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轨道交通系统运行图前需要哪些基本的技术数据或资料(轨道交通资料)

A. 谁有轨道交通的管理资料给我一些,谢谢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编辑本段第二章 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本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以及市民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八条
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并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线路设施和车站设施等运营功能配置规范。 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局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市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划定。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投融资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时,应当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验。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编辑本段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直接委托的审批程序,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市轨道交通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应当制定统一的便于乘客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票制式。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 (七)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八)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躺卧;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持上述器材和设备的完好。 发生火险、水灾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故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水、排险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市轨道交通处和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轨道交通处申诉。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编辑本段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做到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轨道交通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设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营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市轨道交通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 第三十三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 第三十八条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与受害人依法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因违章进入、穿越、攀爬轨道交通设施造成人身伤亡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或者未规范服务的,由市交通局责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的,由市交通局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拒绝、妨碍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 编制轨道交通系统运行图前需要哪些基本的技术数据或资料

轨道交通网络的布局要与城市的形态,土地使用布局、发展方向相吻合。轨道交通网络的布局上要服从城市未来土地发展的需要。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最终形成吻合。

C. 轨道交通最早出现在

轨道交通最早出现在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一次工业革命是从18世纪60年代专—19世纪40年代。

1814年,英国属人史蒂芬孙发明了“蒸汽机车”,也就意味着轨道交通的诞生。1825年,史蒂芬孙亲自驾驶着一列托有34节小车厢的火车试车成功,从此人类的交通运输页进入一个以蒸汽为动力的时代。

第一次工业革命是以工作机的诞生开始的,以蒸汽机作为动力机被广泛使用为标志的。这一次技术革命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被称为第一次工业革命或者产业革命。

(3)轨道交通资料扩展阅读:

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影响

第一次工业革命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巩固了资本主义各国的统治地位。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日益壮大,他们希望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地位。

第一次工业革命要求进一步解除封建压迫,实行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和改革,逐渐建立第一次工业革命巩固自己的统治。

第一次工业革命引起了社会的重大变革,是社会日益分裂成为两大对抗阶级即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无产阶级辛勤劳动,直接创造财富,却相对日益贫困,他们为了改善自己的处境,同时在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工人运动兴起。


D. 轨道交通对于城市有哪些方面发展的影响

1、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干线,客流运送的大动脉,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建成运营后,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出行、工作、购物和生活。

2、城市轨道交通是世界公认的低能耗、少污染的“绿色交通”,是解决“城市病”的一把金钥匙,对于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建设史上最大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城市的全局和发展模式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建设生态城市,应把摊大饼式的城市发展模式改变为伸开的手掌形模式,而手掌状城市发展的骨架就是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可以带动城市沿轨道交通廊道的发展,促进城市繁荣,形成郊区卫星城和多个副部中心,从而缓解城市中心人口密集、住房紧张、绿化面积小、空气污染严重等城市通病。

4、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市民出行的效率,节省时间,改善生活质量。国际知名的大都市由于轨道交通事业十分发达方便,人们出行很少乘私人车辆,主要依靠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故城市交通秩序井然,市民出行方便、省时。

(4)轨道交通资料扩展阅读:

城市轨道交通的政策支持:

2016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指出,在2016年至2018年的三年间,将重点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303项涉及项目总投资约4.7万亿元;

以完善快速交通网、基础交通网、城际城市交通网为重点,推动形成国内国际通道联通、区域城乡覆盖广泛、枢纽节点功能完善、一体衔接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网络,更好发挥组合优势和网络效益。

其中,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建设“重头戏”,重点推进103个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新建城市轨道交通2000公里以上,涉及投资约1.6万亿元。

2019年9月24日,在《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铁路局表示,到2050年,将最终形成运输保障能力强大、战略支撑有力、运输服务高效、资源环境友好的功能完善、服务一流、绿色环保的现代化铁路网。

在基础设施布局方面,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融合发展,构建高质量发展的铁路网络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E. 城市轨道交通的意义及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可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

城市轨道交通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衔接协调、集约高效,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目标,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5)轨道交通资料扩展阅读:

推进城市轨道交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方法:

1、完善规划管理规定

严格建设申报条件,提高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相关经济指标,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分别由100亿元、1000亿元调整为300亿元、3000亿元。

2、强化项目风险管控

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大财政约束力度,严禁违规变相举债,对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暂缓审批(核准)新项目。坚守安全发展底线,落实城市政府和企业安全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F. 中国的地铁骄傲资料

中国地铁是指中国已经开通的地铁。中国首条地铁系统是北京地铁,建于1965年,竣工于内1969年,试运营于1971年1月。容1993年开通的上海轨道交通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线路最长的地铁。

截至2017年6月,中国已开通地铁的城市(以首条轨道交通开通时间排序)有:北京地铁、香港地铁、天津地铁、上海轨道交通、台北捷运、广州地铁、长春轨道交通、大连轨道交通、武汉轨道交通、深圳地铁、南京地铁、高雄捷运、成都地铁、沈阳地铁、佛山地铁、重庆轨道交通、西安地铁、苏州轨道交通、昆明轨道交通、杭州轨道交通、哈尔滨地铁、郑州地铁、长沙地铁、宁波轨道交通、无锡地铁、青岛地铁、南昌轨道交通、福州轨道交通、东莞轨道交通、南宁轨道交通、合肥地铁、石家庄地铁。

  • 中文名

  •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

  • 外文名

  • Chinese Urban Rail Transit

  • 种类

  • 地铁、轻轨、快轨、有轨电车

  • 里程最长城市

  • 上海:617公里(截止2017年)

G. 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招聘笔试 综合测试 专业笔试 复习资料

上午考心理测试和逻辑能力测试下午考所报考岗位相关专业知识(若为站务安全员考试内容包括管理学、历史、政治、英语、消防知识、阅读理解、车站类型、轻轨乘坐等方面内容,每个内容2-3道题)

H.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方需要做哪些资料

哪个专业了,土建?机电?通信?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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