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们是汉南区邓南村现在肾需要长年透析到那里去可以办重症,需要什么材料
必须通过医院打证明,你就带着身份证和医院证明,到你乡镇政府农医所办理:办好后:以后门诊都可以报销。
『贰』 私营企业占用农村土地的问题
曾两次获得诺贝尔提名的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普罗斯特曼所长一直参与中国农村土地体系的政府咨询,他在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认为:中国1.35亿公顷耕地的价值达到了7000亿美元,而2.1亿农户应该拥有5000亿---6000亿美元的权益[4]。而我国农民真正得到的权益是多少呢?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对农村土地征用情况的调查,西安市长安区某村征用时每亩耕地8000元,拍卖时每亩14万元,其差价近20倍。浙江省上虞市百官镇梁家山村的土地,政府拍卖时的价格是100多万元一亩,而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只有2.5万元一亩,其差价超过40倍[5]。1998年,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在当地发展从来没有推广试验过的所谓高科技农业,决定征地50亩。征地费用是每亩33万元,而农民拿到手里的只是赔偿每亩地青苗补偿费1000元,其余征地款全进了镇政府的钱库,号称“镇管村用”,这次的差价可是330倍[6]。实际中,多数地方的征地收入分配的大致比例是:农民得10-15%,集体得25-30%,地方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作为享有土体权益的农民,仅得到了土地收益的一到两成,甚至更低。那么政府以什么名义赚取差价呢?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对农村土地征用情况了解过程中得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邓南村在政府征用该村2000多亩土地时,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每亩征地补偿费是39000元,政府与各村签订协议却是26000元,其政府官员解释这剩余的13000元属于开发性支出,由政府管理。然而依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征地的补偿款应归于农民集体。实际上按照现行法律,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中介人的角色,而并非简单管理者。作为中介人政府有条件有机会去赚取其中的差价,当然农民也就有条件有机会去失地、失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广大农民大多得到的很少一部分钱,只不过是他们最后的晚餐,其不过两三年就消费殆尽。农民成了失地、失业者,成了真正的无产者。他们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付出了一个阶层无法承受的沉重代价。
为何征农民自己的地,而受损害最大的是农民呢?首先,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农民自己所有,农民自己就无法决定土地价格,农民权利太小。其次,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在征用价格的决定上享有较大权利。政府在征地时既是买方又是价格决定方,其行政权力过大。再次,征地补偿方式单一,很少考虑农民长远生活。最后,村委会在政府征地过程中无法保证农民利益。
二、如何保证农民的权益
(一)农村土地权属的界定
(1)权属的归位
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起始于建国后的人民公社,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遗留。至此农民集体的问题就交给了村委会,形式上由村委会行使了农民集体的决定权,但村委会与征地方的政府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农民自身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规划研究课题---“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工作是田野调查,为了反映出农民本身对当下土地权属的认识,该课题组提出一个问题“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作出有效选择的问卷430分,选“国家的”占60%,“村集体的”占27%,“生产队(村小组)的”占7%,“个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这里令课题组吃惊的是好多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也认为农民耕种的土地是国家的[7]。由此不难看出,在现行制度下,农民认为自己耕种的土地属于国家的占绝对优势。农民有这种意识就很难保证其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只有农村土地私有化才能真正唤醒农民维护自身权利,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这才会明确,才会落到实处。同时现行法律中村委会不具法人资格,仅仅是自治性组织而已,加之农村民主制度不完善、政府对村委会管理的影响,其很难真正维护农民的权益。在明确农民享有自己土地的前提下,农民才可以行使自己的决定权,也就是说权属明确,决定权也就明确,农民自身权益也就有了保障。理论上讲,首先应当有权利本位(所有权明确),才会有个人本位(决定权明确),最后才是社会本位(国家政策导向)。实践中国家通过法律(如:物权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可以基于此按民事法律(如:合同法)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政府机关可以立足于社会的发展通过行政政策、决定、命令为农民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进行导向即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要做好自己的服务管理角色就足够了。
农民享有了所有权其可以把自己的所有权一次性的绝买,也可以把所有权项下的使用权(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或自己占有使用、或让与他人使用、或收益、或处分(包括入股、抵押)。该使用权的处分年限在保持原农业本色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按《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年限来确定: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来确定。在进行非农业建设时可以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的年限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