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的意义

分类: 轨道交通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342322

突飞猛进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让人们出行更加便利的同时,也对人们的出行文明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一些地方先行开始着手对城市轨道交通内的乘客行为进行规范。例如,北京等城市将列车车厢内进食列入禁止性行为,兰州等城市则禁止电子设备外放声音。这说明,规范乘客行为已经形成了民意基础与共识。但各个城市规定不一,容易引发争议,进而影响执行效果。这时候,由交通运输部出台办法,统一加以规范,及时而必要。乘客行为规范有了“国标”,不仅可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也增强了出行安全,减少了摩擦,降低了运行成本,可以说是一举多得。
《办法》明确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实际上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中经常出现的具有共性的问题。但《办法》不可能穷举一切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客运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所以,《办法》预留了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明确允许各个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章上述条款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这十分有必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仍在发展前进中,各个城市也有各自具体的情况,还可能出现新问题,或者某些城市特有的情况需要特别加以规范。留有余地和空间,并不是想要进一步压缩乘客的行动自由,而是要让相关的制度文明建设跟得上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城市发展建设的进程。
当然,理想的状态,是人们的出行文明,更多靠的是自觉、自律,而不是一味靠外在的规范和强制力。但是,养成新的文明行为自觉并不容易,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克服行为惯性。而城市轨道交通发展速度,决定了事关公共安全的问题等不起。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需要,更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公共利益面前,个人权益理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让渡。社会公众对于《办法》出台的相关规定,要遵守,还要理解。维护公共利益的法规、制度,获得了公众的尊重与认同,也会加快将之内化为行为自觉的速度,从而推动社会文明达到新的高度。
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进展快得往往超乎人们的想象,相关的制度规范经常出现滞后性。因而,社会公众也当及时根据新的变化,调整自身的行为习惯,以与时俱进的文明素养与技术文明的进步相匹配。譬如,如果有充分的公共文明意识,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就可以主动不在嘈杂的车厢里开电子设备的外放增加噪音。人们行为的自我调适,会使社会更加和谐,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也可以令技术进步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更好享受技术文明带来的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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