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南京地铁吃东西罚款到底怎么回事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了《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28日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在车厢内禁止饮食;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者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制订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地铁环境,因为地铁相对于其它交通工具比较封闭,大多在地下运行,空气流动差,人员密集,如果在里面饮食,尤其是早高峰期间,环境会很差的,各种异味都有。
在实际操作中,轨道交通部门还是很人性化的,大多处以警告,真正罚款的很少。前几天,南京一妇女在南京地铁内喝柠檬水被开出警告罚单,并未罚款,但当时她也未说自己是孕妇。后来,该孕妇认为连水都不能喝的规定“不够人性化”,将罚单晒在微博上,立刻引来网上一片热议。
从此事可看出中国的法制观念比较缺乏的,因为法律就是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就是无法可依了。因为如果孕妇可以饮食,那老人、儿童、病人行不行?如果可以喝柠檬水,那喝白开水、喝茶、喝矿泉水行不行?中国有很多法律执行不严也就是这么造成的。其实,南京的地铁部门在执行中还是很人性化的,一是很少罚款,多是警告;二是不准饮食的场所仅针对车厢,在车站内是可以饮食的。真正想饮食的人可以到站时先下去,之后再乘下一趟车,最多也就是三五分钟的时间。试想,一个有道德、懂法规的人连这三五分钟都等不了吗?
㈡ 南京地铁员工社保卡丢了怎么办
1、医保卡发生丢失后,参保人应当尽快到南京市民卡中心(新城大厦E座一楼)或各区、街道医保卡经办服务网点申请挂失,冻结该卡的使用,以防止因医保卡丢失被他人盗刷,给本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医保卡挂失一般分为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电话挂失即参保人直接拨打南京市社保咨询服务热线12333挂失,挂失后卡会被立即冻结使用,然后参保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到医保卡办卡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和补办医保卡手续;书面挂失是参保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到南京市民卡中心或各区、街道医保卡经办服务网点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
3、需要提醒的是,补办新卡是要收取相应的工本费的,参保人去办理补卡时,本人的身份证、照片、必要的现金等是不能忘记带的。
㈢ 南京地铁保安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全部是保安公司安排的
南京地铁和保安公司签的协议的,工资1000多点,交5险一金。福利挺好,但是很辛苦,在站台不能休息,每天工作要一直站立,早上工作5点左右摇起床,晚上有夜班。
职业挺不错的,体面。
㈣ 南京地铁吃东西被罚款是怎么回事
南京地铁车厢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吃东西。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原来的条例,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乘客被禁止的行为有6条,修订后的条例变更为11条。
禁止行为: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对于此前市民热议的“禁食令”,此次条例明确了仅在列车车厢内禁食,对于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饮食的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在进入车厢前或离开车厢后解决,也就是说乘客可以在地铁站站厅和站台上吃东西。
(4)南京地铁地保办扩展阅读
新增加的5条地铁禁令
1、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2、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3、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4、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5、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原来就规定现在仍执行的6条禁令
1、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2、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3、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4、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5、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6、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㈤ 南京地铁的保洁及安保都由哪些公司在做,都是在哪个网站发布的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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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是地铁安检人员,以往坐地铁都是用证走绿色通道,今天被地保办要求按最高票价补票,这符合规定吗
这个要看你们地铁公司是怎么规定内部人员以及工作人员乘坐地铁的。
如果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可以拿出来给他看。并且可以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申诉。
㈦ 南京地铁社保看病怎么报销
员工社保看病直接使用社保卡在医院挂号,在看病过程中如果存在可报销部分,是专直接在医院进行结属算报销的。并不需要其他的操作。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