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应着重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预案涉及的灾种和启动条件 一般来讲,救灾应急预案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灾种。全国各地应突出做好洪涝、地震、干旱、突发地质灾害、凤暴潮等灾种的应急预案。 1.预案启动条件应考虑的几个方面: (1)预案启动是件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掌握,应确定合理的启动条件。要尽可能做到实际状况对救灾工作的要求与预案启动后工作主动性的有机结合。 (2)预案的启动条件一般是一套综合的量化指标体系。由于预案从逻辑关系上讲是假设(如果)将做什么,或已经(将可能)将做什么的互动关系。因此预案启动条件的确定必须考虑灾害预测结果和灾情评估结果,要考虑历史灾情和救灾工作状况,要吸收灾窖预测专家、灾情评估专家、灾害救助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等分灾种联合制定,以体现启动条件的科学性。 (3)预案启动条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要考虑救灾资源的需求量与完成救灾工作任务间的合理配比。广义上讲,救灾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有形资源和组织领导、社会凝聚力等无形资源。资源的多寡与预案的启动相互联动,在确定预案启动条件时应充分考虑。 (4)一定意义上讲,预案的启动条件就是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进行划分,根据反映地方救灾过程中掌握的灾情尺度予以界定。应该明确,地方确定的启动条件,不是中央是否进行补助的界线。 2预案启动条件的参考指标 (1)气象、地震、防汛等灾害预报部门发出预警及相关预案已经启动,预期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2)省级一次灾害过程,倒塌房屋5一10万间;农作物绝收面积30—60万公顷;因灾死亡100—200人;牧区牲畜死亡10一20万头(只);6-7级破坏性地震;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回%一5%。属其一者。 (3)中央发慰问电、中央首长或地方领导特别关注的灾害或其他惰况。 3不同灾害预案的启动条件 (1)洪涝灾害 可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时灾情巳经或明显将超过本行政区域前5年内洪涝灾害的重灾指标做为启动条件. (2)地震灾害 地震部门的预测或已经发生地震,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启动;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性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已经发生做为启动条件。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标:人员死亡200一1000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地震;或人口在50—100万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3)旱灾 根据气象部门统计,北方连续2个月,南方连续40天,降水少于常年50%以上,蓄水比常年同期减少30%;因灾造成10万以上人口950万头牲育饮水困难。 四、预案编制、颁布和启动 救灾应急预案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这是由民政部门承担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职能及救灾工作职能确定的。 省级预案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颁布,地区、县级预案由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预案具有法规效力。 预案的启动由预案本身确定的启动条件拄制,一旦符合启动条件,预案立即启动,预案规定的内容进人程序化运作,变成实际操作行为。 五、预案的组织机构 指挥决策机构:救灾应急指挥部 综合协调机构: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工作组:预测预报;宣传动员;人员抢救;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物资保障;工程抢险;交通恢复;恢复重建等等。 具体工作组按照救灾工作面临的主要间题划分工作,按照组织学的理论,一般一个工作组应侧重主要完成一个特定的工作任务,应尽可能避免工作组职能相互间的交又。 六、纪织机构的人员组成及职能 1.救灾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由本行政区域行政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本行政区域政府秘书长、主要承担救灾工作职责的委、办、厅(局)领导同志(5—6人) 成员: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委、办、厅、局及预案工作涉及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2.指挥部办公室 人员组成:民政厅(局)及本行政区域主要承担救灾工作职责的其他委、办、厅、(局)同志。 主要职责 (1)向各工作组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凋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问题;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部门具体工作组 工作组一般由5—6人组成做为决策负责层,工作人员和其他资源根据工作量由该工作组自行确定和组织。 主要职能: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确认。 目前省级涉及救灾的部门主耍有:民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地震局、卫生厅、交通厅、公安厅、气象局、教育厅、建设厅、经贸厅、财政厅、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审计、监察等、社会团体或其他部门。
『贰』 哪些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如果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叁』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理原则是什么
你好,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理的原则是:高度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望采纳。
『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具体含义
『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陆』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吗
包括
『柒』 毕业论文城市轨道交通火灾应急救援分析处理 你为什么选择这个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