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南京地铁站买了一张智汇卡50元为什么去做公交车显示需充值
卡是有面值的,好像是20块钱,还有一个,你要问一下你的智慧卡是不是地铁和公交车通用的。
⑵ 南京地铁二号线孝陵卫下站几号出口是到中山陵
1、2号出口出去就是紫金山了,搭乘附近的公交换乘上山的小巴士就可以到中山陵,下地铁都会有指示牌的,不用担心
⑶ 南京地铁4号线的建设历程
2010年11月日,4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2010年8月2日,南京市规划局对4号线作出调整,将增加草场门站,同时省经干院站更名为板仓村站(现名岗子村站),与六号线板仓村站对接换乘。
2011年12月,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2011年12月15日,4号线一期工程线路与站位总体设计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12月27日,举行4号线一期、S1号线工程(试验段)开工仪式。
2013年5月,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的仙林湖站、东流站和灵山站主体结构以实现封顶,其余车站均已展开基坑开挖施工,17个盾构机已经下井。
2013年6月,4号线首台盾构从鼓楼站始发,向鸡鸣寺站掘进。
2014年2月11日,南京市地名办正式公布地铁4号线一期站名。
2014年3月15日晚上8点,地铁四号线9标项目部金马路站到汇通路站中间风井区间(金~中区间)右线盾构顺利始发。
2014年11月10日,中铁二局承建的南京地铁4号线4标锁金村车站(岗子村站)最后一段顶板完成混凝土浇筑,顺利实现封顶,标志着该站主体结构施工全部完工。
2014年12月19日,岗-蒋盾构区间右线盾构顺利始发。
2014年12月25日,地铁四号线TA05标锁花区间右线盾构顺利始发,标志着该标段正式进入盾构法施工。
2014年12月底,4号线一期新建的18座车站,16座车站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11条盾构隧道已贯通,14条正在掘进;6个矿山法隧道中3个已完成初期支护,另3个正全面展开初支开挖。
2015年1月7日,地铁4号线列车上线调试。
2015年3月18日,由中铁四局八分公司南京地铁项目部承担施工的南京地铁四号线青龙车辆段运用库支柱式检查坑整体道床L16~18共3股道作为“首件制”施工完毕,并于3月20日一次性通过监理验收。
2015年3月18日晚18:18分,盾构机刀盘的缓慢转动,四公司南京地铁四号线TA05标岗子村站-蒋王庙站区间左线盾构实现安全顺利始发,这是该标段始发的第二台盾构机,标志着盾构区间施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015年3月24日,地铁4号线首列车正在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测试轨道上进行动态测试,预计本周完成所有调试。
2015年3月底,地铁四号线多数站点封顶,蒋王庙站等进度最快的站点已开始装修,但四号线最重要的站点龙江站附近小区宁工新寓三幢7层房屋因地质原因及各方面因素发生沉降,需进行消险加固,造成龙江站西部120米项目停滞。由于龙江站是四号线一期的终始点,列车到站后需要折返运营,龙江站施工进展影响四号线项目的整体进展。
2015年3月31日,地铁4号线首列车如期交付南京地铁机场车辆段。
截至2015年3月底,4 号线一期新建的18座车站中,16座车站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高架区间已贯通;14条盾构隧道已贯通,14条正在掘进;6个矿山法隧道中,3个区间已贯通。
2015年4月1日,中铁电气化局城铁公司南京地铁4号线总承包项目部在工程线路与仙林大道交会桥面处,成功立起接触网第一杆,标志着南京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接触网施工全面展开。
2015年4月7日,由中铁十一局、上海局承建的地铁4号线草场门站地下28米深处施工现场,1台刚刚组装完成的大型盾构机在草场门——云南路区间右线隧道启动掘进,右线隧道预计掘进1600米。由于该区间道路两侧有民国建筑群,施工人员及时检测地表沉降信息,控制土压,确保建筑物安全。
2015年4月7日下午,南京地铁四号线21标项目部2号风井盾构接收井混凝土顺利浇筑完成。
2015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CFN290型液力传动地铁专用轨道车拉载着道砟缓缓驶入青龙车辆段,标志着中铁四局南京地铁四号线青龙车辆段出段线至仙林湖高架站区间正式联通。
2015年4月22日,南京地铁四号线东流站铺轨基地开始筹建,正在进行龙门吊走行线铺设。
2015年4月29日,地铁4号线龙江站左线贯通。
2015年4月29日,南京地铁4号线16条盾构隧道已贯通。
2015年4月30日,南京地铁四号线九标金~汇区间左线盾构顺利贯通。
2015年5月5日下午,南京地铁四号线九标苏~金区间左线盾构顺利贯通,这标志着历经450个日夜的南京九标最后一条盾构隧道贯通,盾构施工即将告竣。
2015年5月4日,由八分公司南京地铁项目部施工的南京地铁4号线轨道工程按期实现了正线高架站、出入段线、车辆段内有砟线、库内检修线“四区联通”,为5月下旬接车入库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5年5月16日下午,南京地铁四号线21标项目部2号风井盾构接收井顶板混凝土顺利浇筑完成。随着盾构接收井全面封顶,外部结构基本全部完成,盾构出井完全具备条件。
2015年5月31日上午,南京地铁四号线汇通路站至中间风井区间提前15天双线贯通。
2015年6月1日14时30分,随着鸡-九站右线盾构完成接收工作,南京地铁四号线九华山站至鸡鸣寺站右线盾构施工掘进全部完成。
2015年7月28日18点,经过26个小时不间断施工,南京地铁四号线四标项目鸡九区间左线盾构成功始发。
2015年8月初,南京地铁四号线中铁三局线桥公司承担的D4-TA22标开始铺轨。
2015年8月24日,三辆内燃机车顺利到货并安全交付;8月26日,首批电客车顺利到货并安全交付。内燃机车和电客车均已转运至月修库。
2015年9月16日,南京地铁四号线徐庄铺轨基地顺利通过由南京市轨道站、南京地铁集团及监理单位的投产验收,并于9月17日正式投入使用。
2015年9月21日,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公司承建的南京地铁四号线14标段盾构区间实现了全面贯通,比计划工期提前了10天。南京地铁四号线14标由“一站两区间”组成,分别是桦墅站、桦墅站~盾构井区间、桦墅站~孟北站区间,采用3台盾构机施工。
2015年10月19日,九华山站-岗子村站区间右线盾构贯通。
2015年10月29日,南京地铁四号线青龙车辆段试车线成功进行了车辆热滑。
2015年11月15日,四号线草场门站~云南路站盾构区间右线贯通。
2015年11月25日11:00,南京地铁四号线“鸡九”区间左线盾构机破土而出,顺利到达九华山站砼套箱内,标志着鸡鸣寺站至九华山站左线隧道掘进任务提前5天完成,“鸡九”区间盾构左右线隧道全贯通。
2016年1月9日下午4点30分,南京地铁四号线2标草场门站~云南路站盾构区间左线顺利贯通。
2016年1月10日,四号线仙林湖站完成接触网线路架设。
2016年2月8日10:00,九华山站-岗子村站区间左线盾构贯通。
2016年4月,中铁一局城轨公司承建的南京地铁四号线苏宁总部.徐庄站~金马路站盾构区间子单位工程、苏宁总部·徐庄站~金马路站明挖区间子单位工程、金马路-汇通路站中间风井盾构区间子单位工程、金马路~汇通路中间风井明挖区间子单位工程、金马路车站附属土建分部工程由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预验收,各项指标均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盾构区间顺利通过子单位预验收,得到验收单位高度肯定。
⑷ 地铁招安检员就是骗局,已经确认。以下经历:面试让你交30资料费+190体
我交了1800 住宿破 伙食差 军训久 好心疼 1800我半个多月的工资 想走还不给退钱 直接走又不甘心 不知道后续还要不要交钱
⑸ 南京油坊桥地铁站到南京汤山矿坑公园怎么去
1、从油坊桥地铁站出发,
2、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18站, 到达马群站
3、步版行约410米,到达马群客运站
4、乘权坐宁句线,经过10站, 到达汤山溶洞站
5、乘坐845路环二,经过3站, 到达历史文化中心站
6、步行约820米,到达南京汤山矿坑公园
⑹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⑺ 南京地陷的介绍
南京地陷,31路公交连同乘客掉到坑里去了。南京地陷地点是在太平南路和中山东路的交界处。官方解释为南京地铁流沙所致。
⑻ 南京地铁3号线桩基水下C30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为59.9MPA合格吗怎么判断是否合格
C50水下砼只有地铁基复坑封底才制用的上啊。。
拿来做灌注桩,我了个去,头一回听说。。。 。
你们经理高兴才对啊。。资料编呗。。合格就行,再说质量本来就合格。。。。
资料只是在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开脱责任用的东西。。。
质量不存在问题,就没有责任,资料就也只是形式了。。凡事不要太刻板,要学会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