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吃东西罚款到底怎么回事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了《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28日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在车厢内禁止饮食;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者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制订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地铁环境,因为地铁相对于其它交通工具比较封闭,大多在地下运行,空气流动差,人员密集,如果在里面饮食,尤其是早高峰期间,环境会很差的,各种异味都有。
在实际操作中,轨道交通部门还是很人性化的,大多处以警告,真正罚款的很少。前几天,南京一妇女在南京地铁内喝柠檬水被开出警告罚单,并未罚款,但当时她也未说自己是孕妇。后来,该孕妇认为连水都不能喝的规定“不够人性化”,将罚单晒在微博上,立刻引来网上一片热议。
从此事可看出中国的法制观念比较缺乏的,因为法律就是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就是无法可依了。因为如果孕妇可以饮食,那老人、儿童、病人行不行?如果可以喝柠檬水,那喝白开水、喝茶、喝矿泉水行不行?中国有很多法律执行不严也就是这么造成的。其实,南京的地铁部门在执行中还是很人性化的,一是很少罚款,多是警告;二是不准饮食的场所仅针对车厢,在车站内是可以饮食的。真正想饮食的人可以到站时先下去,之后再乘下一趟车,最多也就是三五分钟的时间。试想,一个有道德、懂法规的人连这三五分钟都等不了吗?

骑自行车在机动车到上,被交警抓到要罚款20元。15日之内去银行缴纳。要是不交会不会有事。

不交的话超过时间就有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本金,也就说过段时间后变成40元,此后就一直在电脑里,直到你去办理考驾照或者驾照换证年审等手续,不交办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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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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