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管理当中,我们经常听到几个词,或者说是几个概念,听起来非常的类似,但究竟是什么,很多HR搞不清。一个概念叫“停薪留职”,第二个概念叫“停工留薪期”,第三个概念叫“医疗期”。看似有些相似,但实质上到底是什么东西呢?
停薪留职,指的是停止发放薪酬,但是保留原来的职务,是一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离我们很久远的一个名词,现在几乎已经绝迹了,单位不能对员工再进行停薪留职。
那么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呢?很多HR小伙伴儿容易搞混。其实在法律上,它们的判断标准非常的清晰。
什么是医疗期?他一定针对的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也就是说不是工伤,是员工自身疾病引起的一些不能工作期间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待遇,这个叫医疗期。
但是如果是因为工伤导致的看病就医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在法律上把它叫做停工留薪期。虽然都是因为员工身体需要看病而休息的期间,但是两个概念搞得清,才能决定两个期间的很多劳动保障指标。
因为两者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医疗期,因为员工是自身疾病,拿到的待遇也不多。多少钱呢?各地都有自己不同的规定,比如说,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待遇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以北京为例,2000的80%是1600元。
但是停工留薪期,前面我们说了不一样,因为他是从业人员因为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一个期限。
因为是跟工作有关导致身体的原因,这个时候的待遇就完全不一样了,为什么呢?因为是工作原因,应该享受一个特殊的保障,所以停工留薪期跟医疗期在待遇标准,在具体的期限,在判断准则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停工留薪期究竟是多长时间?
我们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不超过12个月,经过特殊的批准和延长,最多不超过24个月,这是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但是医疗期是3到24个月的期限,根据本人的工龄和社会工龄来进行判定,二者的判断标准是非常不一样的。
那么具体到停工留薪期究竟是多长时间,其实在实际当中操作标准还真的有不同,这可能也归结于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表述有歧义,或者说理解上会有大不同的。
我们总结了一下全国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期限的一些办法,大概有四种标准;
第一种是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这个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如果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做出来了,截止到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前都是停工留薪期。所以,及时催促员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是缩短或者明确停工留薪期很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
第二种是以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为准。医疗机构能出休假证明,我们就让他停工留薪期继续延长。
第三种是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很多地方都有一个停工留薪期目录,根据不同的伤情,对应了不同的停工留薪期。
第四种是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来确定,是医疗中介的鉴定。四种办法在各地都有差别,我们见到比较多的是前两种。
以北京地区为例,因为北京地区有一个停工留薪期目录。所以基本上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提交的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来确定职工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当然要求单位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如果本人有意见,单位也可以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申请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这是在北京地区,基本上是以目录加上特殊情况下的申请确认为标准。那么在上海地区呢,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则上为就医的记录或者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
但同时也有例外情况,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者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单位工作了,那么可以劳动者回到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但伤残鉴定的等级即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者是病情证明单当中记载的医疗期,或者是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这是关于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
那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呢?我们前面说过了,医疗期是最低工资的80%,而停工留薪期这个差别就大了,法律的一个标志性的表述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什么意思呢?员工不上班,但是享受着和上班一样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且企业要按月进行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和按月支付,是整个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发放的一个重要原则。
所以在很多单位给付员工的工伤待遇当中,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因为不由社保来发放,而是由单位来承担,会成为一个比较大争议的诉求,为什么?因为标准高。
实践当中,很多单位用医疗期的工资、用病假工资,那么明显跟这个规定都是不符的。那么什么叫原工资待遇不变呢?在实践当中我们经常用到的一个判断标准,是工伤人员在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
如果他受伤,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之和作为一个平均为基数进行计算。对于工资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或者是固定的单位,这样的一个判断标准是足以了。
在实践当中,我们也经常遇到挑战,比如说工资结构当中有加班费,那么加班费到底要不要算在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这个平均数儿里边呢?
那么各地的操作也有不同,上海为例,上海认为停工履行期间的待遇是不包含加班费的,甚至上海地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也都不包含加班费。
但是在全国的大部分地区认为应当包含全部收入,如果有加班的也应当包含。当然,这也是大部分地区的观点,在实践当中可能也会有差别,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那么清楚,对什么叫原待遇解释不是那么清晰,只是一个大部分地方的操作。
所以,了解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几个期限的区别,以及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解决工伤待遇难题非常重要的一个判断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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