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公共交通卡"是一张具有现金支付功能的IC储值卡,可在本市安装POS机的公共交通等消费领域使用。本卡分普通卡、纪念卡等类别。
2.本卡可反复充资使用,不记名,不挂失。
3.购买普通卡需支付押金30元/张。纪念卡按公司规定收费,底卡不退。底卡质保期为贰年。
4.本卡充资以10元为单位,卡内最高储值额不超过1000元。
5.本卡在乘坐公交汽(电)车、轨道交通、市轮渡时可透支使用一次,最高透支额为8元。但本卡储值金额为零或负数时,则不能使用。
6.本卡付费时将卡贴近消费POS机收费感应区即可。但在乘坐分段、分时计费领域(如轨道交通、停车库等)时,必须在进、出站(库)时各刷一次,否则该卡将被系统锁住。
7.本卡有效使用期限是指自前一次充资日起贰年内,该卡可以正常使用。超过贰年期限的,须在充资点办理续用手续。
8.退卡只限普通卡。底卡性能完好且无弯折、严重污损的,押金全额退还,底卡由本公司收回;底卡弯折或严重污损的,底卡不再回收,押金不予退还。卡内余额不足10元的,当场可以全额退还;卡内余额高于10元的(含10元)应凭购卡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在扣除10%的退金手续费后当场退还。一次退卡金额大于一万元的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与窗口预约。
9.本卡发生故障,持卡人可前往故障卡处理点检测,经确认属质量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免费予以调换。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底卡性能丧失及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卡出现毁损情况的,押金不予退还,底卡由本公司收回,原卡内余额等值移入其他交通卡内。
10.持卡人可在轨道交通一、二、三号线站点销售窗口或自助终端对该卡最近的10条交易记录进行查询(免费),超过10条的查询须在交易发生后30天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并支付查询费1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