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的设置,方便市民出行,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换乘车站的出入口、站厅入口、通道入口和楼梯口处宜设置动态信息显示标志,显示本线和换乘线路实时运营信息。
第十八条 售票处应当设置轨道交通运营网络图与本线可以换乘的各条运营线路的相应票价表,并设置人工售票处、自动售票系统及问讯处的定位标志。
第十九条 在售票处应设置通往检票口的导向标志。侧式站台的导向标志应分别指向不同乘车方向的检票口;换乘站的导向标志应指向不同线路、不同乘车方向的检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