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二倍工资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仅适用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1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视为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82条未对用人单位是否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进行限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续签合同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二倍工资。
主流观点包括最高院民一庭观点都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既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本期案例选用黑龙江高院一件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再审判决对劳动合同法82条进行细致解读,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说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论证有理有据,适用法律条文准确,格式规范及语言表达准确,供学习参考。
案例释法
案例来源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黑民再291号
裁判观点
......杉木公司应承担未与刘明山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规定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晚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法律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劳动者获得工资、福利、待遇的基本依据,当纠纷产生时,也是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为具有惩罚性民事赔偿性质的条款,该条款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该条款中自用工之日并未限定为用人单位首次用工,亦未免除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是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该条款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同样也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同时,该条司法解释出台时劳动合同法并未颁布,所以并未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赔偿问题。故该司法解释规定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如果片面地将该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理解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会导致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留用劳动者不再续签合同,从而免除双倍工资的惩罚,这显然是对劳动者不公平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导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免除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本案中,杉木公司庭审中自认由于其疏忽忘记与刘明山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故杉木公司未与刘明山续订劳动合同责任应由杉木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杉木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未与刘明山续签劳动合同,杉木公司应当支付刘明山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12月19日之间共计5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刘明山与杉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明山月工资2300元,杉木公司应支付刘明山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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