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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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50%并公告社会的旅行社有哪些?
根据新旅行社条例规定,2年内无投诉,退还保证金50%给旅行社。退还保证金必须从2009年5月1日后开始计算,所以公告退还保证金的旅行社有哪些,最早要到2011年5月1日才 知道!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附录
【细则中涉及到的有关法规条文】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第八条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第十条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
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 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二) 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三) 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
第十二条 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十三条 被投诉者可以与投诉者自行和解,向投诉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投诉者应当协助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隐情阻碍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被投诉者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应当调查核实,与投诉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能自行和解的,应当及时移送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审查处理。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投诉事由;
(二) 调查核实过程;
(三) 基本事实与证据;
(四) 责任及处理意见。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进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属于什么法
你好、滇行山羊为你解答
属于旅游法、旅游法里很多的规定都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望大家出去旅游之前一定读读旅游法、对你们的旅行很有帮助的
丽江滇行户外祝你生活愉快
旅行社设立的要求有哪些
(一)基本要求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保证金要求
1、 保证金额度
旅行社取得业务许可证后,应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局提交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国内游、入境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出境游的分社,应当增存30万元。(详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2、 保证金的使用
如果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3、 保证金允许减少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三)设立程序
1、 先行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
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必须先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游业务。
应当向省级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地级市旅游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部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须提交的材料有:
(1) 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 企业章程;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经营场所的证明;
(6)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
(1) 法规规定:
根据现行《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条例》第九条)
根据《细则》第十条规定,申请出境游资格应向国家旅游局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经许可后换发经营许可证。
(2) 准入原则
向国家旅游局咨询得知,《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对境内游转出境游的审批很少,因为具体的准入条件尚不明确,一直在等待出台详细文件。经向上海市旅游局旅行社处咨询,此前都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各方都在等待更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总局会“量入为出”,即衡量上报旅行社的过去两年的入境游业务量,来决定是否给予出境游的资格,这一业务量的衡量很大程度取决于同时申报的其它旅行社的入境游业务量对比。
(3) )媒体调查报道
目前本土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其次,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最后,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国内经营出境游的旅行社数量有几百家,多数是通过门市店在国内收客组团,称为组团社,然后与海外旅行社合作,由海外旅行社负责当地的接待,海外旅行社就作为地接社,这些海外旅行社也多为华人开设。中国山水旅行社日韩部负责人说,国内旅行社很少有资本能够在国外开地接社。国内旅行社组团,再通过与境外地接社合作共同完成接待,相应利润也就分流很多。但是国外旅行社资金雄厚,一旦进驻国内,自己就可形成组团、接待一条线,将利润独占。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 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 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 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 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 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旅行社责任险保单细则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案例分析
(一)旅游保险的分类
目前,和我国旅行社组团旅游有关的旅游保险主要有两大类,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这两类保险对于旅行社和旅游者具有不同的意义,从不同侧面保障旅行社旅游者的权益。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由旅行社购买,而旅游意外保险是任意险,由旅游者自己购买。当然,除此之外,旅游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其他种类的旅游人身财产伤害保险。在实务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将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意外保险打包,一并购买;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直接购买旅游综合保险。从实际操作上来说,购买打包保险产品或者综合旅游保险产品,既实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欢迎,但从法律上说,这样的销售和购买方式是否合乎规范,仍然值得探讨。
(二)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当旅行社的经营有过错,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额外支付赔偿金。总之,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旅行社为了自己的过错购买的保险,也就是为自己的过错而买单。旅行社在推销旅游线路时,在旅游保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业务员在推销旅游产品时,或者是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为之,对外销售时只是简单地告诉旅游者,旅行社已经办理了保险,而不介绍责任险的真正含义,导致旅游者误以为旅行社购买的保险涵盖了所有的保险,旅游者自己无需再购买另外的保险。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一样。
2、旅行社对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以为然。少数旅行社一致认为,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为了完成《旅行社条例》规定的任务,而且自己的旅行社从来不出事,办理责任保险纯粹是浪费钱。所以,在具体的责任保险办理中,只选择保费最低的责任保险,目的就是不要被旅游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根本没有意识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3、旅行社没有特别关注医疗费的限额。对于旅游者的死亡,责任保险通常都有较高的赔偿额度,而旅游者医疗费的额度很低,导致由于旅行社的责任旅游者需要就医时,医疗费用不足,旅游者的权益难以保障,最后还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担。这样一来,旅行社的感觉就是责任保险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险做法二、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是旅游者,受益人也是旅游者。《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推荐意外险,是一种任意性的规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责任险那样属于强制性规范。《旅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游团队推荐旅游意外保险。这样的修正更加符合旅游保险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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