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轨道交通的管理资料给我一些谢谢(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

㈠ 铁路,高铁,城市轻轨是由什么部门管理

铁路、高铁一般归属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城市轻轨一般归属当地交通委下属的轻版轨公司管理。

中国国权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路网性运力资源配置,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负责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和收入进款管理。自觉接受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负责国家铁路新线投产运营的安全评估,保证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1)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扩展阅读:

中国铁路总公司内设机构27个:

办公厅、发展和改革部、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科技和信息化部、人事部、劳动和卫生部、国际合作部、经营开发部、物资管理部、运输统筹监督局、客运部、货运部、调度部、机辆部、工电部、建设管理部;

安全监督管理局、审计和考核局、监察局、宣传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全国铁道团委、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川藏铁路建设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铁路总公司

㈡ 城市轨道交通具体归哪个部门管理

有专门的轨道交通公司的。有关系,或者能力超强就能进咯。

㈢ 轨道交通专业可以做哪些岗位轨道专业能在什么单位上班

轨道交通运输管理专业是最近十年才兴起的一个特色专业。轨道交通目前发展得还不是很成熟,估计中国近十年这个专业好就业。无论什么专业,只要学好了,都好就业。
轨道交通专业就业方向:毕业生主要面向城市地下铁道、轻轨及大型厂矿企业的轨道交通运输部门,从事轨道运输基层部门的运输设备操作、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培养掌握各类轨道建设工程的人才,在运营管理能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与服务工作;在城市通信能从事轨道通信信号系统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安装、施工工作和通信信号设备一般维护管理和使用的工资;在铁道工程从事铁路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检员、铁路局工务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线路工、桥隧工等岗位工作。

㈣ 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是干什么的

一、交通行政执法局职能

1、实施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2、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3、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4)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扩展阅读: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对于交通行政执法而言,务实意味着不搞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是以交通法规为执法依据,以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为整改方向,使交通行政执法更实诚、更实在、更有实效,让群众感受到交通行政执法是为民、利民、惠民之举。

首先,执法行为要实诚。队员们正视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妥善处理执法中与少数民族管理相对人的矛盾,提高执法效率。对待驾乘人员要尊敬,不以执法者自居,不颐指气使、拿架子、拿脸色、拿派头,而是以平等身份待驾乘人员。

㈤ 谁有轨道交通的管理资料给我一些,谢谢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交通局可以委托市轨道交通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编辑本段第二章 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本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本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以及市民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八条
市交通局根据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并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线路设施和车站设施等运营功能配置规范。 轨道交通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计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局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市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局划定。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局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事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投融资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要求。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时,应当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验。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由市交通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编辑本段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直接委托的审批程序,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市轨道交通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报站及时、播音清晰。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应当制定统一的便于乘客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票制式。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局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四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进入轨道或者隧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旋转闸;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六)携带猫、狗等宠物; (七)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八)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躺卧;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持上述器材和设备的完好。 发生火险、水灾或者其他突发性事故时,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灭火、排水、排险以及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市轨道交通处和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轨道交通处申诉。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编辑本段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做到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齐、文明。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轨道交通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轨道交通处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正在建设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工程竣工交付运营的,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市轨道交通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但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线路运营单位应当通知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轨道交通处。 第三十三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及其设备、路基、车站设施;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 第三十八条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与受害人依法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因违章进入、穿越、攀爬轨道交通设施造成人身伤亡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或者未规范服务的,由市交通局责令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安排上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局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局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的,由市交通局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拒绝、妨碍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处或者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㈥ 重庆轨道交通公司下设具体有那些部门公司和子公司

公司拥有重庆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快线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快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控股、参股公司。

公司办公室、政工部、计划合约部、财务部、人力资源、安全局、供应部门,前期工作,信息管理,房地产开发和操作安全生产调度中心、交通部、车辆段和操作设备,操作线设施部门,老师总室(环),施工项目管理的各个部分,生产、经营机构。

(6)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公司拥有资产56亿元,员工1900人,近1000专业技术和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50多名研究生在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输管理,和唯一的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日本轨道交通由JICA训练专家系统。

拥有一批长期从事轨道交通技术研究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技术骨干和一批接受过国内外大型地铁公司系统培训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团队。

公司具有工程管理甲级、设备监理甲级、工程咨询乙级、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具有承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轨道交通技术咨询的能力。

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这个专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怎么样

城轨地铁建立在近几年来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开展,许多城市的地铁建立也在紧锣密鼓的停止内中,城轨地铁已成容为了许多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局部。与此同时,城轨地铁建立人才需求量激增,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就业前景非常宽广。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目前是比较热门的一个专业,很多学校也都开设了这个专业,如果想学到系统的完善的专业知识,建议你到学校实地考察,尤其看实训设备是否完善再做决定,希望可以帮到你

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版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权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㈨ 上海地铁的管理单位

上海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心(简称运管中心)是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兼具集团运营管理部的全部职责,是集团的职能部门(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运管中心成立于2009年2月,作为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综合性生产与管理单位,全面负责轨道交通网络层面的运营组织、协调、统筹、应急指挥、运营质量管理与对外联络等工作。
除党工团外,运管中心内设“四部二室”,即:综合协调部、运营业务部、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内辖两家单位,即:总调度所、票务管理部(轨道交通票务中心)。另外,今年,运管中心还成立了国内首家“地铁电视直播”编播团队,通过主持人上电视新闻直播节目,每日向公众播报实时地铁运营信息,服务市民乘客,服务世博游客,发挥宣传力量。而作为轨道交通网络运营调度指挥、应急指挥以及运营管理协调统筹的责任主体,运管中心拥有一批专门的运营管理人才,专业范围涉及轨道交通行车组织、调度指挥、安全管理、客运组织、运营服务、新线接管、设备管理以及票务设施设备安装、维护、开发等运营综合管理。
运管中心秉承“运载温馨,营造和谐”的运营服务与管理理念,积极应用现代质量管理的先进方法,引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体化认证,并积极参与国际地铁协会CoMET组织的各项运营绩效指标研究。
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前后,轨道交通运管中心发挥重要的网络指挥、统筹协调、信息交互、对外宣传、应急处置等作用,根据客流实际和情况变化,以确保路网运营安全为前提,以满足世博客流需求为重点,以确保设施设备平稳为基础,以提升窗口服务形象为契机,不断调整和完善世博运营保障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现场管理,扩大对外宣传,持续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中心不断以推进网络化运营转型为契机,以运营安全为核心,以新线接管为突破,以提升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水平为抓手,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引领,继往开来,传承创新,充分发挥地铁安全、准点、大容量的交通优势,努力把上海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逐步推向新的高度,为城市经济与文化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机构设置
运管中心设置8个部门,为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组织人事部、运营协调部、运营业务部、总调度所、票务管理部。
单位性质
运管中心为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二级法人。
基本职责
1、负责编制网络运营方案、行车管理、客运组织、票务管理、运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管理、设施(设备)和能源管理、新线介入与接管等工作;
2、负责公司轨道交通网络的运营生产指挥,实施行车、电力、环控系统调度、运营生产信息流转、对外信息发布、设备运行监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指挥等工作;
3、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网络票务清分、票务数据与信息、票卡、系统中央票务设备等工作;
4、对网络化运营管理业务负有指导、服务、监督、协调职能。

㈩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是什么专业

没有好与不好,控制就业面广,车辆人才需求大,各有利弊吧,我是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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