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地铁可以带200毫升化妆水吗
只要放身上就可以
⑵ 北京地铁液态化妆品可以带吗
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化妆品不可携带上北京地铁。
《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
⑶ 北京地铁 带乳液
可以的。只要不是危险品就行。当然安检员可能会让你拿出来检查一下,但是检查完肯定会还给你。地铁安检不可能跟飞机的安检比。如果楼主怕麻烦,你可以把化妆品放衣兜子里,衣服是不会通过安检的。
⑷ 北京地铁2号线 北京站坐地铁可以带化妆品吗
北京站坐地铁可以带化妆品,过安检没问题。
⑸ 带化妆品可以乘坐地铁吗
地铁安检能带护肤品。
地铁禁止携带的物品有如下几类:易燃、易爆、毒害性、专腐蚀性、放属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化妆品是不属于上面几类的,所以地铁安检能带护肤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乘坐飞机,对携带护肤品就有规定,国内的航班乘客是允许带化妆品上飞机的,不过要注意容量不能超过100毫升。简单来说,你的化妆品瓶身标注的容量是150毫升,哪怕你使用到只剩下50毫升,那依然是不允许带上飞机的。
(5)北京地铁带液体化妆品扩展阅读:
地铁安检程序
1、行李物品检查:旅客进入地铁大厅时首先将行李物品放入X射线安检设备的传送带上, 工作人员通过显示器检查。如发现有异物, 须由检查人员开包检查。若存在违禁物,安检人员有权利要求旅客转乘其他交通工具或将违禁物遗弃,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可进行查收,并做好相关记录,拒不服从安检人员情节严重者可转交公安机关;
2、旅客身体检查:旅客通过特设的探测门, 进行身体检查。
3、通过检测门发出报警声, 需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再查, , 将可能发出报警声的钥匙、香烟、打火机等金属物品掏出来, 直到检查时不再发出报警声为止
⑹ 问一下,北京地铁有哪些化妆品不能携带
北京地铁不能携带进站的化妆品有。发胶。花露水。防晒喷雾。以及一切可燃的化妆品。
⑺ 过高铁和地铁安检可以带化妆品那些嘛BB霜什么什么之类的
在高铁乘坐规定的禁止携带列表里没有化妆品,所以是可以携带化妆品过高铁和地铁安检。BB霜属于化妆品,当然可以带。
但是在化妆工具中,确实有一些涉及了安全隐患,比如发胶、定妆喷雾、补水喷雾、打火机、剪刀、刀片、指甲油等等。
而且含有酒精的花露水、打火机、含有易燃成分乙酸乙酯的洗甲水、发胶摩丝、管制刀具等这些是不能带的。
(7)北京地铁带液体化妆品扩展阅读: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参考资料:网络-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⑻ 地铁安检带化妆品可以过吗
可以带化妆品,但是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等不允许带。
(8)北京地铁带液体化妆品扩展阅读:
《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二)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三)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五)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七)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⑼ 北京地铁安检,液体能不能带进去,求解
北京地铁安检,易燃易爆类、毒害品类、腐蚀性物品类液体不能带进去,白酒这类液体携带量不得超过2000毫升(含)。
北京市地铁禁止携带物品包括:
一、易燃易爆品类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七)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二、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三、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9)北京地铁带液体化妆品扩展阅读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规定: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
(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
(二)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
(三)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
(四)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三)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
(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