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摘录)
铁道部 铁运[1987]73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7]后交字第565号
总 则铁路军事运输,是国家运输的组成部分,是保障部队机动和物资供应的重要手段,也是铁路和军队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为加强军事运输组织管理,保证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综合运用、经济合理地完成军事运输任务,更好地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运输等级和管理分工第1条 运输等级根据任务性质和装备物资性能,铁路军事运输依次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运输等级。第二章 运输范围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机关、院校、医院、仓库、工厂等办理铁路整车军事运输时,按下列范围掌握。第3条 人员运输一、部(分)队(含预备役)调动、参战民兵(工)、民兵高炮分队打靶。二、军队机关、院校、医院、仓库、在编军工厂的搬迁。三、兵员补退,伤病员后送,战俘遣送。四、军以上机关批准的执行其他军事任务的人员运输。第4条 物资运输一、军用的武器、弹药、油料、车辆、军需、器材、药材、机械设备、营(装)具、军马(犬)和保障前方作战的装备、物资。二、国防科研、援外、进口的军用物资和抢险救灾的物资。三、军队在编军工厂生产的军用成品和用于军工生产的机械设备、军需生产和军事装备维修的原材料。军办农场的农业机械。四、国防工程、营房的修建材料(普通砖、瓦、砂、石及国家或地方钢厂出厂的钢材除外)和配套装修材料。五、使用货车运输的军队干部转业、离休、退休和调动的搬家物资。六、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在全军(区)范围内统一调剂和部队从生产基地运回驻地的粮食(含玉米、高粱米)、食油(含油菜籽、芝麻、花生)、大豆和肉类、鱼类等主要农副产品。总部调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统一筹措运往边防和高原部队的主副食、水果。七、总部和铁道部批准的其他物资。第5条 运输限制一、除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部、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军品外贸按军事运输办理外,其他凡属经商性质的运输和收取劳务费、服务费、演出费的人员运输,不得按军运办理。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军运名义办理军运范围以外的运输或代地方办理运输,对违反军运规定者,发站拒绝承运;如发运,到站按商运运价的两倍补收运费。第四章 装 载第9条 装载前的计划安排三、军用自备客车和军用零星客车附挂旅客列车(或在旅客列车中留席),除铁道部与总后军交部共同确定者外,部队应于乘车六天前,向驻分局军代处提出乘车日期、车次等要求。驻分局军代处与铁路分局商定后,由驻分局军代处通知部队。如中途转挂或换乘时,由始发铁路分局(或始发铁路局)按规定与有关铁路分局(或铁路局)商定转挂或换乘车次。对中转换乘的计划,始发分局军代处要于列车到达中转换乘站日期的六天前,向中转分局军代处预报军运号码、乘车单位、中转换乘站、终到站、人数、车种车数、始发日期、车次及要求。中转两次以上的,由前一个中转分局军代处预报。中转分局军代处应及时与铁路分局安排中转计划,并将落实情况通告始发分局军代处(或前一个中转分局军代处),始发分局军代处方可组织发运,并通知部队按计划组织。第五章 运 行第34条 漏乘人员处理乘车(押运)人员途中漏乘时,经军事代表或车站确认后,由军事代表或车站开具证明,免费乘就近旅客列车追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驻分局军代处或铁路分局。第35条 伤病员处理乘车(押运)人员途中发生伤病不能继续乘行时,车站或军事代表应通知就近铁路医院或驻军、地方医院抢救治疗,并报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所需费用由伤病员所属单位与医院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组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43条 军运事故范围在铁路军事运输中,发生下列情形者为军运事故。一、人员伤亡:系指乘车或押运人员当场死亡或重伤住院治疗者。二、物资损失:系指军用物资的灭失、损坏不能使用或需入厂检查修理,军马等有生动物死亡。三、特殊运输发生迂回、越站、错到以及漏加装分卸等情况。第44条 军运事故的处理一、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铁路各部门应会同部队按本办法第35条处理,并迅速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现场记录或事故报告,及时上报铁路分局或驻分局军代处。驻分局军代处应根据事故报告或现场记录写出军运事故报告,逐级报至总后军交部。更多铁路评论请登陆 中国铁道论坛(http://bbs.railc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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