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p+r停车场怎么收费

分类: 北上广深 时间:2024-12-23 15:20:47 作者:548415

北京复p+r停车场,凡在规定制时间段内停放于驻车换乘停车场的驻车换乘车辆,凭当天乘坐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和公共电汽车)记录,按次收费2元;非换乘车辆和规定时间外停放的车辆,按停车场所在区域“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具体执行驻车换乘车辆停车收费政策的停车场范围、停车人乘坐公共交通记录的凭证方式及驻车换乘停车场停放驻车换乘车辆的时间段,均由市交通委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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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地铁停车场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

(二)遵守停车标志、标线;

(三)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四)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有序停放。

北京停车场停一个星期左右,每天收费多少钱

马路停车场收费没有道理 2009年5月18日

马路停车场在南京已经存在几十年了。最近,南京市公安部门又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了上万个停车位,为缓解停车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公安部门设置停车位的同时,对部分停车位也延续了收费的习惯做法。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对马路停车场收费的做法不妥,没有任何道理。理由如下:

一、停车收费属于经营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物权法等规定,经营行为以拥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为前提,没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就谈不上具有对物行使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力。我国法律仅授予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权(管理权属于行政权,经营权是民事权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的权力),并没有把道路的产权授给公安部门(道路的产权一般由建设主体所有),因而,公安部门无权对道路停车收费,也无权通过停车收费这一经营活动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法律没有授权收费。

对于马路停车场的设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收费的条款。我们知道,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法律的部门,是没有权力超越于法律之外,另行设定收费项目,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的。

三、地方法规没有授权政府部门制定停车收费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

南京市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南京市物价局、公安局2000年颁布的《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而《收费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价格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5年被《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废止)。《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有关于停车场收费的条款,其三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停车泊位的收费及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可见,条例授权制定收费办法的部门不是市一级的物价、公安部门,而是省人民政府。因此,南京物价、公安部门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制定的《收费办法》是无效的。
四、地方法规授权省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条款是违法的。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就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从条文可以看出,地方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处理地方性事务。既然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只能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而不能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扩大。马路停车场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不是江苏特有的地方性事务,不属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对马路停车场进行收费的情况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马路停车场收费显然是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五、城市道路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本质上是属于全体纳税人,服务于全体纳税人的。驾乘人员在缴纳燃油税后,就有权免费通行,免费使用道路。试想一下,如果马路停车场可以收费,那么,公安交管部门是不是也可以对通行在道路上的行人、汽车收费呢?

希望公安交管部门能认真听取民意,早日取消不合理的马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