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七大防护林工程包括:“三北”防护林体系,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太行山绿化工程,平原绿化工程,黄土高原水土保护林工程,全国防治沙漠化工程。其目的在于保护、改善与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
防护林是以防御 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群落。它是中国林种分类中的一个主要林种。
宁夏水土保持防护网状的防护林防护林类型防护林一般有人工营造的(包括连片林地、林带和林网)和由天然林中划定的(如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两类,严禁砍伐和破坏。营造防护林时必须根据“因地制宜,因需设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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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防护林的具体技术要求:
1、树种选择和混交类型,宜选择生长稳定、长寿、抗性强的树种,以优良的乡土树种为宜。根据当地条件,营造乔灌木混交型、阴阳树种混交型等类型的混交林。
2、防护林配置,根据防护目的和地貌类型,配置防护林带。水源林和水土保护林配置成片状、带状或块状,构成完整的水土保护林体系。
3、抚育管理,在防护林地区只能进行择伐,清除病腐木,并须及时更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防护林
防护林被断根土被拉走是否违法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