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地铁里吃糖被罚 关于这写一篇议论文
苏南京一市民王女士在地铁内因吃了一颗糖被执法人员要求罚款20元,王女士称罚款交的有点冤,连吃一颗糖都会被罚款.据了解,事情发生在南京地铁一号线车厢内,王女士下班回家在车厢内吃了一颗类似于口香糖的咀嚼片,还没吃完,地铁上的两名执法人员就直接给她开出了一张“轨道交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王女士在列车车厢内饮食,被处以20元的罚款,并被要求当场收缴.(1月20日央广网)
因吃糖被罚款20元的王女士倍感委屈,不少人也替王女士鸣不平,吃一颗糖并没有气味也绝不会影响到其他人,这样的罚款有些不公,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不管是吃糖还是吃榴莲,都是吃东西,都该遵守地铁规定.当然,这也让我们不禁想起2016新年伊始的那位拒不认错的“凤爪女”.同样都是吃东西,“凤爪女”被拍被骂甚至被群起攻之,而吃糖的王女士却得到了大家的同情.为啥呢?
我想,最大的原因莫过于是罚款,王女士既没随地扔糖纸也没吃带特殊气味的糖果,却被罚款了20元,而凤爪女不仅随便吐鸡骨头还“舌战”众乘客,最终没不但没有被地铁方面罚款还拒不认错道歉.这无疑给人以“柿子得挑软的捏”的错觉.其实,不管是吃榴莲、煎饼果子大葱还是吃糖,地铁方面必须严格执法,绝对不能罚了吃糖的,放过了吃韭菜盒子的,如此一来,显然说不过去,也会让乘客产生一种“凭啥罚我不罚他”的不平衡心里,就没办法树立起地铁规矩的威严,更不可能达到服众的效果.因此,地铁方面就必须做出表率,既然罚款就要“一视同仁”,绝对不能有选择性的罚款.
除了在罚款方面做到一视同仁,咱再来说说到底吃糖该不该被罚款,首先来说,地铁禁食罚款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但既然立法已成定局,条文可以不照搬,执行法律的精神却需要好好学习.其次呢,地铁毕竟是一个相对狭窄且封闭的公共空间,人流密集度高,如果大家都是我行我素、想吃就吃、“大快朵颐”、乱丢乱放,就很容易产生异味,不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也会使其他乘客倍感不适,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所以说,吃糖和吃凤爪是一样的,如果招来老鼠破坏了地铁设施,这个责任可是谁都担不起的.因此,不管吃啥都应当被警示.
当然,地铁方面还应该多加宣传,在醒目处多多张贴警示、在广播中播放提醒自是应有之举,也可防止乘客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罚款”.管理者更可地铁之外的候车区设立“进食区”、提供桌椅,以方便有健康疾患或是未就餐的乘客,既要严格执法,也要考虑乘客的实际情况.另外,地铁执勤人员也完全可以采取先警告再罚款的方式,毕竟,罚款不是目的,再也无款可罚才是终极目标
② 对五水共治好的做法或意见.
提前预防应对,做好雨水管道清淤疏通工作。
1、五水共治是指治 污水、防 洪水、排 涝水、保 供水、抓 节水这五项。浙江是著名水乡,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五水共治是一石多鸟的举措,既扩投资又促转型,既优环境更惠民生。水文化的价值在于它让人们懂得热爱水、珍惜水、节约水;进行五水共治,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题中核心,直接关系平安稳定、关乎人水和谐。可治理自来水、江水、河水等水流的污染问题。
2、今年3月以来,天水街道按照“五水共治、治污先行”的路线图,以防范治理污水为突破,以应急处置涝水和增强居民节水意识为内容,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居企联动、防治并举,确保力量“合”、氛围“浓”、信息“全”、处置“快”、效果“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参与力量,护水治水节水行动全面推进,使“五水共治”工作既张弛有度,又扎实显效。
3、从文化的深度看,治水就是抓现代文明树新风。水,不仅是资源要素,也是文化元素,是文明之源、文化之源。治水历来是兴国安邦的大事。中华民族几千年悠久灿烂的文明史,也可以说是一部除水害、兴水利的治水史。水文化直接触及人们的灵魂,浸润着人们的心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情操、精神意志和智慧能力。水文化的价值在于它让人们懂得热爱水、珍惜水、节约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强调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力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如果大家切实从增强全社会的亲水、爱水、保水意识抓起,继而从日常节材、节电、节煤、节油、节粮的良好习惯做起,就一定能掀起一股节约、节俭的新风和正气。
③ 南京现有和规划建设中的地铁线路是怎样布局
百度里有啊,详见参考资料网址
2005年9月,南京地铁1号线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南京成为内地第6个、世界上第136个拥有地铁的城市;地铁2号线也于2010年5月开通商业运营。目前,南京地铁有地铁1号线、地铁2号线等等共57座车站(含3座换乘车站)进行商业运营,总里程达到85公里;所有的运营线路都使用阿尔斯通Metropolis系列A型一列6辆编组宽体列车载客,列车动力是受电弓在接触网上滑行接触受电;1号线(含南延线西延线)列车45列270辆,2号线(含东延线)列车35列210辆;1号线(含南延线西延线)运营时间每天6:00-23:00,2号线(含东延线)运营时间每天6:00-23:00。
南京地铁票价时刻
南京地铁列车时刻表 一号线主线及南延线 :6:00-23:00 南京地铁最新时刻表二号线主线及东延线 :6:00-23:00 乘坐南京地铁可使用单程票或金陵通,票价按里程长短分为2、3、4元三等,使用金陵通的乘客将获得9.5折的优惠,使用金陵通学生卡乘客将获得5折的优惠。
南京地铁运营情况
南京地铁客流量为: 2006年全年5780万人次,每日15.8万人次; 2007年全年8016万人次,每日21.9万人次; 2008年全年1.0379亿人次,每日28.4万人次; 2009年全年1.1346亿人次,每日31万人次;
南京地铁车票种类
单程票 外观圆形,有2元、3元、4元三种面值,单次乘坐进闸机生效,到达目的地站后出闸机后回收。 金陵通卡 具有储值功能,没有最低金额限制,上不封顶,刷卡成人九五折未成年人对折。
南京地铁闸机种类
门式扇形收缩开合闸机 进站单程票或者是金陵通卡照感应区打开扇形闸板进站,出站投入单程票或者用金陵通卡照感应区打开扇形闸板出站。
南京地铁列车参数
南京地铁线路南京地铁1号线、1号线南延线、1号线西延线、2号线、2号线东延线全部由一列6节编组车厢的A型列车负责商业客运运营,即将建设的地铁10号线过江线、地铁3号线也确定由一列6节编组车厢的A型列车来执行商业客运运营,确定即将建设的12号线将启用B型列车; 南京地铁列车全部采用架空接触网,由列车受电弓在接触网上滑行接触受电,钢轮钢轨制式,轨距1.435米,由南京浦镇车辆公司和法国阿尔斯通公司联合体建造,Metropolis系列。
南京地铁换乘途径
通过新街口站和元通站两个换乘站换乘: 新街口站 一号线主线和二号线主线相互换乘,一号线换乘二号线C字型旁路换乘,即先从一号线站台上至一号线站厅,然后通过中间路径为两段楼梯、一段楼梯旁设自动扶梯的换乘通道到达二号线站厅,再从二号线站厅下到一号线站台;二号线换乘一号线直接从站台中间的“T字型”楼梯下降至一号线站台就可以。 元通站 一号线西延线和二号线主线相互换乘,均为“T”型换乘。
南京地铁运营机构
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分公司,负责南京地铁1号线、1号线南延线、1号线西延线、2号线、2号线东延线的车辆开行、和线路钢轨、道岔、转辙机、接触网的维护保养,和车辆马群、小行基地车辆的保养洗涤,还有地铁车票的投放和回收、票款的清点结算,还有金陵通卡、金陵通学生卡、南京市民卡的充值业务。
南京地铁获得荣誉
2010年7月14日,首届全国MBA院校“百篇优秀教学案例”颁奖典礼在清华大学举行。南京地铁“人文地铁”品牌战略案例成为获奖的95个案例之一。 河海大学商学院对南京地铁品牌战略一直高度关注,2010年该院王龙、钱旭潮两位老师撰写的营销案例《当梦想照进现实:南京地铁的品牌之惑》,参加首届全国MBA优秀案例评选,成功获奖。全国MBA院校“百篇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活动,评审历时近3个月,共收到93所MBA培养院校提交的299篇案例。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最终确定了其中95篇入选百篇优秀教学案例;此次评选活动社会反响热烈,新浪、中国MBA教育网等媒体进行系列追踪报道。入选的优秀教学案例,既推动了我国MBA的案例教学研究,同时推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思想与理论的凝练,广泛传播了中国优秀企业的管理文化与精神。 《当梦想照进现实南京地铁的品牌之惑》南京地铁网络运营示意图南京地铁单程票南京地铁新街口站换乘通道南京地铁元通站换乘通道
[编辑本段]南京地铁实业
其中地铁车站地下商业部分由南京城市地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地铁实业公司或者实业公司)负责运作,另外南京地铁车站的广告由实业公司属下南京梅迪派勒地铁广告有限公司负责运作,还有地铁车站站台站厅的清洁、地铁车辆车厢的清洁也由实业公司负责具体操作。 南京地铁实业分为《基础工程分公司》《设备分公司》《商贸分公司》《地铁物业管理公司》《绿之星花卉园艺公司》《东方都市报业发展公司》 《力高建筑构件公司》《梅迪派勒地铁广告公司 》这8家公司组成。
南京梅迪派勒公司
德高中国南京梅迪派勒地铁广告有限公司是由南京地铁与法国德高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的地铁广告合作经营企业,也是德高中国(JCDecaux)麾下专业从事地铁广告运营的媒体公司之一。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注册成立,独家拥有南京地铁一号线的站厅、站台层、出入口、车身车箱、语音报站等广告媒体的独家经营权。 南京梅迪派勒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秉承 “专业、快捷、高效、创新” 的服务宗旨,采用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在既定销售方针的基础上,不断根据季节与市场的变化,制订出各种媒体销售组合形式,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不断改进原有媒体、开发新媒体、提升制作工艺的同时,确保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个客户的要求,确保最优质的服务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上。
[编辑本段]南京地铁执法
南京地铁执法基础依据的是《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地铁执法单位是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另外南京地铁运营分公司也有部分执法权。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南京地铁介绍
南京地铁简介
南京地铁项目规划工作于1984年启动,先后历经多次调整修改。新确定的南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17条线,总长度达到了617公里。目前地铁一号线一期工程已完成建设,2005年5月至8月进行了观光运行,8月12日开始载人模拟试运行,9月3日开始正式试运营。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也于2002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立项,2005年12月开工建设试验段,2006年全线开工建设。 2010年5月28日开始,南京地铁开通了地铁1号线一期、地铁1号线南延线、地铁2号线一期、地铁2号线东延线、地铁10号线江南5站。
总体线路介绍
根据南京市《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中轨道交通规划篇,到2030年南京市的轨道交通线网将由17条轨道交通线构成共计617公里的网络。 线路名称 里程(公里) 站点名称
南京地铁1号线 41.8公里 燕子矶、吉祥庵、晓庄(此三站为规划中的北延线,会有调整)、迈皋桥、红山动物园、南京站、新模范马路、玄武门、鼓楼、珠江路、新街口、张府园、三山街、中华门、安德门、天隆寺、宁南大道、花神庙、高铁南京南站、双龙大道、河定桥、胜太路、百家湖、小龙湾、竹山路、天印大道、经贸学院、南京交院、中国药大站
南京地铁2号线 37.8公里 油坊桥、雨润大街、元通、奥体东站、兴隆大街、集庆门大街、云锦路、莫愁湖、 汉中门、上海路、新街口、大行宫、西安门、明故宫、苜蓿园大街、下马坊、孝陵卫、钟灵街、马群、金马路、仙鹤门、学则路、仙林中心站、羊山公园、南大仙林校区、经天路
南京地铁3号线 39.6公里 吉印大道、双龙大道、高湖路、天元西路、胜太西路、秦淮路、宏运大道、高铁南京南站、站东路、大明路、卡子门、雨花门、长乐路、夫子庙、常府街、大行宫、浮桥、市政府、新庄、南京站、干休所、五塘村、滨江路、浦珠路、京新村、泰冯路、火炬南路、林场
南京地铁4号线 43.1公里 珍珠泉、浦珠路、浦江站、滨江站、中保站、省委站、北京西路、云南路、鼓楼、市政府、九华门、省经干院、樱花路、岔路口东、徐庄软件园、金马路、灵山、东流、青龙、桦墅、仙林东
南京地铁5号线 36.0公里 方家营、建宁路、下关、盐仓桥、福建路、虹桥、山西路、云南路、五台山、上海路、朝天宫、三山街、夫子庙、大中桥、光华门、小天堂、七桥瓮、大校场、岔路口、城北路、上元大街、新亭路、竹山路、科宁路、诚信大道、双龙大道、清水亭、将军路
南京地铁6号线 61.3公里 新生圩、新港开发区、万寿村、营苑南路、长途东站、省经干院、富贵山、明故宫、光华门、大校场路、夹岗、高铁南京南站、正德学院、佛城西路、将军路、秣陵、禄口新城、禄口机场
南京地铁7号线 35.6公里 仙新路、尧化门、尧化新村、丁家庄、万寿村、晓庄、窑上村、五塘村、黄方村、城河村、福建路、古平岗、省委、清凉河、莫愁湖、沿河街、应天路、东青石、新城科技园、明基医院、雨润路、恒河路、双闸、天河路、西善桥
南京地铁8号线 60.4公里 铜井、翔凤路、江宁、板桥南、洲南路、板桥、板桥北、西善桥、油坊桥、小行、凤台南路、中华门、雨花门、康安里、小天堂、胜利村、双拜岗、沧波门、麒麟工业园、芝嘉路、麒麟镇、灵山、仙林中心、仙林站、仙新路
南京地铁9号线 17.1公里 长途东站、曹后村、南京站、金桥市场、城河村、大桥南路、下关、农贸中心、定淮门、中保站、管子桥、汉中门大街、鼓楼科技园、清河路、绿博园
南京地铁10号线 41.4公里 安德门、小行、中胜、元通、奥体中心、松花江西路、绿博园、江心洲、滨江大道、珠江东站、工业大学、凤凰大街、城西路、华山路、江浦站、三合村、明因寺、桥林、林山
南京地铁11号线 47.5公里 虎桥路、行知路、珠江南、森林大道、珠江东站、七里河、浦江站、浦江东、新马路、柳州路、大桥、大桥北路、泰冯路、沿江镇、盘城、大厂西、大厂、大厂东、长芦南、长芦、六合区政府、雄州、凤凰山公园、六合火车站
南京地铁12号线 36.6公里 黄里、桥林、林东、滨江村、生态科技园、红河路、运河路、黄河路、恒河路、油坊桥、兴梅路、春江新城、铁心桥大街、景明佳园、高铁南京南站
南京地铁13号线 19.1公里 乐山路、管子桥、嫩江路、清凉山、广州路、五台山、珠江路、浮桥、马标、明故宫、月牙湖、后标营、长巷、胜利村、杨庄、白下科技园、大里墅、大里村
南京地铁14号线 34.2公里 仙新路、新生圩、玉带、陈家庄、灵岩山、雄州东路、雄州、雄州西路、机场路、六合机场
南京地铁15号线 25.5公里 经天路、仙林东、白象、栖霞站、宝华、龙潭站、保税物流中心
南京地铁16号线 16.7公里 东流站、侯家塘、汤泉、汤山、万安、上峰
南京地铁17号线 24.3公里 马群、湾营路、麒麟工业园、定林、建南、南庆、大里墅、上坊工业园、万安路、上坊、文靖路、金箔路、成山路、新亭路、杨家圩、胜太路、胜太西路、静淮街、正德学院
规划立项历程
南京地铁1号线规划到立项到开工的历程 ——1984年,玄武区20位人大代表提交了“南京市兴建地铁的设想”的议案; ——1986年,南京市成立综合交通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地铁专业组,南京地铁前期规划由此开始; ——1992年,三山街实验站结合中山南路南下工程开始建设; ——1994年,国家计委同意南京地铁“预立项”; ——1999年,国家批准南京地铁正式立项。 南京地铁2号线规划到立项到开工的历程 ——2001年11月完成了《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2年9月完成了《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002年8月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立项; ——2003年1月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通过了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的专家评审。 ——2003年12月,河西奥体中心附近的向兴路站开始动桩施工,标志着规划已久的二号线试验段的开工。
[编辑本段]南京地铁建设状况
已建成线路
南京地铁目前已建成一号线一期工程、一号线南延线工程、二号线一期工程、二号线东延线工程,并已投入运营。 一列停靠在张府园站的地铁列车地铁1号线 南京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南起奥体中心,北至迈皋桥,形成南京主城区中轴线的快速交通走廊。项目投资概算约85亿元,线路全长21.72公里,其中地下线14.33公里,地面线7.49公里,设16座车站(其中地上车站5座:小行站、安德门站、中华门站、红山动物园站和迈皋桥站;地下车站11座:奥体中心站、元通站、中胜站、三山街站、张府园站、新街口站、珠江路站、鼓楼站、玄武门站、新模范马路站和南京站站)。全线设车辆基地一处,位于小行;控制中心一处,位于珠江路。工程于2000年底开工建设,2003年7月1日开始铺轨,2004年7月前实现“轨通”;2004年实现“电通”以及车辆“上线热滑”;2005年5月开始观光运行并逐渐延长观光运行线路长度,8月12日开始模拟试运行,9月3日全线正式建成试运营。2005年8月12日,南京地铁一号线开通试运营,对开的首班车分别于6:28从小行站、6:30于迈皋桥站开出,首日试运营共投入6辆列车,全天开行156车次。 全长21.72公里的南京地铁一号线,工程总投资近85亿元人民币,于2000年12月开始投建,2005年9月3日正式开通运营。地铁一号线的开通,使南京成为继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之后,中国大陆第六个拥有地铁的城市。 地铁1号线南延线 南京地铁1号线南延线,从安德门站出发,向南途经天隆寺站、宁南大道站、花神庙站、规划中的高铁南京南站、双龙大道站、河定桥站、胜太路站、百家湖站,后折向东经小龙湾站、竹山路站、天印大道站、医大南园站、经贸学院站、南京交院站,最后到中国药大站,全长24.47公里,全线将设15个站。于2006年开工,已于2010年5月28日开通运营。 地铁2号线 南京地铁2号线一期,西起河西油坊桥,东至马群,全长25.14公里,共设车站19座,其中地下车站18南京地铁二号线列车车厢内座,高架1座,工程总概算约为104.5亿元。2号线沿途经过新街口、明故宫、孝陵卫、马群、汉中门、莫愁湖、河西等重要地区。地铁2号线已于2002年经中国批准立项,原定于2003年开工,后因宏观调控延期。南京地铁2号线于2005年12月全面开工,预计2010年5月28日通车运营。其中,二号线将在新街口以及元通两站与一号线交汇。在交汇的站点,将采用站内换乘的方式,使得从一号线转乘二号线无需出站重新购票。地铁2号线1期已于2010年5月28日开通运营。 地铁2号线东延线 南京地铁二号线东延线工程,由一期工程马群站沿宁杭公路向东延伸,设金马路站、仙鹤门站、学则路站、学海路站、仙境路东站、南大仙林校区站及经天路站。东延线线路全长12.665km,其中高架线约占全长86.8%;已于2010年5月28日开通运营。
在建线路
地铁3号线(2010年1月10日已举行开工典礼)一、二号线和即将建造的三号线十号线 地铁三号线是一条南北客流主干线,贯穿大江南北、连接主城江北新市区和东山新市区,连接禄口机场、南京南站、南京火车站及江北火车站最重要的对外交通枢纽。南京召开的三号线建设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会,要延长5公里,增加五站,全场43公里,共28个站,2010年1月10日开工。林场站、火炬南路站、泰冯路站,京新村站、浦珠路站、滨江路站、五塘村站、干休所站、南京站站、新庄站、市政府站、浮桥站、大行宫站、常府街站、夫子庙站、长乐路站、雨花门站、卡子门站、大明路站、站东路站、南京南站站、宏运大道站、秦淮路站、胜太西路站、天元西路站、高湖路站、双龙大道站、吉印大道。就是所延长到九龙湖的。 地铁1号线西延线(未来安德门-城西路将拆分为10号线,2010年1月10日已举行开工典礼) 地铁一号线西延线从奥体中心站沿乐山路向北于兴隆大街路口拐向西并在扬子江大道下、绿博园正门口设置绿博园站;线路出站后穿越夹江、江心洲、长江主干道后进入江北地区。进入江北地区后,线路沿纬七路江北连接线北上,过宁合高速公路后左拐进入浦珠路,沿浦珠路、文德东路、文德西路、城西路向南,在城西路设终点站。西延线全长15.025km,全部为地下线,设车站7座(不含奥体中心站)。其中珠江东站为高架站地面站厅,其余均为地下车站。在终点城西路站设出入线接城西路停车场,并预留向南延伸的条件。在珠江东站附近建主变电所1座。预计2014年完成。
待建线路
地铁6号线(机场专线) 调整过的6号线大致经过富贵山、明故宫、瑞金路、光华门、大明路、双龙街,然后抵达禄口机场。线路长33.4km,设站7座(含南京南站),主变电站1座,设秣陵车辆段。 地铁4号线 四号线西起浦口珍珠泉站,东至仙林东站;线路全长43.1km,其设车站21座,控制中心1座,主变电站3座,设仙林青龙车辆段和浦口采石场停车 地铁1号线北延线 从迈皋桥起往北,设4站,分别为:晓庄、吉祥庵、燕子矶、太新路, 全部为高架线路,预计耗资5亿元。随着北延线规划的最新变动,一号线在原来4站的基础上,将再向北延伸3个站,由原来的4站增加到7个站点,直至新港开发区。不过,地铁部门表示,一号线将向北至新港开发区还没有最终定论,目前北延的站点还不能透露。
④ 南京工业大学的安全工程专业怎么样就业率如何
还是很不错的啊!
1 专业基本概况
安全工程专业于1989年由原南京化工学院化工系筹建,后设在管理工程系,并于1990年开始招生第一届安全工程专业专科生,1994年开始招生第一届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1996年因学科发展的需要,转入机械工程系;2001年原南京化工大学与原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和电光源研究所合并成立南京工业大学,组建了城市建设与安全环境学院,安全工程专业设安全工程和消防工程方向。
目前,我校安全工程专业是国家首批国家特色专业、江苏省品牌专业和省特色专业,拥有江苏省城市与工业安全重点实验室;本专业拥有矿业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具有安全技术及工程博士、硕士、学士的完整学位授予权,安全工程、矿业工程两个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授予权,其所属安全技术及工程学科为江苏省“十一五”期间重点学科。
2 师资力量
我校安全工程专业自创建以来,就注重师资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学历层次的不断提高,通过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和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养,师资队伍得到了发展壮大。目前本专业拥有专任教师20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5人;本专业教师大多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组成了一支梯队结构合理、年富力强、凝聚力强和整体实力强的学科队伍,为本专业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很多教师在教学、科研岗位上颇有建树,获得了多项国家和省市资金资助和专利发明。
本专业拥有国家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和国家二级安全教育培训资质;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16名;一级安全评价师5名,二级安全评价师8名,三级安全评价师5名,国家级安全评价师培训教师2名。为开展安全评价、安全教育培训社会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人才培养
(1)课程设置
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出发,安全工程专业人才培养设有两个方向:
方向A(工业安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掌握现代过程工业中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能从事安全工程领域的研究与开发、设计、风险分析与评价、管理和监察的高级应用型专业人才。
方向B(消防工程):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掌握系统的消防工程专业知识;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掌握火灾科学基本理论、消防安全技术与方法、消防政策法规,具有消防工程设计、消防安全技术研究、监测、管理和火灾风险评估、控制及火灾事故调查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根据专业方向的不同,安全工程专业设置的课程体系为:
方向A(工业安全):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统计、工程化学、物理化学、大学物理、大学信息技术基础、VB程序设计、电工电子学、工程力学、工程流体力学、工程材料、化工原理、热工学、安全人机工程、安全系统工程、燃烧与爆炸理论、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化工安全设计、化工工艺学、化工过程安全、介质危险及控制技术。
方向B(消防工程):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统计、工程化学、有机化学、大学物理、大学信息技术基础、VB程序设计、电工电子学、工程力学、工程流体力学、热工学、建筑技术基础、火灾动力学、消防燃烧学、火灾调查学、火灾风险评估、建筑结构与防火工程、烟气控制与安全疏散、化工安全设计、消防给水工程、火灾探测与控制工程。
其中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占总学时56.6%,专业基础课占总学时34.1%,专业课及方向课占总学时9.3%。集中实践教学环节40周,主要包括金工实习、认识实习、毕业实习;化工安全课程设计、防火防爆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根据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本专业的教师编写、出版了很多本科生、硕士生专用教材,作为信息的载体,把最新的、最前沿的专业知识传递给学生。近年来编著、译著的教材有《化工过程安全理论及应用》、《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与管理》等。
(2)实验条件
本专业具有较多的安全工程实验室,建有消防工程实验楼,实验室建筑面积2500m2,教学设备资产总值近1000万元,现有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高中低温差热扫描分析仪、20L球型粉尘爆炸测定仪、可燃气体爆炸测定仪、粉尘层与粉尘云最低着火温度试验装置、液体饱和蒸气压测定仪、危险物质爆发点测定仪、数显氧弹量热仪、燃烧效率测定仪、四合一可燃气体测爆仪、静电电压测定仪、接地电阻测定仪、固体点着火温度测定仪、超声波测厚仪、开闭杯液体闪点测定仪、氧指数测定仪、建材烟密度测定仪、防火涂料防火性能测定仪、固体材料水平垂直燃烧测试仪、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试验装置、高中低温差热扫描分析仪、多功能风洞试验装置等等。
安全与消防工程实验室建设了三个系统:新化学品危险特性及火灾爆炸实验系统、防排烟实验及液体蒸发实验系统、火灾基础、探测与控制实验系统。一个综合、集成的安全与消防工程实验系统能使学生充分掌握安全与消防工程基本理论与方法,培养学生安全工程、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应用和创新能力。
城市与工业安全实验室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
(3)实习基地
为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专业分学期、分阶段安排学生进行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与很多大中型企业和设计院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建立了实习基地,如金陵石化、中石化南京化学化工有限公司、南京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金浦集团钟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每年还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有针对性地安排实习。
结合国家特色品牌专业的建设,还将更多地开拓一批和本专业联系紧密的、有利于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观察、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习基地。
4 就业方向
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坚持面向市场,坚持品牌效应,及时调整教学计划,严把教学质量关,近几年本专业毕业生宽口径就业率达到100%,其中15%左右考取研究生,约20%左右的学生就职于三资企业,10%左右的学生任职于行政主管部门,60%以上的学生都在上海、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就职。各专业方向的就业去向如下:
方向A(工业安全):学生毕业后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安全中介机构等政府、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安全行政执法、特种设备监察、安全管理、安全评价、安全设计、安全工程技术研究等工作。
方向B(消防工程):学生毕业后可在武警消防部队、消防检测服务中介机构、建筑设计院、消防工程公司、各类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等从事消防技术和装备、灭火剂、阻燃材料等方面的研发,消防安全监督、消防工程设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近年来本专业学生就业单位有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消防总队,上海市消防总队,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地铁,南京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公安消防部门,北京燕山石化消防大队,中石化下属企业、中粮集团下属企业等。
⑤ 南京地铁吃东西被罚款是怎么回事
南京地铁车厢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吃东西。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原来的条例,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乘客被禁止的行为有6条,修订后的条例变更为11条。
禁止行为: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对于此前市民热议的“禁食令”,此次条例明确了仅在列车车厢内禁食,对于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饮食的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在进入车厢前或离开车厢后解决,也就是说乘客可以在地铁站站厅和站台上吃东西。
(5)南京地铁选择性执法扩展阅读
新增加的5条地铁禁令
1、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2、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3、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4、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5、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原来就规定现在仍执行的6条禁令
1、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2、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3、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4、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5、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6、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⑥ 当中国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平等的时候
这是大势所趋,只复有国家强大了制,才会真正让中国留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平等,不过我们国家要想逆袭,必须足够强大才能引起别人的注意,何况我们是从贫穷到富贵,这个过程,必须让外国人适应,我想中国学生与外国留学生平等的时候,就是我们民族复兴的时候了。
⑦ 南京地铁吃东西罚款到底怎么回事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了《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28日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在车厢内禁止饮食;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者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制订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地铁环境,因为地铁相对于其它交通工具比较封闭,大多在地下运行,空气流动差,人员密集,如果在里面饮食,尤其是早高峰期间,环境会很差的,各种异味都有。
在实际操作中,轨道交通部门还是很人性化的,大多处以警告,真正罚款的很少。前几天,南京一妇女在南京地铁内喝柠檬水被开出警告罚单,并未罚款,但当时她也未说自己是孕妇。后来,该孕妇认为连水都不能喝的规定“不够人性化”,将罚单晒在微博上,立刻引来网上一片热议。
从此事可看出中国的法制观念比较缺乏的,因为法律就是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就是无法可依了。因为如果孕妇可以饮食,那老人、儿童、病人行不行?如果可以喝柠檬水,那喝白开水、喝茶、喝矿泉水行不行?中国有很多法律执行不严也就是这么造成的。其实,南京的地铁部门在执行中还是很人性化的,一是很少罚款,多是警告;二是不准饮食的场所仅针对车厢,在车站内是可以饮食的。真正想饮食的人可以到站时先下去,之后再乘下一趟车,最多也就是三五分钟的时间。试想,一个有道德、懂法规的人连这三五分钟都等不了吗?
⑧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⑨ 请问什么是选择性执法 国家对选择性执法有没有规定 坐标深圳
选择性执法,即在时间、空间、客体上有选择的执法,是因为对违法时
选择回性执法
间、空间和个答体始终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要确保这些法律有效实施,需要庞大的执法资源。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国家根据情势变化,试图获得灵活性和实效性,而在执法上做出的调整。
正因为选择性执法在以较小的执法资源推动法律实施的同时,也存在着必然的病灶,与法治目标背道而驰,所以它被赋予褒贬各异的两种定义也在情理之中,这是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体现。但是必须肯定的是,选择性执法是必须存在的一种执法策略,其正负两种作用都有可能衍生,因而对其所有的研究只能是考虑如何去弥补、规范,让效率与公平并驾齐驱,而不是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