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专项规划指什么(什么是轨道规划)

Ⅰ 什么是轨道规划

一般来说,线路从规划到运营的阶段是:线网规划—建设规划—预可(规划方案)—工可—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运营。这期间大概需要8-10年的时间,视线路本身情况和ZF意向来定。
一、线网规划
线网规划是一个城市在有意向做轨道交通时,首要要做的事情,有了线网规划方案,得到ZF的同意才有可能做接下来的工作。
线网规划的上位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这是线网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者要了解城市的现在和未来(包括:城市布局、人口、用地、交通、社会、经济、环境等)。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要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每一条线都要确定其功能定位,一般有骨干线和次干线之分。其中骨干线要串联起城市中重要的客流集散点,是城市中客流最集中的廊道,是支撑城市发展的。另外还有次要线路和加密线、如有必要,还可以有其他系统制式的线路。此外,还有引导城市重要功能区发展的线路,具有TOD效应。
线网规划一般由规划院或专业咨询公司来做,时间在半年到1年左右,确定城市线网的规模、线网的形态、系统的制式、线路大的走行方向、车站布设、车辆、车辆段选址、联络线及工程总体投资。确定后上报ZF审批,但无需国家发改委审批。
国家目前对修建地铁(大运量轨道交通)标准是人口大于300万,国内生产总值大于1000亿,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大于100亿,客流规模单向高峰小时大于3万人。目前很多城市由于发展比较快,做过一轮建设后,都会再做线网修编等工作。
二、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一轮的建设过程中,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控制好轨道交通建设的节奏,依据城市的发展和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发展。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是确定近期建设的线路以及线路建设的时序,线路修建的必要性、建设线路的路由、敷设方式、车站布设、车辆段选址、工程筹划、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等方面。
编制好的建设规划及4个规划附件(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由业主单位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审,同时还要对线网规划中的客流预测结果进行评审,同时征求国家建设部意见,然后责成所在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汇总汇签后上报发改委后由国务院审批。
做建设规划的同时还要做好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沿线土地利用规划、交通一体化和交通衔接规划等下位规划工作。确保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能够较好地进行控制。
建设规划可由咨询公司或者设计院来做,一般时间半年到1年左右。
三、预可(规划方案)
在建设规划做的同时或之后,业主单位为了把握线路整体的情况,一般会委托设计院来做线路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研究线路的路由方案,车站的布置,车辆段的选址(与规划院配合)等工作,以及线路的一些重、难点工程的初步研究以及工程投资,给出推荐的整体方案供业主单位参考。在一些地方,预可报告也可作为项目意见书上报ZF。时间大概在3个月到半年左右。
规划方案是对一些有可能上,但近期还没明确意见的线路做的前期研究,研究内容主要是线路路由、功能定位、沿线现状及规划情况、工程难点及控制点研究、(车辆选型)、行车与运营组织、车辆段选址等。供市ZF及沿线各区征求意见,有的地方没有规划方案这项工作。
四、工可
工可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审批下来后,每条线路就可以开展工可研究了。工可阶段算得上是承上启下,是线路前期工作的最后一环,也是设计阶段开始的依据。
工可一般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或者通过竞标的形式来确定编制单位,一般都是设计院来做,也有由咨询公司来做的情况。同时开展的还有线路的客流预测工作、环境影响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安全预评价等工作,每项工作均需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同以后的工可评审意见及工可报告一起上报发改委。
工可报告编制的目的是有利于国家来把控工程整体,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轨道交通是百年大计,对城市和城市经济都有着深远影响,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社会效益好而自身经济效益差。可行性研究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是国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工可报告一般由线路专业牵头来进行,同时几大主要专业来配合。工可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同时在此基础上,深化重要地段的方案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确定线路的功能定位和建设必要性,这是工可报告重要的一章,要阐述清楚线路在线网中的作用以及建设的迫切性。线路的功能定位决定了线路的路由、敷设方式、车辆选型及编组、运营组织形式等主要方面,同时决定了系统的整体规模和工程投资。
(2)技术可行性,主要包括了线路总体布局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可实施性。线路专业需要确定线路的起、终点、线路走向、敷设方式、车站的合理布设等问题;运营专业需要确定线路的运营组织模式及配线布设,车辆的编组等问题;建筑专业需要对重点车站、换乘车站做相应的方案研究(基本稳定车站出入口、 风亭的位置),确定车站规模和占用土地情况,需要上报国土部审核;结构专业需要对工程中的重、难点段进行方案研究,如下穿桥梁、铁路、重要设施等,上跨重要道路、铁路,特殊结构(穿山隧道、越江隧道、特大桥等)以及在不良地质条件下的车站及区间工法研究;设备专业主要研究设备系统的选择及国产化率的提高以及控制中心及车辆段的资源共享问题;车辆专业提供车辆的选择标准等;经济专业要研究项目的投资以及经济效益等问题。其余专业在工可阶段不太突出,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对本专业进行专业研究的仍需重点研究。
(3)国产化情况也是目前工可编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与国家政策的符合性:国产化、环保、节能、安全等。
工可编制的时间需要视业主单位的意愿来定,可快可慢,在编制过程中需要与业主单位及当地规划院、市政、供电、消防、人防、文物、铁路等有关系的相关部门多次沟通,以便形成的方案具有可实施性,在编制过程中,如有需要,还要做相应的专题研究(文物保护、环评等或技术方面的专题研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工可编制过程细致而又繁琐,有时需要几年的时间,因为前期方案研究的深度直接决定了设计阶段方案设计的难易,避免后期出现过多方案大变动及调整的可能。
在形成初步可行方案,并得到业主及多方同意意见后,可将工可报告编制完成。完成后仍需上报国家发改委,组织评审,并连同多个同时开展的工作的评审意见一起汇总报发改委,由国务院审批。
至此,一条线路的前期工作告一段落,这一阶段是漫长的过程,手续繁复而又费时费力,如果工可方案与建设规划差异太大,会有无法通过的风险,这样可能需要重新开展工作,做大量的外部条件的修改以及文件的重新编制。所以说,大家看到一条线路的开通,却看不到后方还有很多默默的设计人员付出了大量的、艰辛的以及长久的工作。

Ⅱ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为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此外,随着交通系统的发展已出现其它一些新交通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具有节能、省地、运量大、全天候、无污染(或少污染)又安全等特点,属绿色环保交通体系,特别适应于大中城市。

(2)地铁专项规划指什么扩展阅读

城市轨道交通的优点

1、用地省,运能大。一条复线轨道交通线路与一条16车道的公路具有相同的运输能力道路的优先权得到了有力保障。

2、运行时间稳定,容易吸引人乘,由于轨道交通采用了更高的技术标准和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比公路交通的安全性高得多,世界各国发生城市轨道交通的事故均极为罕见。

3、安全环保,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每一单位运输量能源消费量,不像燃气机车那样有废油废渣产生。

4、减少噪音。轨道交通所产生的噪音易于治理,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如采用超长无缝钢轨,可以减少列车运行中的冲击噪音,采用弹性轮,可以减少磨擦噪音,通过城市规划和必要的隔音遮挡也可降低噪音。

Ⅲ 地铁建设分几个阶段

地铁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首先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战略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地铁“线网规划”。之后是近期(一般是5年)地铁“建设计划”(这需要国务院批准),和线路控制用地规划,及预可行性研究(为后续建设留有余地)。
然后是工程可行性研究(需要国家发改委批准),然后是环境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安全评价、客流预测、地形图修测、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调查、地下管线调查和管线综合、文物调查,跨越长江还有通航论证、水工物理模型研究......,上述各类未见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的招标,控制测量网的建立,进行勘察和设计工作和施工期的交通组织研究,要完成规划、消防、人防、等各类专项审查,勘察分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补充勘察、超前地质预报等,设计分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等。开工前的各类招标繁杂,土家招标、监理招标、材料招标、设备及系统招标、咨询招标等,一般一条线有近200个标段要招。高峰在底下的施工人数月15000人。
地铁土建施工完后,仅完成了月50%工作量,还有设备安装、装修、调试,尤其是以信号为主的总联调十分复杂。开通前,各类工程验收和消防、人防、规划、档案、安全、环保、环境验收必须做完,信号等系统要拿到安全认证......,还要完成建设向运营的移交,和运营对各系统的演练、熟悉......。太多太多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作为城市最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一场复杂的细筒工程,更要讲究程序和规范。

Ⅳ 南京地铁规划是什么

根据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网站介绍:南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概况如下

南京市域轨道交通共计22条线路,其中城市轨道14条,都市圈轨道8条,老城、主城、中心城轨道线网密度分别达1.36、0.90、0.62km/km2。老城区轨道站点600m半径覆盖率达75%,主城区轨道站点800m半径覆盖率达70%。



具体规划线路如下图

Ⅳ 地铁建设分几个阶段

地铁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首先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战略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地铁“线网规划”。之后是近期(一般是5年)地铁“建设计划”(这需要国务院批准),和线路控制用地规划,及预可行性研究(为后续建设留有余地)。


然后是工程可行性研究(需要国家发改委批准),然后是环境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安全评价、客流预测、地形图修测、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调查、地下管线调查和管线综合、文物调查,跨越长江还有通航论证、水工物理模型研究......,上述各类未见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的招标,控制测量网的建立,进行勘察和设计工作和施工期的交通组织研究,要完成规划、消防、人防、等各类专项审查,勘察分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补充勘察、超前地质预报等,设计分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等。

开工前的各类招标繁杂,土家招标、监理招标、材料招标、设备及系统招标、咨询招标等,一般一条线有近200个标段要招。高峰在底下的施工人数月15000人。


地铁土建施工完后,仅完成了月50%工作量,还有设备安装、装修、调试,尤其是以信号为主的总联调十分复杂。开通前,各类工程验收和消防、人防、规划、档案、安全、环保、环境验收必须做完,信号等系统要拿到安全认证......,还要完成建设向运营的移交,和运营对各系统的演练、熟悉......。太多太多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作为城市最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一场复杂的细筒工程,更要讲究程序和规范。

Ⅵ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Ⅶ 地铁中各种线路的概念、功能和区别分别是什么

这些概念的标准回答网络都能查到,我就说一些通俗点的让你理解

地铁(火车、高铁)这类交通工具除了和汽车一样有车轮外,还必须踩在两根轨道上面才能行走,这就出现了如下专业术语
【渡线】地铁列车从一条轨道转入另一条轨道行驶时,用于转换的那段轨道
【配线】一般正线上只有上下行两股轨道,到了车站内或者车辆段内就会分出若干条轨道供地铁列车停靠或保养,这些用于服务地铁列车的轨道就是配线
【折返线】地铁列车不能掉头,需要地铁列车掉头时就要先开入折返线,然后通过渡线转换至对向轨道往反方向行驶,所以地铁是有两个驾驶室的
【联络线】不同的地铁线路之间用于联络的轨道,譬如地铁1号线列车可以通过联络线开入地铁2号线进行车辆调配、增援
【停车线】就类似停车场,寄存地铁列车的轨道
【车辆段线】地铁列车从正线(运营的轨道)驶入车辆段(地铁4S店)的轨道
【检修线】在车辆段内。车辆段就类似小汽车的4S店,列车停在专门的轨道上进行检修、零部件更换,用于提供列车检修的轨道就是检修线,检修线的轨道是架空的,工人可以下到地铁列车底部进行检查
【出入库线】地铁列车晚上停在车库内过夜,地铁进出车库的轨道就是出入库线
【试车线】新买来或检修好的地铁列车要测试性能,但又不能干扰正常的运营线路(正线),就要有专门的轨道给他们试跑,这种专用轨道就是试车线

Ⅷ 深圳地铁公司和深圳规划局是什么关系是直属分局吗

不是,主要理由:
1)深圳市规划局直属分局是深圳深圳市规划局下属“派出机构”,属于政府单位,属于公务员编制。
http://www.szplan.gov.cn/main/jgjn/ssfj/index.shtml
2)深圳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树林路地铁车辆段综合运营楼B座
3)深圳地铁公司作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是承担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独立法人实体

http://www.szmc.net/01profile/

办公地点不能等同两者关系,前者是政府机构,后者是企业单位。

直属分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辖区(指特区内福田、罗湖、南山三个区,下同)各类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辖区内建设用地申请,依据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辖区建设用地招标、拍卖 或挂牌出让转让的相关工作。
3.负责受理辖区各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许可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导、监督辖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建设工程勘测、验线工作;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及小区规划验收。
4.负责受理辖区市政交通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许可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项目规划验收;协助市局开展辖区内市政府重点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的管理。
5.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一书两证”或不按“一书两证”要求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协助市局开展勘察设计市场及规划、地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辖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配合市局做好有关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6.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勘察设计等基础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市局开展勘察、设计、规划的行业管理工作。
7.建立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8.承办市局和辖区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

Ⅸ 地铁是什么意思高铁是什么意思

1、地铁是铁路运输的一种形式,指在地下运行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即“地下铁道”或“地下铁”(Subway、tube、underground)的简称;许多此类系统为了配合修筑的环境,并考量建造及营运成本,可能会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区转成地面或高架路段。

地铁是涵盖了城市地区各种地下与地上的路权专有、高密度、高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Metro),中国台湾地铁称之为“捷运”(Rapid transit)。

2、高速铁路简称高铁,是指基础设施设计速度标准高、可供火车在轨道上安全高速行驶的铁路,列车运营速度在250km/h以上。

高铁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以及不同的科研学术领域有不同规定。中国国家铁路局将中国高铁定义为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初期运营时速25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并颁布了相应的《高速铁路设计规范》文件。

(9)地铁专项规划指什么扩展阅读

佳木斯站将成为中国最东端高铁站

2019年8月8日上午,牡佳客专控制性工程、东北地区罕见的跨越28条既有线的特大桥——牡佳客专佳木斯特大桥连续梁顺利合龙。届时,高铁列车途经该桥引入新建佳木斯站,位于“华夏东极”的该站成为中国最东端高铁站。

全长375公里的牡佳客专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铁路工程之一,全线设7座车站。此前已投入使用的终点站佳木斯站是黑龙江省东部的铁路枢纽,被誉为“三江平原第一站”。牡佳客专是引入佳木斯站的首条高铁线路,也使该站一跃成为中国最东端高铁站。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哈建公司牡佳客专项目经理杨旭书介绍,全长3450米的佳木斯特大桥是牡佳客专引入佳木斯站的最大“瓶颈”,受地形和周边建筑等限制,该桥梁体纵向坡度达25‰,最小曲线半径仅600米,在高铁桥梁施工中非常罕见。

项目部建设者克服困难,通过改进蒸汽养生方式,攻克严寒地区低温环境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等技术难题,确保了质量和进度。

技术人员还建立专业BIM动画分析模拟挂篮悬浇工序,并采用预测控制法,对较大坡度的桥梁每节段线型进行监控。经过检测,成桥后线形和设计线形误差在20毫米以内,完全符合要求。

Ⅹ 北京地铁M6号线M是指的什么

M代表Metro,地铁的意思,像是1号线、2号线、13号线、八通线等等地铁公司运营的线路都是M线。M6就是地铁6号线。不过一般不用M表示,M仅仅是为了做规划的时候还有铁路部门运行的S线区分性质而使用的,在日常生活里,只表示为“北京地铁X号线”。 英文则表述为“Line 1”
S线中S是Suburb,郊区的意思

赞 (6)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