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拆迁补助(年现在政府征地修地铁要拆迁有补偿吗)

分类: 城市轨道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40435

『壹』 在地铁拆迁范围内怎赔偿的

目前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无特定标准,基本上会按照您们拆迁时房屋或土内地周边的市场价格容作为参照定价。拆迁基本上就是按你所拆迁地附近房价作为基数核算的,如果低于附近房价中间就有猫腻。地方上会对拆迁地出示相关安置方案公告,如无公告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贰』 南京商品房拆迁补偿一般是多少

《2015-2016南京拆迁补偿标准 最新南京动迁赔偿标准》如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住宅房屋征收补助
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提前搬家奖励标准统一
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
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叁』 南京市拆迁政策

补偿标准应听取群众意见

[条文]对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安置方法、补偿标准等,要及时向群众公示,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解读]在以往的拆迁中,拆迁单位往往垄断了拆迁许可证等有关文件,仅向被拆迁居民发出“一封信”,被拆迁居民由于不明所以,因此难以配合。在目前的拆迁项目中,已有项目公示了拆迁范围等,但补偿标准依然缺失。新政策提出包括补偿标准在内均需“听取群众意见”,首次赋予群众在补偿标准上的“话语权”,有利于提高透明度,使补偿趋向于公平。

补偿方式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条文]要保证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不能强制实行单一的货币补偿,依法维护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2001年前,拆迁多采用实物安置,后“一刀切”改为单一的货币补偿,当时认为是一种进步。但实践证明,这两者是各有利弊,目前实物安置正在悄悄复苏。如江宁土地拍卖就明确提出“建成商品房小区需安置规定数目的拆迁居民”。在认识到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各有利弊之后,《通知》提出让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意味着政府正在改进工作方法,实物安置将再次成为主要的补偿方式,被拆迁户的利益有望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以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

[条文]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解读]南京市已开始采用被拆迁户代表“摇号”选择拆迁评估单位的做法来提高透明度,拆迁单位也在积极酝酿改制,与部门脱钩,以防行政权力在拆迁中被歪曲利用来损害群众利益。现在补偿标准包括土地价格、房屋重置等因素,市场评估仅是其中一项,对于市民提出的“拆迁标准两年未变,与目前物价房价严重脱节”的情况,据了解,南京市政府已展开调研,准备提高补偿标准。

保证拆迁居民都有房住

[条文]要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解读]南京今年增设了专供困难拆迁户的中低价商品房,还加快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进程,供应层次开始多样化,以期解决拆迁户们的居住困难。

不得用公安政法机关压制群众

[条文]对在合法拆迁工作中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动辄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和方法压制群众,激化矛盾。[解读]运用公安政法机关协助拆迁、压制群众,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新政策的规定可能导致公检法人员在拆迁一线消失,避免拆迁激烈冲突后矛盾进一步激化。

强制拆迁须在依法裁决后

[条文]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较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解读]有的地方规定,对于市政项目拆迁,在被拆迁人申请裁决期间,拆迁不予暂停。结果往往出现”官司赢了、房子拆了“的无奈局面,法院裁决实际上没能起到纠正错误的效果。新政策的规定与宪法相符合,具有重要的意义。

拆迁规划应当提前公示

[条文]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解读]目前的拆迁公示仅限于拆迁前,而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对于拆迁预告无不讳莫如深。规划时公示、征求意见对地方政府提出高要求,是政府信息公开制的真正表现。若能落到实处,将会极大地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快报记者孙洁

『肆』 关于地铁拆迁补偿

有补偿,包括临时周转费,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

『伍』 因南京地铁2号 拆迁如何补偿

地铁二号线沿线需拆迁费11亿元 拆迁方案已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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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4-12 来源:扬子晚报 浏览次数: 8016 次

“地铁二号线沿线拆迁总共需投资近11亿元。”昨日,南京市地铁建设指挥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地铁二号线各站点以及区间拆迁方案已经明确,正逐项递交规划部门审批。二号线工程需要拆迁13.2万平方米,征用土地约60万平方米,临时借用各种土地16万平方米,拆迁费用达到11亿元。

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西起南京河西地区的中和村,线路沿江东南路向北至江东门,转向水西门大街,经水西门大街向东折向莫愁湖公园西侧,在莫愁湖公园西北角转至汉中西路,沿汉中西路向东穿过外秦淮河,经过汉中路、中山东路、宁杭公路至马群共19个站点。

据悉,除了明故宫站外,城中城东10个站点具体位置分别为:汉中门站(位于汉中路汉中门广场侧)、上海路站(位于汉中路与上海路、莫愁路交叉路口)、新街口站(位于汉中路、中山东路与中山路交叉路口)、大行宫站(位于中山东路与太平南路交叉路口)、逸仙桥站(位于中山东路与龙蟠中路交叉路口)、苜蓿园站位于中山门大街北(宁杭路)陵园路口西侧、小卫街站(位于中山门大街龙宫路路口)、孝陵卫站(位于中山门大街钟山医院门口)、钟灵街站(位于江苏省农科院大门口宁杭路北侧)、马群站(位于宁杭路马群新街路口)。

记者在已经通过用地规划审批的城中站点图示上看到,地铁二号线的大部分拆迁只是临时性工程用地拆迁,只有小部分是永久占用。在汉中门站的拆迁规划红线上,目前围挡起来的汉中门广场以及对面的绿化带都是临时性拆迁,工程结束之后这些地段将恢复原貌;南京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南侧的地段则为永久性占用,用来建设汉中门站的通风口和冷却塔。据地铁建设指挥部透露,城中、城东多个站点采用的都是明挖施工,将对道路交通产生一定影响,不过新街口站已经明确不采用明挖法。

对于城西的8个站点分别为汪家村站(绕城公路油坊桥以南)、中和村站(雨润路和南湖路交叉口西侧)、元通站(纬九路与经四路交叉口)、向兴路站(纬八路与经四路交叉口南侧)、所街站(赛上路与经四路交叉口北侧)、集庆门大街站(集庆门大街与经四路交叉口)、茶亭站(水西门大街与北圩路路口西侧)、莫愁湖站(莫愁湖公园西剑匕角)。其中,元通站、所街站、集庆门大街站三站区间已经于去年12月份实验动工。

地铁建设指挥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地铁二号线沿线拆迁任务已经分配到各站点所在的区拆迁办,拆迁工作由各个区具体负责。据悉,在11亿元拆迁款中,70%由地铁指挥部承担,30%由地铁二号线所在的各个区承担。

『陆』 我是南京户口,现面临拆迁,问拆迁补偿执行市政府多少号文件

文号: 宁政发[2007]61号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7-2-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 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中国、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拆迁裁决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柒』 南京这边拆迁怎么补偿呀市区拆迁,按照人头赔偿还是面积,不要复制大片,简单明了就可以

上海市是按照人头赔偿的,所以有孕妇7个月就剖腹产生孩子,就是为了多一个人头钱。

『捌』 年,现在政府征地修地铁要拆迁,有补偿吗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根据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玖』 南京的拆迁政策是什么

南京市2017年6月21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标准都给出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45万元,期限内搬迁给予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45天内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拾』 南京地铁三号线拆迁如何补偿的

你好,是遵循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都是依据你的产权证上的面积,与人口本身并无大的联系。产权调换就是跟你补偿安置同等面积的住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你们当地政府的拆迁指导价再根据房屋等级加上区位、楼层、装修等状况补偿的。人口数量只是补偿拆迁过渡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