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定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情节严重的是怎么处罚?

这是属于双罚制,单位和主管都要罚的

做为导游如何理解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虚假宣传和误导旅游者、第二十四条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第五十六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作如下理解:
一是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本法的具体规定。除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应由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照本条规定对“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是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向合格供应商订购商品和服务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这两种违法行为具有执法权。
二、违法行为
旅行社虚假宣传的阶段主要是在包价旅游等合同的订立前,目的是促成旅游者与其交易。旅行社从业人员在旅游行程中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进行再次消费的行为,也包括在内。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判断标准:
一是只要旅行社编造事实,虚假宣传,或者虽没有编造事实,但隐瞒重要事实,使用含糊的语言,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均构成违法行为。
二是依法律、立法本意及通常理解困难时,应根据旅游者的一般理解为标准,而不是根据旅行社的理解。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请教: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且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具体赔偿标准

说得太好了,现在旅行社就是太多的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行为,应该严格管理,打击这种虚假宣传,用低价吸引客人,旅行内容却偷工减料的旅行社。
话说中国的法律不健全,那些投诉电话,监管电话都是官僚,平民很难做到真正维权啊。
你的情况按照道理完全以违反合同内容要求退款和赔偿,问题在于监管部门真的会帮老百姓吗,他们也一样是虚假宣传,啃纳税人骨头,喝纳税人血,不给纳税人做事的官僚。
旅游局的执法大队这个部门也转为文化稽查大队,不归旅游局管,归文化局管了,这不就是提皮球吗。

旅游法规定,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旅游法》规定,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而通过零负团费、安排购物或另付费获利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望采纳!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宣传否则 受到工商管理部门处罚

县官不如现管呗!
如果你有合同,合同是和广告规定一个条件,直接到旅游质量检查大队投诉就好了,旅行社都有质量保证金的,直接划给你,又不是它的钱!它赔起来不心疼!
工商可以关广告,但是比起实际发生的问题,旅游质量检查大队才是王道

旅游法规定,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旅游法》规定,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而通过零负团费、安排购物或另付费获利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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