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严禁(北京地铁七条禁止行为)

分类: 北上广深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26724

A. 北京地铁有带物品多少的限制吗

北京地铁相关规定:
乘坐地铁严禁携带爆炸、易燃、自燃、有毒、腐蚀性和杀伤性等危专险品(如雷属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各种酸类等)以及容易污损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乘车。
禁止携带超长(1.8米以上)、笨重(如自行车、洗衣机、电视机、台式电脑显示器、电冰箱、组合音响等)、妨碍公共卫生、车内通行和危害乘客安全(如玻璃及易碎玻璃制品)等物品及动物乘车。

根据上述规定,楼主的行李,只要没有爆炸、易燃、自燃、有毒、腐蚀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就没问题。

B. 北京地铁里禁止携带的东西都有什么

禁止携带来物品:

爆炸物源品:子弹、礼花弹、烟花、爆竹。

易燃物品:汽油、柴油、油纸、2公斤以上的白酒等。

毒害品: 水银、生漆等。

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蓄电池等。

违禁物品:主要包括枪支、管制刀具(匕首、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

C. 北京地铁里禁止携带的东西都有什么

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二)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四、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五、、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六、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七、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3)北京地铁严禁扩展阅读

北京地铁禁止行为

(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吸电子烟、在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乘凉、躺卧、使用伪造变造车票及违反自动扶梯、通道等禁行标志逆行等内容。

(二)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

(三)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

(四)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五)不得携带容易造成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六)不得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不得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八)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九)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自动平衡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D. 北京地铁对乘客携带物的具体要求

下面是相关的条文:
一、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的《乘客须知》中的相关规定。
1、《乘客须知》第2条规定:
“携带物品面积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需另加购一张同程等额车票;身高达到1.2米的儿童需购票进站”。
2、《乘客须知》第3条规定: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管制刀具、各种酸类等)以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3、《乘客须知》第4条规定:
“严禁携带超长(1.8米以上)、易碎(如玻璃及易碎玻璃制品等)、笨重(如自行车、洗衣机、电视机、台式电脑显示器、电冰箱等)、妨碍公共卫生、车内通行和容易污损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及动物进站乘车”。

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的《安全自救手册》中的相关规定。
1、第3条规定:
“禁止携带超长(1.8米以上)、笨重(如自行车、洗衣机、电视机、台式电脑显示器、电冰箱、组合音响等)、动物以及妨碍公共卫生、车内通行和危害乘客安全(如玻璃及易碎玻璃制品)等物品乘车。……”。
2、第10条规定:
“严禁携带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酸类等易爆、易燃、有毒、腐蚀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以及容易污染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乘车”。

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公安人员、车站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

E. 北京地铁禁带的物品有哪些

北京地铁禁带的物品有:

1、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10、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F. 北京地铁七条禁止行为

●烟花、鞭炮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等
●催泪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
●氧气、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
●枪支、子弹类

G. 北京地铁每天禁忌

乘车规定
在北京奥运年,为了维护奥运会和残奥会的安全,北京地铁于版2008年6月29日启动了安全检查。权在奥运结束之后,安检的措施被保留下来。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 (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管制刀具、各种酸类等)以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2、严禁携带超长(1.8米以上)、易碎(如玻璃及易碎玻璃制品等)、笨重(如自行车、洗衣机、电视机、台式电脑显示器、电冰箱等)、 妨碍公共卫生、车内通行和容易污损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及动物进站乘车。
3、2014年12月6日起,携带物品超过0.25㎡将不允许乘坐地铁。

H. 北京禁止地铁外放声音,如今的效果怎么样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同时又是走在时代前沿的城市,很多人选择来到北京打拼,寻找自己的梦想和成功。每天他们或者被闹钟叫醒,或者被梦想叫醒,奔波在奋斗的路上,而帮助他们走到一个个工作岗位上最大的帮助就是北京的地铁。


这样的情形也显示,禁止地铁外放声音需要管理水平跟上去,单单几条公文的管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为了配合规定,一定要增强宣传和乘务员的管理制止水平,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地铁电子设备的外放声音。

I. 北京地铁不能带什么

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来源:北京地铁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立。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屏蔽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禁止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携带宠物乘车(警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