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初19号
小银狐投资有限公司、刘新才:
本院受理原告王梓烨诉被告陈华、小银狐投资有限公司、刘新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及(2017)粤01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被告陈华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王梓烨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九调解室进行证据交换,2018年3月21日时9时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上述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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