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答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政府支付其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这是根据劳动部的相关文件明确指出的。该规定涵盖了以下内容:
- 生活费支付方式:企业下岗后的员工由政府直接支付生活费,这一金额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重新就业处理:一旦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企业的劳动部门应停止支付或补贴其生活费。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失业者生活保障的重视,并确保了政策的灵活性和连续性。具体信息如下:
- 第一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政府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 第二条: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这些规定旨在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