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让带水吗

分类: 北上广深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364776

北京地铁让带水,水不是禁止携带物品。

北京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包括: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三)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四)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一)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二)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三)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四)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五)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七)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个(含)以上打火机,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装上带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类(如花露水、洗甲水、发胶、摩丝等)。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3)北京地铁泼水扩展阅读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规定: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违反自动扶梯、通道等禁行标志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

(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

(二)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

(三)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

(四)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五)不得携带容易造成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六)不得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不得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八)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九)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自动平衡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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