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可以带酒,酒不是禁带品。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钢珠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
(二)爆破器材。
(三)烟火制品。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一)管制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弓、弩、防卫喷雾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压气体容器。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三)易燃液体。
(四)易燃固体。
(五)自燃物品。
(六)遇湿易燃物品。
(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汞(水银)、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7)广州地铁不可以带扩展阅读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
(六)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