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公司财务(2011年深圳地铁公司财务报表与2012年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对比后)

① 上海地铁一次能拿多少金额发票之前坐地铁一直没拿,现在想要报销了

上海地铁发票金额是按照购买车票的实际金额来定,领取发票是到人工售票处领取报销发票的。

开具发票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1)上海地铁公司财务扩展阅读:

报销发票程序

1 、费用经办人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 、将原始单据剪齐边角,正面朝上(与报销单据同向)粘贴在报销单的反面左边。

3 、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如实填写报销单的各项内容,如报销时间、报销人、费用摘要、单据张数等。

4 、采购类经营费用,须凭有效的《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表)和发票到仓库办理物品验收入库手续,并将进仓单、直拔单附在报销单据的后面。

5、非采购类的行政、办公或其他费用,直接填制报销单据。

6、外出培训费凭《培训协议》办理报销手续。


② 上海地铁和公交刷卡给发票吗

交通卡充值时索要发票,进站上车没有发票。

③ 有谁知道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什么时候再招人

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招聘启事

(上海地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办)

本公司是上海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骨干企业,以“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地铁运营商”为企业愿景,承担“四纵三横一环”轨道交通骨干网络(即: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号线)的运营任务。为适应新线接管和企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公司将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以下专业人才,并委托上海地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办本次招聘的各项事宜,招聘对象及条件如下:
一、专业技术岗位:
车辆(电气、机械、制冷)、信号、供电、接触网、线路、桥梁、隧道专业技术人员
以上岗位的招聘条件:40周岁以下,身体和心理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良好,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二、生产岗位:
维修钳工(检修钳工)、空调制冷工、维修电工(检修电工)、信号工、变电检修工、接触网维修工、机床工、起重工、探伤工
以上岗位的招聘条件:40周岁以下,身体和心理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良好,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高级以上技能等级、高中以上学历,具备本专业上岗操作证。(高级技师和技师的年龄条件可放宽到45周岁)。
三、2007年本市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主要招聘专业包括:机电一体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自动控制、铁道信号、铁道工程、铁道电气化、桥梁隧道、土木工程、计算机维护、财务会计、中文(文秘)、英语等及其相关专业。
有意应聘者请在2006年12月15日以前选择以下两种操作办法之一应聘:
(1)登录我公司网站(www.shmetro.com)员工招聘专栏,直接投送本人简历;
(2)将本人简历(注明本人联系地址、电话)和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等级)证书、上岗操作证复印件邮寄到上海地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黄河路355号2号楼3楼,邮编200003),信封上注明“应聘”字样(本公司只接受邮寄的应聘资料,不接受来电来访,应聘资料由本公司存档恕不退还)。
公司网站(www.shmetro.com)员工招聘专栏有简历模版可供下载。
本公司将委托上海地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06年11 月18日(周六)上午参加在杨浦区知识创新区人才广场(淞沪路605号,政立路口,公交55、61、75、99、749、937、966路直达)举行的人才招聘会,设摊接受应聘。
本公司将通过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择优录取,安排到上海轨道交通相关岗位从事技术管理、技术支持、功能开发和设备维修等工作。

④ 我在上海坐地铁拿的是2015年4月印制的发票,公司财务说不能报销,这发票有效期限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要看一下报销的费用的金额大小,按照会计法规,公司出纳部门的现金金额是有规定的,如果是小额报销,财务当日有支付能力,应该在相关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后就可以去财务部门报销。如果是金额比较大,那么公司会根据相关流程给予报销,时间应该不会超过三天。

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应该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的票据。车票是2015年的,已经过去了3年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所以公司的财务会拒绝报销。

发票的报销期限,涉及到单位管理中的成本体现与控制、经济状况运行情况分析、财产管理规范问题,一般是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等作出管理规定或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发票等票据的报销行为。

(4)上海地铁公司财务扩展阅读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⑤ 2011年深圳地铁公司财务报表与2012年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对比后

这没得比呀,深圳才几条线路,上海10几条

⑥ 上海地铁100元面额的票据能不能做报销凭证

可以的呀。这个是正规发票,干嘛不可以。
公司都是拿这个当报销凭证的

⑦ 上海地铁公司现在辞职还需要30天流程是什么

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辞职的流程是: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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