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力更的自驾游路线说明
上高速公路(丹拉高速)→向东至白彦花出口下→上110国道再向东行驶约15公里→哈业胡同火车站(路边有梅力更风景区路牌)向北行驶→梅力更风景区
上110国道向东行驶→哈业胡同火车站(路边有梅力更风景区路牌)向北行驶→梅力更风景区
上110国道再向西行驶约30公里→过哈业胡同到河满圪坦→梅力更自然生态风景区
向西行驶→到哈达门出口→上110国道再向西行驶约30公里→过哈业胡同到河满圪坦→梅力更自然生态风景区
自驾游离队协议
自驾游协议
1本次自驾游自发性非赢利AA制游览活动,请各参加人员充分考虑到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从而慎重选择是否参加本次活动。无线电联络频率:
2、请参加活动人员尽量自行驾车前往,如果确需要搭别人的车前往,则自行联系搭车对象,并与车主按人头平均分摊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及停车费等费用。搭车是自愿自由组合的非盈利行为,车主只提供搭载服务,不承担搭车人行驶途中的人身安全及经济责任,请搭车者自己考虑搭车风险并慎重选择搭车。行车途中的开销(油费、路桥费、罚款等),由各车自行承担。自办保险、车险。建议车辆险全保,须加保全国险。如招搭乘人员,建议保“乘客座位责任险”20万以上。搭乘人员应投保旅游险或人生意外伤害险。
3、车辆行驶过程中请所有驾车人员注意安全,服从团队统一协调,行车协调由大家商议产生。各成员车主负责管理本车乘员。
4、请大家出发前带上洗漱卫生用品、相机、雨衣雨具、手台及充电器等各种出行必需品。
5、本次自驾车旅游为大家自发共同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活动,活动期间各参加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后果,凡参加者均被认为确知并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6、行车约定:
1)、不得超越领路车,不得落后于垫后车。(两不)
2)、要以前车为跟车目标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通常3秒左右车距);要在前车同意后才能换位;要传递前车发出的转向、警示灯信号。(三要)
3)、通过收费站或路口,领路车应减低速度或临时停车。
4)、油箱过半,应向领路车发出加油需求。要求统一加油,减少加油次数。
5)、各车有责任提醒领路车以合理的速度行车。
7、 电台的使用约定
1)、电台是确保列队行车安全的有效工具,若使用不当也会成为安全隐患。
2)、电台应妥善安装和使用,以不影响驾驶操作为原则。
3)、行驶途中,电台主要用来通报路况、行程、突发事件等与安全行车有关的事情,不得过多谈论与此无关的话题。尤其不得谈论政治、**等话题。
4)、通话语言应精炼简洁,清晰易懂,两句之间略作停顿,注意规范用语、文明用语。
5)、列队行车时,随行车的电台以听为主,尽量避免打断领路车和殿后车的通讯。
6)、列队行车时,领路车发现与殿后车通话质量下降,应立即降低速度甚至临时停车,以保证车队首尾呼应。
7)、电台的使用受国家无线电政策法规的约束,请合法使用,自负其责。
8、停车约定
1)、 领路车根据需要,发出停车信号时集体停车;
2)、 个别车辆需短暂性停车,应通知领路车;殿后车须停车照应,并保持与领路车的通话。
3)、 路边临时停车,各车必须开启双灯示警。
9、应急机制及事故处理约定
1)、强调自助、提倡互助。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同时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2)、如有车掉队,由尾车负责找回。
3)、如有车抛锚,视情况就近维修。如耽搁时间较长,车队提供必要帮助后则继续前进,不必等待。
4)、如遇交通事故,则全体停车参与救援及事故处理。同样视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旅程、抑或留下陪伴的车辆和人员帮助当事人处理事故,其他车辆继续旅程。
5)、 遇阻滞时当事车辆上的无关搭乘人员可以先行离开。
10、免责声明:旅游及户外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活动组织者有尽力保障参与者安全的义务,但没有必然的责任。驾驶或乘坐汽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人员应对自己行为负全责,活动组织者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意以上内容才能参加本次活动,请签字确认(本人实名),敬请谨慎选择参加本次活动!
11、所有参加活动者签名确认,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人亲笔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自驾游免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几乎所有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由于组织者提供的大多是无偿服务,所以参与者也不会过多计较,对这样的条款一般都会欣然接受。而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并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责。在自发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摩托车自驾游签署免责声明,不知道具体内容该怎么写。
网上找的,现在基本都是用这版的。
1. 此次活动属于非赢利性质自助出行活动,当由于意外事故,突发气候变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时,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团队的其他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团队的任何一名队员都应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这次活动,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2.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3.代他人报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领队同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如报名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同意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本网站和发起人不承担,由监护人或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监护人虽没有直接报名仍视为接受本声明。
5.由于现在没有与户外活动相应的保险,活动组织者也没有义务代为购买保险;我们不是旅行社,所以也不能购买旅行保险,所以建议大家自行购买商业的人身意外保险。
6.我们参加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知道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加人签名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否则后果有参加者自负。
7.摩托车自驾游户外活动,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同车搭乘者认可只在该车已投保的保险范围内接受赔偿,不再另行向该车主人或司机索赔。
8.在参加涉水的活动时,参加者必须事先明确申明自己能否游泳,让组织者和同行人知道;不会游泳者必须自行携带救生工具并不得单独在水边游玩,如无申明者视作能游泳责任自负。
9.同行者参加活动即为认可及同意该免责声明,代为签名者视作已沟通并被授权,否则代签者承担后果。
10.如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则不在此免责范围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驾游协议如何法律生效?
自驾游是一项危险的旅游方式。每位自驾游爱好者都应充分考虑到潜在的最坏结果。即便是随旅行社的旅游团出游也难免天灾人祸,也要签订必要的合同。所以自驾游者也应有一个合约以免发生意外后,给同行者和家人处理此事有一个依据。
由于本次活动为自由组合性质,任何人都不为同行者负责,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当事人。都应自我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一但出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由自己负责承担,与组织者、车主、司机及其他参与者无关。任何人都不为受害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自驾游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因参加非法活动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加活动者自行独立承担;
因自驾游和朋友签了生死状就可以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吗?
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几乎所有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由于组织者提供的大多是无偿服务,所以参与者也不会过多计较,对这样的条款一般都会欣然接受。而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并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责。在自发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私签的自驾游免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您好,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几乎所有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由于组织者提供的大多是无偿服务,所以参与者也不会过多计较,对这样的条款一般都会欣然接受。而实际上,这样的条款并不能真的一“帖”就完全免责。在自发召集的AA制出游方式中,由于组织形式决定了成员对组织者不具有接受服务和依附关系,事前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力。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危难时,全体“驴友”间也要履行力所能及的相互救助义务。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自驾游中出现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倡议者和发起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般不需要,每个自驾游的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自驾游的风险都是完全清楚的,发生事故也只能自己解决,发起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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