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铁属于所在城市的城建部门管理。一般是由各级市政工程部门主管,运营则由具体的公司负责。地铁,即“地下铁路”的简称,狭义上专指在地下运行为知蔽主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但广义上,由于许多此类的系统为了配合修筑的环境,可能也会有地面化的路段存在,因此通常涵盖了都会地区各种地下与地面上的高密度交通运输系统。
法律依据:《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地铁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上海市地铁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搭戚州司)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组织,负责管辖范围内地铁建设和运营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本仔罩条例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