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分类: 高铁铁路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99316

① 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② 铁路相关法律

法律有《铁路法》。
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版路留用土权地办法》 。
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还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③ 交通法规

第十二条

汽车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并
禁止其行驶:
一、未领用牌照行驶者。
二、拼装车辆,未经核准领用之牌照者。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牌照者。
四、使用注销之牌昭行驶者。
五、牌照借供他人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行驶者。
六、牌照吊扣期间行驶者。
前项第二款车辆并没人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缴;第五款借供他人使用
之牌照吊销。

第十三条

汽车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并责令申请换领牌照或改正:
一、损毁汽车牌照,或将牌照涂抹,使不能辨认其牌号者。
二、涂改客、货车身标明之载客人数、载重量、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与原核
定数量不符者。
三、引擘号码或车身号码,与原登记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第十四条

汽车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
改正、补换牌照或禁止其行驶:
一、已领有号牌而未悬挂或不依指定位置悬挂者。
二、牌照遗失或破损,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换发或重新申请者。
三、行车执照、拖车使用证或预备引擎使用证,未随车携带者。
四、号牌污秽,不洗刷清楚,或为他物遮蔽,非行车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泞
所致者。

第十五条

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领用人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上罚锾:
一、维通知不依规定定期限换领号牌,又未申请廷期,仍使用者。
二、领用试车或临时牌照,期满未缴还者。
三、领用试车或临时牌照,载运客货、收费营者。
四、领用试车牌照,不在指定路线或区域内试车者。
五、行车执照、年度标识牌及拖车使用证,有效期间届满,不依规定换领而行
驶者。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应扣缴注销;第四款应责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
应扣缴并责令换领。

第十六条

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以下罚锾:
一、各项异动,不依申报登记者。
二、灯光、雨刷、喇叭、照后镜、排气管、消音器或其他设备不全,或擅自增
、减、变更原有规定之设备,损坏不了修复者。
三、未依规定於车身标明指定标识者。
四、营业小客车,未依规定装置、使用自动计费器、车顶灯或执营登记插座者

五、在前、后两边玻璃门上,黏贴不透明反光纸者。
六、装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产生噪音器物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应责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纸并应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
或噪音器物并应没入。

第十七条

汽车不依限期,参加定期检验者,处汽车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逾期一个月以上者,并吊扣其牌照,至检验合敕后发还。
经检验不合格之汽车,於一个月内仍未修复并申请覆验;或覆验仍不合格者吊
扣其牌照。

第十八条

汽车车身、引擘、底盘等重要设备变更或调换,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坏修
复后,不申请公路主管机关施行临时检验而行驶者,处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其检验

第十九条

汽车煞车,未调整完妥灵活有效,或方向盘未保持稳定准确,仍准驾驶人使用
者,处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元百以罚锾,并责令调整或修复。

第二十条

汽车引擘、底盘、电系、车门损坏,行驶时显有危险而不即行停驶修复者,处
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扣留其牌照,责令修复检验合
格后发还之。检验不合格,经确认不堪使用,责令报废。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驾驶
,扣留其车辆牌照:
一、未领有驾驶报照车者。
二、持机器脚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者。
三、持小型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或大货车者。
四、持大货车驾驶驶执照,驾驶大客车、联结车或持大客车驾驶执照,驾驶联
结车者。
五、使用伪造或蒙领之驾驶照驾车者。
六、使用注销之驾驶执照驾车者。
七、驾驶执照吊扣期间驾车者。
八、持学习驾驶证,而无领有驾驶执照之驾驶人在旁指导,在驾驶学习场外学
习驾车者。
九、持学习驾驶证,在驾驶学习场外未经许可之学习驾驶道路或规定时间驾车
者。
十、未领有驾驶执照,以教导他人学习驾车为业者。

第二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百元以下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禁止
其驾驶:
一、持普通驾驶执照,驾驶营业汽车营业者。
二、持普通驾驶执照,以驾驶为职业者。
三、持有军用驾驶执照,驾驶非军用车者。
四、持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驾驶执照,驾驶重型机器脚踏车者。
五、持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驾驶重型机器脚踏车者。
六、持逾期之驾驶执照驾车者。
前项第六款之驾驶执照并应扣缴之。

第二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
一、将驾驶驶执照借供他人驾车者。
二、允许无驾驶执照之人,驾驶其车辆者。

第二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无正常理由,不依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者,处六百元罚锾
;经再通知仍不参加者,吊扣其驾驶执照,至参加讲习后发还之。

第二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罚锾,并责令补办登
记、补照、换照或禁止驾驶。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不报请变更证记者。
二、驾驶执照遗失或损毁,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或依限制申请换发者。
三、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执照者。

第二十六条

职业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参加驶驶执照审验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罚锾;逾期一年以上者,迳行注销其驾驶执照。

第二十七条

汽车行驶於应缴费之公路、桥梁、轮渡或於公路收费停车场停车,不依规定缴
费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四百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锾,并追缴欠费。
汽车驾驶人逃避缴,致收费人员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至收费人员
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二十八条

汽车所有人,雇用或听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驾车者,处一千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锾,并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汽车装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或照过所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者。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者之长度、宽度、高度者。
三、装载整体物品有超重、超长、超宽、超高情形,未请领或随车携带临时通
行证,或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未悬挂危险标识者。
四、装载危险性物品,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未悬挂危险标识,或不遵
守有关安全之规定者。
五、联结车辆之装载、行驶、不依规定者。
六、汽车牵引拖架,不依规定者。
七、大货车装载货柜超出车身以外,或未依规定装置联锁设备者。
八、未经核,附挂拖车行驶者。

第三十条

汽车装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罚锾,并责今改正:
一、所载货渗漏、飞散,或气味恶臭,能防止其发泄而不防止者。
二、载运人数超过核定数额者。但公共汽车於尖峰时刻载重未超过核定总重量
者,不在此限。
三、货车运送途中附载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或乘坐不规定者。
四、小客车前座或货车驾驶室,乘人超过规定人数者。
五、车厢以外载人者。
六、载运人客、货物不稳妥,行驶时显有危险者。
七、特种车载运非其专门用途所以必须附载之人员或物品行驶者。

第三十一条

机器脚踏车,附载人员、物品未依规定者,处驾驶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锾。
交通部应宣导机器脚踏车驾驶人及附载座人戴安全帽;其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二条

非属汽车范而行驶於道路上之动力机械,未请领时通行证随车携带,而其驾驶
未具有小型车以之驾驶执照者,处所有人或驾驶人二百元以上六百以下罚锾,
并禁止其行驶。

第三十三条

汽车行驶於高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规定者,处汽车驾驶人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锾。因而致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致人死
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必要时,并得暂时扣留其车辆。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车续驾驶车超车八小时,经查属实者,处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罚锾,并禁止其驾驶;如应归责於汽车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上罚锾
,并禁止其驾驶。因而肇事致重伤或死亡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酒醉。
二、患病。
汽车所有人,明知汽车驾驶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禁止驾驶者,吊扣
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未向公路主管机关委托之警察机关,办理执业登记,领取
登证,即行执业;或所有人雇用未办理执业登记之汽车驾驶人驾车者,各处二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罚锾。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办法执业登记事项之异动申报,或参加年
度查验者,处四百元罚锾;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办理者,注销其执业登记。
第一项执业登记证,未依规定独置车内指定之插座者,处六十元罚锾。

第三十七条

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妨害风化、恐吓取财或掳人勒赎之罪,经
判决罪刑确定,而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办理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一、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经赦免后未
满二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未执行,行刑权时效消灭后未满二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释中者。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前项所各罪之一,经判决罪刑确定者,吊销
其营业小客车执业登记证及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窃盗、诈欺、脏物、妨害自由各罪之一,
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确定而未宣告缓刑或易科罚金者,吊销其营业小客车执
业登记证及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不依规定办理执业登记,经依前条规定处罚仍不办理者吊
销其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或他人,於铁路、公路车站或其他处所,违规揽客营运,妨害交通
秩序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锾。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任意拒载乘客或故意绕道行驶者,处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下
罚锾。

第三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不在未划分标线道路之中央古侧部分驾车者,处二百元以下四百
元以下罚锾。但单行道或依规定超车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汽车驾驶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或低於规定之最低时速,或装
用测速雷达感应者,处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锾;其感应器没入之。
前项行为,如应归责於汽车所有人者,并吊扣其汽车牌照一个月

第四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按鸣喇叭不依规定,或鸣喇叭超过规定音量者,处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锾。

第四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使用灯光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四十三条

机器脚踏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仅以后轮著地,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
锾。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四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行近铁路平交道,不将时速减至十五公理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
先行通过者。
三、行经弯道、坡路、狭路狭桥、隧道、无号志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
不减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厂、学校、医院、车站、会堂、娱乐、展览、竞技等公共场所出、
入口,不减速慢行者。
五、行经泥泞或积道路,不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体、衣物者。
六、因雨、雾视 线不清或道路上临时发生障碍,不减速慢行者。
七、在未划有分向标线之道路者,或铁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会时,不减
速慢行者。
八、驾驶汽车发生轻微肇事,不将车辆移置路边,妨碍交通者。

第四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争道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者。
二、在单车道驾车与他车并行者。
三、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者。
四、在多车道驾车、不依规定之车道行驶者。
五、插入正在连贯行驶汽车之中间者。
六、驾车行驶人行道者。
七、行至无号志之圆环路口,不让已进入圆环之车辆先行者。
八、行经多车道圆环,不让内侧车道之车辆先行者。
九、支线道车不让干线道车先行,或两线均为干线道或支线道时,左方车不让
右方车先行者。
十、起驶前,不让行进中之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者。
十一、闲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或在后跟
随急驶,或驶过在救火时於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带者。
十二、任意驶出边线,或任意跨越两条车道行驶者。
十三、机器脚踏车,不在规定车道行驶者。

第四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交会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未保持适当之间隔者。
二、在峻狭坡路,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或上坡车在坡下未让已驶至中途下
坡车驶过,而争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车、靠山壁车辆,未让道路外缘车优先过通过者。

第四十七条

汽车驾驶人超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驾车行经弯道、陡坡、狭桥、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区交通
频繁处所超车者。
二、在学校、医院或其他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处所、地段或对面有来车交
会或前行车连贯二辆以上超车者。
三、在前行之右侧超车,或超车时未保持适当之间隔,或未行至安全距离即行
驭入原行路线者。
四、未经前行车表示虫让或靠边慢行,即行超车者。
五、前行车闻后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碍,无
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

第四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转弯或弯换车道前,未使用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
未慢行者。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者。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区,占用车道抢先左转弯者。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首左转弯,不先驶内侧车道
者。
五、四车道以上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者。
六、转弯不让直行车先行,或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岔路口,而转弯车已达中心处
开始转弯,直行车不让转弯车先行者。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专用
车道者。

第四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回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罚锾:
一、在弯道、坡路、狭咯、桥梁、隧道回车者。
二、在设有禁止回车标志或划有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或禁止变换车道之路
段回车者。
三、在禁止左转路段回车者
四、行经圆环路口,不绕行圆环回车者。
五、回车前,未依规定暂停,显示左转灯光,或不注意来、往车辆、行人、仍
擅自回转者。

第五十条

汽车驾驶人侧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罚锾:
一、依规定在弯道、狭路、陡坡、桥梁、隧道、圆环、单行道、快车道等危险
地带或交通频繁处所倒车者。
二、倒车前显未倒车灯光,或倒车时不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者。
三、大型车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
让者。

第五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行经坡道,上坡时蛇行前,人或下坡时将引擎熄火、空档滑
行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驾车行经渡口不依规定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者,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驾车在铁路平交通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
下罚锾。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不遵字看守人员之指示,或遮断器开始放下,或警铃已响、闪光号志已显
示,仍强行闯越越者。
二、在无看守人员管理或无遮断器、警铃及闪光号志设备之铁道平交道,设有
警告标志或跳动路面,不依规定暂停,迳行通过者。
三、在铁路平交道超车、回车、倒车、临时停车或停车者。

第五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
车里。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
车者。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临时停车者。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第五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者。
二、在弯道、陡坡、狭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者。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医院、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
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者。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者。
五、在显有妨碍他车通行之处所停车者。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者。
七、於路边划有停车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者。
八、自用汽车招呼停车者。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者。
十、在路边设有计费停车表,或其他计费停车之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者。
前项情形,执行勤务警察於必要,并得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
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由该执行勤务警察为之,并得收取移置费。
第一项第十款及第二项之欠费追缴之。

第五十七条

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车辆者,处四百元以上
八百元以下罚锾。前项情形,执行勤务警察必要时,并得令业者将车移置适当
场所;如业者不予移置,得由该执行勤务之警察为之,并收取移置费。

第五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依规定保持前、后车距离者。
二、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红灯不依车道连贯暂停而迳行插入车道间,致
交通拥塞,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者。
三、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转弯之车道交通拥塞而迳行驶入交岔路
口,致号志转换后仍未能通过,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者。

第五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在中途发生故障不能行驶,不设法移置於无碍交通处,
或於移置前,未依规定在车辆前、后适当地点树立车辆故障标志或事后不除去
者,处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六十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一百
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
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者。

第六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起伤
害或死亡者。
三、撞伤正执行交通勤务中之警察者。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在判决确定前,得视情形暂扣其驾驶执照,禁止其驾驶。

第六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后,应即时处理,不得驶离;违者吊扣其驾驶执照
三个月至六个月。
汽车驾驶人,如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即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
察机关报告,不得逃逸;违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前项汽车驾驶人肇事时,如汽
车所有人同车,不命驾驶人停车处理者,吊扣所驶车辆牌照六个月至一年。

第六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违反左列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除依原条款处罚外,并予记点: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或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各记违规点
数一点。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
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者,各记违规点数二点。依前各条款
,已受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处分者,不予记点。
汽车驾驶人在六个月内,违规记点共达六点以上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一个月;
一年内经吊扣驾驶执照二次,再违反前项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
照。

第六十四条

汽车所有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处所听
候裁决者,公路主管机关或察机关,得迳行裁决之

第六十五条

汽车所有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经主管机关裁决后余十五日,未向管
辖地方法院声明异议,而又不依裁决缴纳罚锾或不缴送汽车牌照、驾驶执照者
,依左列规定处理之:
一、经处分吊销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由公路主管机关迳行注销。
二、经处分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按期吊扣期间加倍处分;仍不依限期
缴送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吊销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
三、罚锾不缴纳者,按其罚锾数额,易处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一个月至三
个月;不依期限缴送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吊销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

前项第三款之汽车所有人、驾驶人如无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可资易处吊扣时,
得就原处分之罚锾加倍处罚;逾十五日后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汽车牌照,经掉销或注销者,非经公路主管机关机检验合格,不得再行请领。
但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注销者,非满六个月不得再行请领。

第六十七条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
、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本条例其他各条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一年以内不得考领驾
驶执照。

第六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因违反本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受吊扣或吊销驾驶执
照处分时,吊扣或吊销其持有各级车类之驾驶执照。

④ 请问、所有中国的交通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001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996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1996年颁布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1年9月22日颁布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2日颁布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2000年颁布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2000年颁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88年颁布

11.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1997年颁布

12.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2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颁布

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颁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颁布

1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19.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2003年7月12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20月28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4年1月1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28日颁布

2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颁布

2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13日颁布

25.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2日颁布

26.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4年11月19日颁布

2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1日颁布

30.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04年1月10日颁布

32.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4.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5.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6.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3日颁布

3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4月13日颁布

39.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2日颁布

40.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年5月9日颁布

4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颁布

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颁布

4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颁布

4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颁布

45.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2005年8月29日颁布

46.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颁布

47.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8.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9.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0.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2.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7.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8.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9.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60.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3日颁布

61.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2005年12月13日颁布

6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2005年12月31日颁布

6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9日颁布

6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006年1月4日颁布

65.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2月6日颁布

6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2日颁布

6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6年2月27日颁布

68.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 2006年1月27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2006年3月20日颁布

7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颁布

7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6月8日颁布

7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6月30日颁布

7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3日颁布

74.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75.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7日颁布

76.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2006年8月29日颁布

77.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9日颁布

7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颁布

7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颁布

80.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2006年11月24日颁布

8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02月14日颁布

8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6年12月20日颁布

83.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2006年12月25日颁布

8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29日颁布

8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7年02月01日颁布

86.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2007年04月11日颁布

8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16日颁布

88.交通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6日颁布

8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颁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8年02月13日颁布

9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2008年07月20日颁布

92.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12日颁布

93.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09月颁布

9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2008年07月22日颁布

9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2008年07月22日颁布

9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97.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2008年12月03日颁布

98.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颁布

99.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颁布

100.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9年01月16日颁布

101.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 2009年01月16日颁布

10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 2009年7月1日颁布

103.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9年12月22日颁布

10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9年12月07日颁布

105.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公告 2011年5月20日颁布

106.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4日颁布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颁布

108.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2日颁布

109.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13日颁布

110.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2年12月17日颁布

11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2013年8月17日颁布

112.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2012年9月12日颁布

11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2年9月12日颁布

来源
http://www.jincao.com/fa/18/law18.htm

⑤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第六章 国际联运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的发售与收回
国际联运客运收入的结算由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以下简称部清算中心)办理。
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发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发售单位上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列账,代收的国外铁路票价转报部清算中心审核列账。委托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代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负责汇总直接与部清算中心结算,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列账,属于国家铁路担当的国际联运列车,其国内段客票票价及全程卧铺票价按月结算给列车担当运输企业。
到达我国铁路旅客的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在旅客乘车终了时由列车长收回上报收入管理部门。
过境我国铁路旅客的卧铺票及补加费收据由列车长在旅客到达出境站以前收回,并编制“过境中国国际联运旅客客票统计单”随“车内补票移交报告”上报收入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国际联运行李、包裹运杂费的列报
发送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发站计算核收国内段和国外段全程运杂费,票据和运输收入报发送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列账。
代收的国外段运杂费由收款运输企业报缴部清算中心。到达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到站交付后,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上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转报部清算中心。
过境我国铁路的行李、包裹由出口国境站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单(复印件)上报本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转报部清算中心。
第三十一条国际联运货物运输费用的列报
进出口货物的票据和运输收入按规定报送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列账。

⑥ 求救:哈客列车值班员百题

列车值班员

1.《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2.《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哪些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答:(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列车对无票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如何处理?
答: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
5.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如何规定的?
答: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6.《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哪些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答:(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7.《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运输收入事故分几等,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分三等。(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8.《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代用票填写相应的略语1-8项内容是什么?
答:(1)客票“客”(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3)卧铺票“卧”;(4)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5)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6)儿童超高“超高”;(7)丢失车票“丢失”;(8)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
9.《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列车对票据进款管理及终到交款的规定?
答: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据和资金,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和现金的绝对安全。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必须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10.《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要求变更径路时,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 但须在客票有效期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11.《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径路;(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12.《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车票的有效期应怎样计算?
答:(1)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3)动车组列车车票当日当次有效,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距离不超过200公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有企业自定。
(4)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
(5)车票改签后,有效期自改签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
(6)其他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
1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遇哪些情况可延长车票有效期?
答:(1)因列车 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3)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1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如何处理?
答: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
15.《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哪些情况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
答:(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时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门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16.《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哪些情况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答:(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票款。
(3)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17.《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携带品重量和体积是多少?
答: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18.列车运行上下行及运行方向如何规定?
答: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19.《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违章携带物品应怎样处理?
答:(1)在发站禁止上车;
(2)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20.列车编定车次如何规定?
答: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2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2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2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4.列车按运输等级顺序如何分类?
答:⑴特快旅客列车;
⑵特快行邮列车;
⑶快速旅客列车;
⑷普通旅客列车;
⑸快速行邮列车;
⑹行包列车;
⑺军用列车;
⑻货物列车;
⑼路用列车。
25.2月9日(阴历正月初一)上海-哈尔滨K56/7次列车实行票价下浮10%,列车对提前出售没有下浮当次列车的车票应如何处理?并写出根据。
答: 不再退还票价差额。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26.列车钩差高度如何规定?
答: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mm。
27.《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怎样办理越站?
答: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旅行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办理。办理时换发代用票,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别、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越站,后办理变更,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续费。
28.什么是带运包裹?
答:带运包裹是指旅客将按包裹办理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保密产品带入包房自行看管和装卸的物品。
29.《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如何处理?
答: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代用票一并交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要求退还代用票记载票价的依据。
30.《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对需补收票款差额是如何规定?
答:对需补收票款差额的,办理时,发售补价票或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换发代用票时,补收的差额票价填写在代用票补收栏内,收回的原票随代用票丙联上报。
31.客运乘务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使用紧急制动阀?
答:客运乘务人员在遇有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使用紧急制动阀。
32.《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中,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一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换发,在此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3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站车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拍发事故速报时,应有哪些内容?
答: (1)事故种类;(2)发生日期、时间、车次;(3)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4)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5)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6)事故及伤亡简况。
34.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客运系统管理办法》)
答:停:立即停车。散:疏散旅客。扑:迅速扑救。断:切断火源。防:设置防护。报:报告救援。救:抢救伤员。护:保护现场。查:协助调查。证:认真取证。
35.《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规定,旅客因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站需送回时应怎么办?
答:旅客因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需送回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车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在免费送回区间,站车均应告之旅客不得自行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的免费区间,按返程所乘列车等级分别核收往返区间的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
36.《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中规定,乘务组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1)使车内经常保持整齐清洁、设备良好、温度适宜、照明充足;
(2)通告站名,组织旅客安全乘降,及时妥善安排旅客座席、铺位;
(3)对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及首长外宾旅客做到重点照顾;
(4)维护车内秩序,保证安全正点;
(5)做好饮食供应工作。
37.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在中途站上车或在中途站下车是如何规定的?
答: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于中途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票价不退。旅客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乘坐动车组列车旅客如中途下车,未乘区间车票失效。
38.铁路信号中听觉信号是怎样规定的?
答: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39.《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规定,列车硬座的标记定员、实际定员、超成定员应怎样计算?
答:标记定员:各硬座车厢标记定员的总和。
实际定员:总标记定员减10个座位。
超成定员:实际定员与实际定员乘以规定超员率之和。
40.《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机车乘务员便乘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车乘务员在规定担当乘务区段内便乘时,凭日期、车次和一次单程乘车有效的便乘证和司机报单乘车。
41.《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票运价尾数如何计算?
答: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42.《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票价、行包运价的起码里程是多少?
答: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千米;空调票20千米;加快票100千米;卧铺票400千米(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行李20千米,包裹100千米。
43.《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对探亲乘车有何规定?
答: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探亲乘车凭证。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旅游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席和免费使用卧铺。符合使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44.《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对乘车证免费使用卧铺有何规定?
答:职工(含路外符合使用乘车证的人员)出差、驻勤、开会、调转赴任、医疗转院(含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疗养、护送、出入学校,以本人开始乘坐本次列车开车时刻计算,从20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含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的,准予免费使用卧铺。学生实习使用乘车证,不能免费使用卧铺。
45.《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中,对旅客上下的车门应如何管理?
答:车门管理做到停开、动关、锁,出站台四门检查了望;临时停车坚守岗位,做好宣传,加强巡视,确保车门锁闭,严禁旅客上下车;遇有线路中断等非正常停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46.《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怎样使用紧急制动阀?
答:使用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KPa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47.2005年7月22日6265次列车,绥化开车列车长验票发现一无票人员拒绝补票,要去全胜站,列车如何处理?根据是什么?
答: 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全胜站处理。
根据: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
48.《局客规补充规定》对持铁路硬席乘车证变座如何处理?
答:持铁路硬席乘车证符合使用硬卧规定的人员,在列车内变更乘坐软卧时,可补收软硬座和软硬卧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持铁路硬席乘车证不符合使用硬卧条件的人员,要求乘坐软坐、软卧时,补收软硬座票价差额和软卧票价,均核收手续费,办理时在代用票原票栏上注明有关事项,并在记事栏内注明单位、姓名。
49.《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赔偿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⑦ 我学的公路运输与管理专业,可是我想报考列车乘警,需要有什么条件呢

列车值班员

1.《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答:(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2.《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哪些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答:(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列车对无票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如何处理?
答: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
5.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如何规定的?
答: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6.《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哪些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答:(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7.《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运输收入事故分几等,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分三等。(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8.《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中,代用票填写相应的略语1-8项内容是什么?
答:(1)客票“客”(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3)卧铺票“卧”;(4)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5)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6)儿童超高“超高”;(7)丢失车票“丢失”;(8)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
9.《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列车对票据进款管理及终到交款的规定?
答: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据和资金,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和现金的绝对安全。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必须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10.《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要求变更径路时,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 但须在客票有效期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11.《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径路;(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12.《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车票的有效期应怎样计算?
答:(1)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客票使用有效。
(3)动车组列车车票当日当次有效,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距离不超过200公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有企业自定。
(4)各种车票的有效期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计算。
(5)车票改签后,有效期自改签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
(6)其他票种按票面规定的时间或要求使用有效。
1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遇哪些情况可延长车票有效期?
答:(1)因列车 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10天,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3)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1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 如有错误请见谅

⑧ 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2001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颁布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颁布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2月22日颁布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2000年颁布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2000年颁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88年颁布
11.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颁布
12.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颁布
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颁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颁布
1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5月13日颁布
19.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2003年7月12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月28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1月1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
2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颁布
2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颁布
25.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1月2日颁布
26.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11月19日颁布
2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颁布
30.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004年1月10日颁布
32.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4.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5.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6.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4月1日颁布
3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3月23日颁布
3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颁布
39.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2005年4月22日颁布
40.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5月9日颁布
4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3日颁布
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颁布
4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颁布
4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颁布
45.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2005年8月29日颁布
46.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6日颁布
47.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8.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9.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0.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2.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7.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8.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9.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5年10月10日颁布
60.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11月3日颁布
61.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2005年12月13日颁布
6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12月31日颁布
6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9日颁布
6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1月4日颁布
65.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06年2月6日颁布
6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颁布
6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2月27日颁布
68.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2006年1月27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2006年3月20日颁布
7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颁布
7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颁布
7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30日颁布
7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颁布
74.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颁布
75.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2006年8月17日颁布
76.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2006年8月29日颁布
77.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9日颁布
7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颁布
7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颁布
80.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6年11月24日颁布
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1.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有关手续须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颁布
3.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2003年颁布
4.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公路无证经营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6日颁布
5.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颁布
6.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88年7月4日颁布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7日颁布
8.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颁布
9.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颁布
10.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颁布
1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8月29日颁布
12.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2004年2月9日颁布
13.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2004年1月8日颁布
1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15.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04年4月30日颁布
16.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14日颁布
1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2004年6月18日颁布
18.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2004年6月11日颁布
19.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文件2004年6月8日颁布
20.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颁布
21.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2004年7月13日颁布
22.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2004年6月16日颁布
23.交通部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5日颁布
24.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4年10月27日颁布
25.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12月9日颁布
26.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2004年12月15日颁布
27.关于汽车进口配额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问题的公告2004年12月28日颁布
28.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22日颁布
29.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颁布
30.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关于印发北京、上海、广州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
32.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5年1月18日颁布
33.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5年1月10日颁布
34.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2005年3月2日颁布
36.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27日颁布
37.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2005年5月26日颁布
38.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通知2005年5月13日颁布
39.关于加强雨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颁布
40.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3日颁布
41.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2005年8月10日颁布
42.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颁布
43.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等93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2005年9月21日颁布
44.关于加快交通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进度的通知2005年10月24日颁布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年8月23日颁布
46.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2005年10月8日颁布
47.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2005年9月28日颁布
48.关于征求《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放测量仪器和计算机控制软件技术要求》等四项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2005年10月28日颁布
4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2005年9月10日颁布
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颁布
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23日颁布
52.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2005年9月7日颁布
53.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2005年10月26日颁布
54.关于规范转籍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14日颁布
5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5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2日颁布
57.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颁布
58.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2005年12月28日颁布
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25日颁布
60.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0日颁布
61.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6年3月16日颁布
62.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1月4日颁布
6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4月3日颁布
6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4月3日颁布
65.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4日颁布
66.关于加强联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22日颁布
67.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2006年6月13日颁布
68.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16日颁布
69.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颁布
70.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25日颁布
71.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2006年5月23日颁布
72.《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2006年6月9日颁布
7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颁布
7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2006年5月31日颁布
75.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2006年5月11日颁布
76.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13日颁布
77.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颁布
78.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颁布
79.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2006年11月10日颁布
80.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11月24日颁布
81.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12月01日颁布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12月04日颁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⑨ 探讨如何提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效率

本文从铁路运输管理的含义及存在的问题入手,
总结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积极意义,进而针对性地提出整体提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水平和提高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效率的具体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后,我国铁路整体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质的飞跃。但是我国铁路的发展水平较之发达国家还尚存一定的距离。所以,如何提高我国铁路的发展水平一直都受到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笔者认为提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效率是加快我国铁路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铁路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含义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经济发展中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铁路经济效益的集中体现。《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明确规定,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票据、进款、运杂费核算、业务报表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其收入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运用专门的方式方法,组织、管理、监督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及时、完整、准确地核算运输收入,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增运增收、堵漏保收,确保铁路运输收入的进款完整和缴拨及时。
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铁路的发展,我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水平和质量虽然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是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现阶段,我国铁路收入人员的队伍建设存在不能满足收入管理体制要求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部分铁路局、站段的收入管理机构建立不完善,没有明确各级领导及专职人员工作职责。岗位责任制不明确,使得收入管理人员在工作态度上有时处于消极状态;第二,铁路运输收入管理人员不稳定,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二)管理技术和方法有待于提高
随着科技的发展,收入管理的各项内容已经逐步实现了电算化。但是这种电算化是针对于各个管理内容独立存在的,限制了数据资源的充分共享,使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没有完全发挥其优势。同时,这种分散型的管理系统使各项数据较难整合应用到一起,使收入清算工作难以保证其公正性。所以,现有的收入管理的技术手段不利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效率的提高。
(三)没有充分发挥收入管理在生产管理中作用
铁路运输收入来源于铁路运输生产,所以生产管理环节中的运输组织都应该以运输收入为核心开展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运输收入管理却没有围绕在运输收入这个核心,使运输资源没有得到优化配置,阻碍了铁路部门管理各项指标的实现。
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积极意义
(一)推动铁路的健康持续发展
铁路的运输收入是铁路业中的主要经济和资金的来源,收入的多少直接决定着铁路的发展以及铁路业的竞争能力,是铁路经济效益的集中体现,提高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铁道部给各个铁路局下达的运输收入预期目标不断增高,伴随的是运输成本也连年增大,所以给铁路局完成收入预期目标带来了巨大压力。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是实现运输收入预期目标的有效途径,它在增运增收、提高收入质量、确保收入完整、强化收入管理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重要意义
加强铁路运输管理是实施政府决策的体现,也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发挥交通运输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的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
四、整体提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水平
整体提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水平,可以提高运输收入管理的能力和力度,使运输管理更为规范化、严格化、合理化以及公平化。要实现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水平的整体性提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⑩ 2011新交通法规

道路交通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2001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996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1996年颁布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1年9月22日颁布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4年2月22日颁布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2000年颁布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2000年颁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988年颁布

11.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1997年颁布

12.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2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6日颁布

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颁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年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颁布

1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19.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2003年7月12日颁布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20月28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4年1月1日颁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28日颁布

2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4年4月30日颁布

2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9月13日颁布

25.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2日颁布

26.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4年11月19日颁布

2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11月22日颁布

2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1日颁布

30.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04年1月10日颁布

32.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4.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5.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6.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2005年4月1日颁布

3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3日颁布

3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4月13日颁布

39.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2日颁布

40.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年5月9日颁布

4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颁布

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颁布

4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年6月7日颁布

4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颁布

45.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2005年8月29日颁布

46.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9月26日颁布

47.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8.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49.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0.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2.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6.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7.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8.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59.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5年10月10日颁布

60.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3日颁布

61.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2005年12月13日颁布

6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2005年12月31日颁布

6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9日颁布

6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006年1月4日颁布

65.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2月6日颁布

6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2日颁布

6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6年2月27日颁布

68.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 2006年1月27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2006年3月20日颁布

7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3月21日颁布

7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6月8日颁布

7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6月30日颁布

7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3日颁布

74.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75.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7日颁布

76.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2006年8月29日颁布

77.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9日颁布

7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颁布

7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颁布

80.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2006年11月24日颁布

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1.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有关手续须知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颁布

3.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 2003年颁布

4.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公路无证经营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16日颁布

5.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颁布

6.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1988年7月4日颁布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2003年9月27日颁布

8.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7日颁布

9.关于做好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1日颁布

10.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5日颁布

1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9日颁布

12.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2004年2月9日颁布

13.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 2004年1月8日颁布

14.司法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15.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4年4月30日颁布

16.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14日颁布

1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 2004年6月18日颁布

18.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颁布

19.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2004年6月8日颁布

20.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23日颁布

21.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年7月13日颁布

22.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2004年6月16日颁布

23.交通部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颁布

24.关于做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25.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国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4年12月9日颁布

26.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27.关于汽车进口配额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问题的公告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28.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颁布

29.关于实施电子舱单数据接收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16日颁布

30.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颁布

31.关于印发北京、上海、广州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通知 2005年1月5日颁布

32.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2003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05年1月18日颁布

33.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5年1月10日颁布

34.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4日颁布

35.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颁布

36.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颁布

37.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5年5月26日颁布

38.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通知 2005年5月13日颁布

39.关于加强雨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颁布

40.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13日颁布

41.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 2005年8月10日颁布

42.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10月12日颁布

43.关于发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等22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等93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颁布

44.关于加快交通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进度的通知 2005年10月24日颁布

45.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8月23日颁布

46.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8日颁布

47.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行为的通知 2005年9月28日颁布

48.关于征求《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放测量仪器和计算机控制软件技术要求》等四项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2005年10月28日颁布

4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 2005年9月10日颁布

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颁布

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2005年9月23日颁布

52.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2005年9月7日颁布

53.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2005年10月26日颁布

54.关于规范转籍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颁布

5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5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2日颁布

57.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颁布

58.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颁布

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25日颁布

60.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颁布

61.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年3月16日颁布

62.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6年1月4日颁布

6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2006年4月3日颁布

6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4月3日颁布

65.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4月4日颁布

66.关于加强联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22日颁布

67.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 2006年6月13日颁布

68.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16日颁布

69.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11日颁布

70.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2006年6月25日颁布

71.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2006年5月23日颁布

72.《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6月9日颁布

7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颁布

7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颁布

75.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2006年5月11日颁布

76.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 通知 2006年10月13日颁布

77.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颁布

78.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 2006年11月10日颁布

79.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2006年11月10日颁布

80.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2006年11月24日颁布

81.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01日颁布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06年12月04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