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版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权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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