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年龄规定变迁

法定婚姻年龄也称法定最低年龄或适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的标准因为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异,不过通常而言一般在18岁左右,但也有的国家或地区在有父母同意和/或法律许可或怀孕的情况下,允许人们在更年轻的年龄结婚。

在古代人类,通常男女双方的结合是由家族和部落习俗决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女子的经期到来和男子的阴毛生长作为结婚的参考标准。

婚姻年龄的历史变迁(婚姻年龄规定变迁)

在古代西方,结婚年龄的差异也很大,古罗马时期,女子在青春期到来之后就结婚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在同一时期的日耳曼部落却不这么认为,塔西佗就曾经说过:“他们是迟婚的,所以有着充沛无比的精力。女孩子也并不很早就结婚,男女都要到达同样的年龄和身材发育到同样的程度以后才结为配偶,因而子女长大后也有着与父母同样充沛的精力。”

所以西方很多学者也认为,只有身心成熟之后的结婚,婚姻才会更容易美满幸福,而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男子结婚是37岁,女子结婚是18岁,到了公元7世纪,《西哥特法典》中,认为男子和女子在20岁时处于黄金时期,因此可以推测大多数当时的日尔曼妇女跟她们的丈夫一样,至少在20岁时结婚。

婚姻年龄的历史变迁(婚姻年龄规定变迁)

但是在12世纪格拉提安提出了《格拉奇教令》,允许人们在12岁至14岁时结婚,但同时也认为如果当事人大于7岁,那么这一婚姻亦可以允许。除非在未到青春期前双方取消婚约,或者他们已经结婚,那么这一婚姻就是有效。

这一教令的初衷是为了满足贵族阶层的需要,古代西方王室大多不和平民通婚,只选择王室贵族通婚,这导致很多人年龄大的太大,小的太小,隔代者通婚情况普遍,值得注意的是格拉提安因为允许小于7岁的儿童结婚而受到尊敬,尽管他曾经说过:“有记录显示,有人在2至3岁时就结婚。

婚姻年龄的历史变迁(婚姻年龄规定变迁)

这种不人道的情况直到1275年,英格兰发布《威斯敏斯特第一法案》,其中关于强奸规定中,其是否构成强奸,不是出于少女自愿与否,而是出于该女子的年龄是否不超过一定的年龄。法学家爱德华·科可(17世纪英格兰人)认为,过了“一定的年龄”即表示女子可以结婚,在当时,这个年龄为12岁。

这是人类历史真正意义的法律用于保护未成年少女的法案,也直接规定了结婚年龄不得小于12周岁。

婚姻年龄的历史变迁(婚姻年龄规定变迁)

而在中国古代的结婚年龄也一直在变化,不同朝代,律法规定年龄不一,有些同一个朝代,不同皇帝的法定年龄也不一样,如唐太宗定男20,女15,到了唐玄宗时期规定为南15岁,女13岁,所以历史平均值,女性大多为15岁左右,男性为17岁左右,但是在旧帝制时期,女生很多未满12岁就嫁人,甚至年龄更小者,以童养媳的形式出现。

而中东地区,实际上到今天很多国家依旧没有设定婚姻的法定年龄,如也门、文莱,科威特等等,而很多穆斯林或者极端穆斯林组织,依旧把先知默罕默德娶9岁妻子阿伊莎作为女生的婚龄,但是实际上真实历史存在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默罕默德实际上是结婚到圆房是过了好几年,也就是说行房时候的阿伊莎已经超过了14岁。

婚姻年龄的历史变迁(婚姻年龄规定变迁)

所以1962年,55个缔约国签署《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该条约要求各方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结婚最低年龄,从而凌驾于习惯法、宗族和部落的法律。

当宗教律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低于国家法律之规定时,以国家规定为准,然而一些宗教律法并不承认国家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世界人权会议时通过《人权宣言暨行动纲领》,敦促缔约国废止歧视女童和对女童造成伤害的现行法律、条例、习俗和惯例。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因此,联合国CEDAW委员会1994年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布“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中提及,委员会仍认为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皆应为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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