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户口从本市其他区县迁入的,经拟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符合迁移条件的直接实行网上迁移,不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3、户口从重庆市外迁入的,凭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本人《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办理流程
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下列户口迁入事项,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当场办理:
1、持《迁移证》的户口迁入;
2、公民回国(入境)定居恢复户口;
3、公民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回原籍落户;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5、大学中专学生毕业和退学、开除、毕业回原籍入城镇居民户;
6、主城区内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涉及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随父随母迁移的除外)及因购买商品房、单位分房迁移入城镇居民户。
下列户口迁入事项,由分局审批:
1、因收养申请子女从市外迁移入户和无收养证申请收养子女入户登记;
2、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
3、补登、补录及年满16周岁无户口人员落户;
4、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由市外迁移入户;
5、因征用农村土地户口“农转非”;
6、已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或《土地征收批复》的征地开发地区的入户、分户;
7、重庆市外迁入的;
8、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入户的(本市户籍“三投靠”及购房入城镇居民户的除外);
9、原市外户籍的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军人来渝安置落户;
10、原市外户籍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来渝落户;
11、监外执行罪犯户口迁移;
12、分局、区县(自治县)局认为需要由其审批的其它户口事项。
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
除上述两条外的其他户口迁入事项由派出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