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通知取消元月28号以后的所有旅行团行程了吗?
国家旅游局通知取消元月二十八日以后的所有旅行团行程了吗取消了国家旅游局通知取消元月二十八日以后的所有旅行团行程了吗取消了
旅行社取消行程该怎么办?
3月19日通知的话,叫当天~
3月18日通知的话,是提前1天~
那么以此类推,3月13日理所应当是6天~
到哪里都说的通的。
属于自己的权益尽量还是争取一下~
祝你成功~
游客因自身原因取消行程,旅行社可以索要损失费用吗
可以。
旅游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游客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若临时取消、退团,变故方应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业务损失费。
具体来说,当游客因自身原因取消行程,则应赔偿旅行社为安排该次旅游已支出的费用,并根据退订提前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理,若因旅行社违约而取消行程,则由旅行社承担损失并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3)取消旅行团扩展资料: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旅属行社因为自身缘故取消合同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需要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切记应要对这一事项做相关约定并写入合同。
不疫区想取消旅行团给取消吗?
这个需要具体和旅行团交涉。不过不用担心,武汉已经全面封锁,旅行团想带你们去也去不了,违约的是旅行团,你们是主动地位。
旅游社因人数不够而取消出团,算违反合同吗?
旅行社违约。
给你介绍个案例
王先生一家计划去北京度假,就与某国内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在签订合同后的15天以后。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的夫人还向单位请了年休假。就在王先生一家积极准备之时,旅行社来电告知王先生,由于人数不够,旅行社决定取消这次旅行,旅行社将全额退还团款。王先生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认为王先生无理取闹。因为旅游合同已经赋予旅行社拥有合同的解除权。
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本旅游团需有10人以上签订方能成团。如人数未到,乙方(指旅行社)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5日通知到甲方(指旅游者),解除合同。而乙方解除合同后,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或者和甲方另行签订合同
旅行社解释说这次旅行社只组织了5位客人,没有达到预订的10人,旅行社具备了和王先生等人解除合同关系的前提,旅行社在出团前7天就通知了旅游者,并没有违背上述合同条款,旅行社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所以根据合同规定,旅行社只要把全额团款退还给王先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难以接受旅行社的解释,但又无可奈何。
那么,旅行社的解释究竟能否成立?换句话说,旅行社是否真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种合同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在条件尚未达成之前,合同效力处于暂时停滞状态,既不能说合同绝对有效,也不能说合同绝对无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加的条件是否“成就”。旅游合同也不例外,在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旅游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加一定的条件,只要满足了附加的条件,旅游合同就可以生效或者解除。
对照上述合同条款,不难看出,由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有此条款,使得该旅游合同成为附条件的合同。具体而言,王先生旅游计划的实现,依赖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得少于10人,或者说旅游团人数是否达到10人以上,是旅游团能够成行的关键所在。旅游团人数达到旅行社的要求,合同就生效,王先生就可以随团旅游。假如旅游团人数达不到约定数,旅行社就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孤立地看,旅行社可以凭借约定,解除与王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合理,王先生也不应该就此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何事项进行约定,包括对合同附加某些条件,对合同的效力作一些限定,这样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妥。从目前旅游实务看,订立附条件的旅游合同显然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首先,这样的旅游合同不利于履行。
我们说,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目的在于稳定和鼓励交易行为,顺利履行合同,实现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服务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旅游合同交易不可能采用现货买卖的方式,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有一个准备阶段。旅游者为了按约前往旅游目的地,享受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也许要请假,并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假如旅游合同中有了上述的附加条件,就表明旅游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旅游团也许能够成行,也许不能成行。况且,从上述约定条款的前半部分的内容看,是强制性约定,可以理解为没有达到一定的人数,旅行社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地和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后一部分是任意性约定,可以理解为旅行社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前后矛盾。但约定非常明确,不论解除合同与否,旅行社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旅行社手里,一切取决于旅行社的收客状态。所以,旅游者在进行各种准备工作的同时,还得为旅游团是否能够成行而担忧。为了确认团队最后是否可以成行,旅游者必须随时跟踪旅行社的收客进展。因为旅游合同的条款已经明确,一旦旅游团人数没有达到约定,旅行社就会行使解除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旅游合同中只要有上述附条件的条款,即使旅游者已经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的心仍然悬着,只有踏上旅途,旅游者才可以真正放心。该条款的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因此,为了消除旅游者的后顾之忧,为了稳定旅游交易行为,为旅游合同的履行提供方便,旅游合同的履行不应当附加类似的条款,否则会给旅游合同的履行制造人为的障碍,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其次,这样的旅游合同缺乏平等性。
不论是旅游者,还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这也就意味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担平衡。要保证旅行社和旅游者事实上权利义务的平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具备平等意识,并把平等意识融入旅游合同的条款中,平等地约定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具体到王先生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假如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被赋予了因为组团“人数不足”的原因,旅行社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不负违约责任,那么,依据平等原则,旅游者也同样应当享有类似的合同解除权,旅游者当然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上,旅游合同中没有赋予旅游者平等的合同解除权,相反,旅游合同对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了严格的约定:只要是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旅游者都必须承担责任,这与旅行社拥有的解除权形成鲜明的对照。概括地说,旅行社拥有合同解除权,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相反,旅游者没有旅游合同的解除权,如果要解除,随之而来的是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明显扩张了旅行社的权利,加重了旅游者的义务,这和民法的平等精神背道而驰,后果是显失公平,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
再次,这样的旅游合同违反协商性。
不论是何种合同,都是平等协商的产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论是取得权益,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加以约定。目前,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形式的合同。所谓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显然,格式合同的协商性已经受到一定的影响,存在局限性。从某种角度说,格式合同部分剥夺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协商权。
尽管合同法认可格式合同,但为了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权利进行限制,对接受格式合同者进行必要的保护,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就上述旅行社的免责条款而言,旅行社既然制订了如此条款,就应当采取措施,提醒旅游者对此条款的理解,陈述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并对条款的可能产生的后果作细致的解释。只有如此,旅行社才体现了合同签订的协商性,保证旅行社做到诚信经营。假如旅行社已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旅游者对此条款仍欣然接受,也就体现了双方的协商一致精神,不应当被判定为损害旅游者的权益。
第四,该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合同法为了体现公平精神,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明显不公,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加以限定。只要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特点,则该条款无效。上述条款的症结所在,就是旅行社在免除其自身责任的同时,加重了旅游者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旅游者免责权利,权利义务分配出现了严重的倾斜。这样的条款是不平等条款,所以,它当然无效。
不过,要主张合同条款的无效,旅游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质疑。因为合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必须也只有得到人民法院宣判才能得到最终确认,旅游者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无权主张。一旦上述条款被确认无效,就表明该条款自签订之日起,就不能对旅游者产生约束力。
第五,旅游者维权之路艰辛。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假如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类似的旅游合同,其权益受损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旅游合同有了上述条款的约定,旅行社按约定解除了旅游合同,旅游者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或者补偿,一部分旅游者自认倒霉。一些较为顶真的旅游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就必须先就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该条款的无效,然后提出赔偿主张。所以,这样的旅游合同纠纷发生后,旅游者往往会处于两难境地:要么接受合同条款,放弃对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追究;要么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前者直接损害了自身权益,后者则增加了维权成本。不论旅游者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对旅游者来说都不是最佳选择。维权仿佛成了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另外,应当指出的是,造成王先生选择维权受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王先生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没有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合同的签订,也许他根本没有仔细看过合同条款,更不用说对旅游合同进行适当的研究了。因此,王先生的权益受损,他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该纠纷再一次证明,如何签订恰当的旅游合同是关键,签订旅游合同决不是履行简单的手续。
2020年1月27日起旅行团取消 自由行可以继续出发吗?
特殊时期尽量还是少出门为好。自由行的话,很多地方已经封路了。
跟团旅游提前几天取消可以全额退款
1、在预定旅游的时候,网站一般都会有写明;
2、如果已经签订合同了,那么合同上也是会有写的,注意看下;
3、如果还是没有知道建议拨打预定公司的电话问下;
4、如果对给出的退改不满意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介入处理。
(7)取消旅行团扩展资料:
旅行社未成团的退款情况:
1、应当全额退还团费。根据《合同法》和《旅游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旅行社应支付违约金;
2、《旅游法》第63条款规定,旅行社在不能满足“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条件的前提下自我免责。
3、至于“如报名时间在出发前4日以内(含出发当天),通知取消行程的应支付团费3%的违约金”的约定,由于《旅游法》并无对具体的违约金比例作出规定,只要旅游者认可,也未尝不可。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临时单方违约取消团,应该如何赔偿?
旅行社临时单方取消团,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在旅行社报团,因航班停飞,能取消出游吗?钱能退吗?
在旅行社报团,因航班停飞,这种情况是可以取消出游的,可以要求赔偿。
《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旅游法》同时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如果是航空公司擅自取消或者延误航班,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食宿费用、延误赔偿等,游客可通过起诉追究航空公司相应责任。
(9)取消旅行团扩展资料:
目前很多航空公司都有延误险,游客可以在出行前根据情况选择是否投保。规定实施后,不少航空公司或旅游机构有更细化的措施,旅客购票前需仔细阅读航班延误等问题的条款。
业内人士提醒,在预订航班时,不少订票网站会显示所预订航班的准点率,游客在出行前,可查询航班的准点率,推断航班是否会出现晚点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购买延误险。
在当前这种特殊情况下旅行社旅行取消是否可以全退?
在当天这种特殊情况下,旅行社率性取向是否可以全退?当然是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