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五块石的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搬迁到何处去了五块石铁路运输法院搬迁到什么地方了
你可以在网上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的官方网站和关注他们的微博
里面有关于他们的各种资料,单位地址。
Ⅱ 铁路运输法院取消了吗
您好,没有取消。只是已经划归地方法院管理。
Ⅲ 铁路运输法院的级别
属于专门法院
Ⅳ 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范围
2012年7月2日,最高法院根据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变化,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第六条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
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第三条六项指哪些纠纷
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回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答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Ⅵ 铁路运输法院被取消了吗
铁来路运输法院被取消源了。
从1987年3月20日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管辖、办理的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
铁路法、检干部的管理、任免执行新的办法(办法另行通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变。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分别对铁路运输法、检两院进行业务指导。
Ⅶ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哪个级别高
当然是成都市中院,正厅级。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只是正处级。
Ⅷ 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
上当地法院的上一级提出上诉。
Ⅸ 打官司,您了解铁路运输法院吗
提起铁路,人们马上能联想到呜呜轰鸣的火车和遍布全国四通八达的铁路网络,说起法院,任何一个普通百姓也能信手拈来的说出几个。可是一说到铁路运输法院,大家的表情往往是一致的惊讶,很多人会不约而同地问到:“铁路还有法院啊?”的确,铁路运输法院不同于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专门法院的组成部分。说它是“专门法院”,主要指它的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范围不同于其他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区别于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同各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置是一一对应的。拿北京铁路运输企业北京铁路局来讲,北京铁路局辖区内设有两级专门法院:即北京铁路局所在地设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局所辖原各铁路分局(现为各铁路办事处)所在地即北京、天津、石家庄分别设有三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其次,铁路运输法院有自己专门受理案件的范围。第一,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的案件。第二,其受理的刑事案件多为发生在铁路系统机关、厂、站、段、所、队等单位的刑事案件;发生在旅客列车上和运行或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的刑事案件;发生在铁路沿线的盗窃、破坏铁路器材和重要设施的案件等。第三,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等纯民事纠纷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十二类专门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从此明确划分了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这些案件类型分别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授权,另行指定了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也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外,北京铁路两级法院还应当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另外还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上述五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但是北京铁路两级法院不能受理技术合同纠纷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国家专门法院,它的审判工作完全独立于各铁路运输企业。当事人对基层铁路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则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纠正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为一名普通百姓,读罢这篇简短的介绍后您是否了解了铁路运输法院呢?第1页共1页
Ⅹ 哪些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 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