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弃铁路为什么不拆(废弃铁路)

分类: 高铁铁路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298005

『壹』 废弃铁路土地归属权归谁

看看他对你有无帮助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 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折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级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分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分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分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分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贰』 废弃的铁路可以干什么

对于废弃铁路的再利用有着不少先例,在厦门有一个铁路文化公园,老旧的铁专路完全保留,沿铁属路线打造成一个主题公园,改造后的铁路成为市民休闲散步的林荫道;而在内蒙古响沙湾旅游景区、杭州白塔铁路公园等,都有利用铁轨行驶的铁路自行车项目。而在国外,废弃的铁路有很多种利用方式,铁路自行车、高线公园都成为废弃铁路再利用的范例。

『叁』 中国哪地方些废弃的铁路比较多(可以游玩的)

看来抄你是位铁路爱好者,光袭看废弃铁路没意思,建议你找一些有意义的铁路,比如:中国的滇越铁路(米轨)著名的人字桥,由法国女工程师设计,中国工人修建,建设过程中死人无数。这条铁路即将废弃,因为准轨铁路正在建设。鸡(街)-个(旧)铁路(寸轨)已经废弃,但还有些遗迹值得看看。这两条铁路都在云南。上海附近的淞沪铁路好像没什么可以看到的了。供你参考

『肆』 武汉废弃铁路

武汉青山有很多废弃的铁路,就在青山公园旁(也就是青山公园后面,南面)有3条轨道,这是专武九线的一段属,除了最外面的一条轨道(有铁栏杆围起来的)现在仍不断有火车经过之外,最里面的两条铁轨(靠近公园最近的地方,大概只有几米远)都已经废弃了,而且有条小路可以直接通到公园里面,顺着铁路往东方向,也就是武钢方向步行大概5分钟你就可以看到更多铁轨了,大概最宽的地方有12条铁轨,这里是青山楠姆庙火车站,是个货运车站,除了南面也就是最外面的铁轨有火车通行之外,靠近北面也就是最里面的几条铁轨都是废弃了的,你可以看铁轨就知道其是否已经废弃了,一般这些废弃了的铁轨已经全部生锈了,如果是有火车通行的铁轨表面是被火车磨得非常光亮的,这两个地方还是比较适合取景的,不知道你觉得怎么样?如果你觉得还行,你补充告诉我你的出发地点,我再补充告诉你具体位置和乘车方式。

『伍』 三罗废弃铁路为什么不拆

废弃铁路的拆除会有一定的规划,在将来的一定时间内就会拆除的,暂时没有拆除。

『陆』 在15年前偷废弃铁路上的东西会犯法吗

在任何年代,偷铁路上任何东西都是犯法的,不管新的还是废弃东西都违法,总之偷东西都犯法。

『柒』 为什么会有废弃铁路

这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同,尤其是对铁路运输的需求大小有着重要的关系。仅以林版业木材运输为例,权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各地建设需要大量木材,林业部门采伐力度非常大,这样采伐下来的木材铁路运输任务承担的较多,促进了铁路在林区的发展,而今,封山育林及生态平衡的措施使木材铁路运输任务量急转直下,除木材以外没有其它可运物资的铁路区段随之萎缩,甚至废弃。同理,煤矿,铁矿等等的铁路运输也遇到了同样问题。当然,个别区域的废弃铁路也与一些老牌国有企业经济转型有关。然而,铁路在各区域的兴衰与铁路自身统筹协调发展也密不可分,旧的铁路拆除了,新的高速铁路又建立起来了。废旧立新,未必是坏事。

『捌』 中国城市里面有好多废弃的铁路为什么不改成轻轨线呢

我个人是这么分析的,铁路不属于地方的,他归铁路总公司管,而城轨回地方管,两个性质,你所看到的废弃铁路一般都是各个工厂的专用线,都是有用的,一般公交车就能满足运力了

『玖』 重庆那里有废弃铁路

有 从两路到北碚那条老路 要到水土那有一条 是用来运煤的 你要去把他偷来卖了呀 还是可以的 但是不要被歹到了哟

『拾』 中国废弃铁路为什么不拆

“铁路不用很久了,能不能拆了?”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市区有不少铁路专用线横亘在马路中间,造成交通不便。

记者走访发现,在道南路、华山路、芳华路等路段,都有铁路专用线横穿马路,汽车经过时总伴随着阵阵颠簸和响声。这些铁路专用线归谁管?不少铁路专用线废弃多年,到底该拆还是该留?

铁路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不便

定鼎大桥下有一条铁路专用线斜穿道南路。记者近日到达时正值中午下班高峰期,来来往往的车辆非常多。

记者看到,几条铁轨横亘在路面上,最高处高出路面近10厘米。铁轨下的枕木也已损坏,过往车辆经过此处都要颠簸减速,一些骑车的老年人要下车推着走。

记者了解到,这条铁路专用线原属洛阳玻璃厂,进厂后被分为8条线,其中属于中储股份洛阳分公司的一条仍在使用,但火车经过的时间并不固定。

除了道南路,市区芳华路、华山路、嵩山路等多处路段也有铁路专用线,这些铁路专用线多修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曾为企业的建设生产立下汗马功劳。近年,随着企业搬迁改造,一些线路逐渐被废弃,横亘在交通干道,给交通造成不便,也影响了城市形象,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铁路专用线“算谁的”

这些铁路专用线归谁管呢?据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技术科工程师蔡利伟介绍,洛阳市区的铁路专用线基本上是各大厂使用的,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归属于铁路部门,供企业使用,如连接一拖集团内部铁路和洛阳火车站铁路的专用线。

第二种是由企业自己建设,归属权和使用权都归企业所有,只把日常的维护工作交给工务段,企业每年向工务段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春都路铁路专用线。

第三种是归属权、使用权归企业,日常维护也由企业负责。比如一拖集团、中信重工、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等企业,都拥有自己的铁路专用线,铁路部门有监管职能。

蔡利伟说,据铁路部门统计,目前我市市区的铁路专用线有14条,其中10条仍在使用,4条已经废弃。但归属权、使用权都归企业,日常维护也由企业负责的这部分铁路专用线,他们无法统计,也不了解其现状。

拆除废弃铁路“没那么简单”

铁路专用线怎么维护呢?据了解,有的企业有专业技术队伍来维护,也有一些产权单位会跟铁路部门签订协议,请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但是,一些产权单位不再使用铁路专用线之后,一般情况下就没人维护了。

为什么一些铁路专用线被废弃之后迟迟没有拆除?蔡利伟介绍,对于铁路部门提供给企业使用的铁路专用线,企业如果不再使用,须向工务段申请拆除,之后再由工务段逐级上报审批。可有的企业不再使用铁路专用线,也不提出拆除申请,从而造成废弃铁路无人拆除。

对于企业自己建设的铁路专用线,企业停产或搬迁后将其废弃,而铁路部门由于产权问题无法过问,因而也无法拆除。

废弃铁路是拆还是留

不少市民认为,废弃铁路影响交通,尤其在冬天下雪后给骑自行车和步行的市民带来安全隐患,最好将其拆除。

也有市民觉得,建铁路的时候花了不少钱、费了不少劲,废弃后直接拆除太可惜了。那么可否利用这些废弃的铁路资源呢?

有专家介绍,对于废弃铁路的利用,国内外都有不少先例。在厦门有一个铁路文化公园,将老旧的铁路完全保留,并改造成市民休闲散步的林荫道。在杭州白塔铁路公园、内蒙古响沙湾旅游景区等,都有利用铁轨行驶的铁路自行车项目。在纽约,一段废弃的高架铁路被建成独具特色的空中花园走廊,成为国际设计和旧物重建的典范。

有专家认为,对于厂区的废弃铁路,不妨在原铁道的基础上建一些绿化带,不仅美化环境,还可以保留城市发展的印迹;对于道路上的废弃铁路,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应拆除的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