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旅游活动的基本层次是(希望参加去的旅游团层次结构)

旅游者的旅游活动行为层次有哪些

  旅游活动的性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余暇时间在逐渐增多。当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之后,人们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旅游活动正是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一种活动,它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种高消费形态。?对这个问题,目前旅游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旅游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有人认为旅游是一种社会文化活动。本文认为旅游活动的属性是它的文化性,旅游是以文化为主的综合性社会活动。1 旅游活动的性质任何一个事物都是诸多矛盾的统一体,旅游活动也不例外。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着许多对矛盾,其中最主要的矛盾是旅游需求与旅游供给之间的矛盾。产生旅游需求的是旅游者,提供旅游供给的是旅游产品经营者即旅游企业。因此,旅游需求与旅游供给之间的矛盾又直接表现为旅游者与旅游产品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就旅游者方面而言,其旅游活动的类型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观光旅游、寻根求源探亲访友旅游、会议旅游、宗教朝圣旅游、度假疗养保健旅游、体育与探险猎奇旅游、修学旅游、海底火山沙漠旅游以及各种专项旅游、兴趣旅游等等。但无论旅游者参加哪一种类型的旅游活动,其旅游目的都是观光旅游了解世界,开阔眼界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旅游可以使人变得更加聪明。因此,旅游者的活动是一种文化活动。旅游产品经营者主要指旅行社、旅游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游饭店为代表的旅游住宿部门。它们共同构成了旅游业的三个主要职能部门。旅游产品经营者通过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交通、食宿、旅游等项服务,获取经济效益。这就决定了其经营是经济性质的,旅游业是一项经济事业,它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性质取决于事物内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旅游活动的主要矛盾是旅游者与旅游产品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而在旅游者与旅游产品经营者之间,哪一方面是矛盾的主要方

影响旅游者行为的因素有什么意义?

  旅游需求除了受旅游动机、人们可自由支配收入、余暇时间和交通运输条件的直接作用外,还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自然、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而形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通常,影响旅游需求的主要因素有:   (1)人口因素   人口是影响旅游需求的最基本因素之一,因为旅游本身就是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人口的数量、素质、分布及构成对旅游需求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从而形成不同的旅游需求规模和结构。   (2) 经济因素   经济条件是产生一切需求的基础,没有丰富的物质基础和良好的经济条件, 旅游需求便不可能产生。因此,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人们收入分配、旅游产品价格、外汇汇率等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旅游需求的规模及结构。   (3) 社会文化因素   世界上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从而在价值观念、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美学和艺术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进而影响到对旅游产品的需求,旅游活动的感受也有较大的差异。   (4)政治法律因素   政治稳定性是激发旅游需求,促使旅游需求不断增加的重要因素。旅游接待国的政局稳定,对该国旅游产品的需求量就多;反之,对该国旅游产品的需求量就少。   (5)旅游资源因素   旅游资源是吸引旅游者的旅游对象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风貌和社会发展的象征,体现着该国家或地区自然、社会、历史、文化及民族的特色,从而对生活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的人们产生着吸引力。   这些因素是市场定位、细分和制定目标市场的可行性分析的一个重要考量。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该有哪些行为规范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1、根据【法条】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从整体来看,旅游者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但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不文明旅游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3、实践中,一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顾及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无视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引发与当地居民的摩擦和矛盾,甚至因违反当地禁忌而发生不愉快事件,旅游者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4、一些旅游者在一些名胜古迹、文物上乱涂乱画,破坏旅游资源。一些旅游者,乱扔垃圾、攀爬树木、踩踏绿地、追捉动物,破坏生态环境。

如何判定人们的哪些行为属于旅游活动?

  通俗的讲,旅游活动就是指人们出于移民和就业之外的其他目的,离开自己的常住地而外出的旅行和在外逗留活动。   (一)观光旅游(是旅游的基本类型和主体形式)特点为: 1、旅游者对旅游吸引物(自然风光、文物古迹、民族风情、都市风貌等)以静态观赏为主,缺乏旅游活动中的参与性和交流性;2、旅游者喜欢知名度高的旅游地(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于2000年1月对北京、上海、广州等三个城市的700余名居民进行的关于旅游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决定是否旅游的关键因素中,旅游地风光占47%); 3、旅游者在旅游地的活动空间范围和自由度大,逗留的时间短,重游率低; 4、旅游者由于流动性大,因此,在旅游地实现的消费量较少; 5、受气候的影响大,旅游的旺季和淡季十分明显。     (二)文化知识型旅游 主要类型:文化知识型旅游 科技交流旅游 文艺交流旅游 考古旅游 院校旅游 电影节 民族风貌考察旅游 生物考察旅游 专业学习旅游 寻根旅游 博物馆旅游 宗教旅游 音乐节旅游 军事旅游 农业旅游 工业旅游

去旅游是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什么需要

  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旅游需要属于自我实现的需要 。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书中将人类需求象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旅游活动行为层次哪个学者提出的

  陈传康老师认为,旅游者的旅游行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层次、提高层次、专门层次。

谈谈旅游九大层次?

  旅游是一种经济行为,也就是说怎么花钱?   第一重:奔有名的景点,大城市。比如中国长城的八达岭一段,或巴黎凡尔赛宫。第二重:奔略微偏僻一些的小地方,但又交通便利的,像周庄一类。第三重:奔自然风景,山山水水,像武夷山。第四重:奔边远地区,像西藏、新疆、中东、埃及。第五重:徒步穿越,或骑自行车长途穿越,超过1000公里以上者。第六重:洲际环游,如穿越非洲、南北美、中亚,或鱼跃大洋洲。第七重:2000万美元上太空。第八重:文化底韵深厚时,融入当地生活,如对巴黎的酒吧了如指掌者,或者能对敦煌壁画激扬文字者。此类驴博学多识,乃驴中之骡也。第九重:坐家中,执《鹿鼎记》,阅之甚欢,乃忘所在。   另外,人生九个层次的财务自由:初段:菜场自由;二段:饭店自由;三段:旅游自由;四段:汽车自由;五段:学校自由;六段:工作自由;七段:看病自由;八段:房子自由;九段:国籍自由。

旅游企业微观环境中的参与者

  营销微观环境是指存在于旅游企业周围并直接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各种参与者。主要包括购买者、中间商、竞争者、公众等。   (1)旅游购买者对企业营销活动的影响,包括旅游者、组织购买者 (2)中间商对旅游企业营销活动的影响   旅游中间商是指处在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参与商品流通业务,促使买卖行为发生和实现的集体或个人。包括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交通运输公司、营销服务机构和金融中间商等。这些旅游营销中间商一方面要把有关产品信息告知现实的和潜在的旅游者,另一方面又要使旅游者得以方便地克服空间障碍,到达备有旅游产品的地方去。 (3)竞争者对旅游企业营销活动的影响   竞争者属旅游企业市场营销微观环境因素之一。竞争者的状况,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竞争者应着重进行分析。   每一个旅游企业,一般都面临着四种类型的竞争者。即:愿望竞争者、一般竞争者、产品型式竞争者和品牌竞争者。   (4)营销中介对旅游企业营销活动的影响   营销中介是指那些协助企业向最后买者推广、销售和分销产品的企业。   包括中间商(批发商、代理商、零售商),实体分配企业(运输、仓储)营销服务机构(广告、咨询、调研)和金融中介(银行、信托、保险等),这些都是营销活动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这些环节帮助旅游企业寻找顾客或增加销售。 (5)公众对旅游企业营销活动的影响   公众是旅游企业市场营销微观环境的重要因素。它对旅游企业实现目标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作为微观环境因素的公众环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公众,即那些关心和了解并影响旅游企业取得资金能力的任何集团,包括银行、投资公司、证券经纪行和股东等。②媒介公众,主要是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有广泛影响的大众媒介。③政府公众,即负责管理旅游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有关政府机构。④市民行动公众,包括保护消费利益的组织、环境保护组织、少数民族组织等。⑤地方公众,如旅游企业附近的居民群众、地方官员等。⑥一般群众。⑦旅游企业内部公众,包括企业董事会、经理、职工等。

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有何影响?

  <一>旅游对环境的有利影响   1. 旅游对经济环境的有利影响是最为显著的,旅游业和其他产业相比,是一个投资少,见效快,无污染<相对污染工业而言>的产业,同时,旅游业还能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这就使旅游业对于该地区国民经济收入具有重大的意义.   2. 发展旅游业,还能增长当地的就业机会,使更多的人有业可从,解决了社会中就业的一大难题,降低社会制安事件的发生频率.同时,各地游客的进入,增长了当地居民和外地人的接触和交往,促进了相互间的文化交流,扩大了视野,提高了文化素养.   3. 旅游业对生态环境也有明显的有利影响.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不断地开发旅游资源,其中有不少旅游资源原来就存在一些生态问题,,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便可采取旅游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的措施,使开发出来的旅游资源比原来的生态环境质量更高,即旅游开发美化了生态环境.旅游业还能保持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开发出来进入利用阶段,若能科学地管理,能使当地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循环.   <二>旅游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旅游对环境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大气的影响、对水体环境的影响、噪音污染、对动植物的破坏和干扰、对景观环境的破坏等方面。大量事实表明,旅游已成为环境污染源之一,因此有必要对于旅游污染环境的主要途径及其特殊性做一总结,归纳出旅游影响环境的基本规律,从而为从旅游管理角度加强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旅游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时刻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同时旅游文化也在时刻影响环境。旅游文化的发展对环境的负面作用和消极影响,日益显现出来,已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旅游文化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近年来颇受重视的研究课题,国内外有不少学者对此作了相关研究。我们这里介绍的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归纳的八个方面的负面影响,具体如下:(一)对地表和土壤的影响   随着各自然区域内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设施开发与日俱增,已使很多完整的生态地区被逐渐分割,形成岛屿化,使生态环境面临前所未有的人工化改造,如地表铺面、植被更新、外来物种引入等。无论是陆地还是水域表面都可能受到旅游活动的影响,岩岸、沙滩、湿地、泥沼地、天然洞穴、土壤等不同的地表覆盖都可能承受不同类型的旅游冲击,尤其是地表植物所赖以生存的土壤有机层往往受到最严重的冲击。如露营、野餐、步行等都会对土壤造成严重的人为干扰。土壤一旦受到冲击,物理结构、化学成分、生物因子等都会随之发生变化,并最终影响土壤上植物的种类与生长,昆虫、动物也会随之迁徙或减少。   (二)对植物的影响   人类的旅游活动对地表植被和植物的影响可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大类。直接影响行为包括移除、踩踏、火灾、作为营火材料采集和对水生植物的危害。间接影响财包括外来物种引入、营养盐污染、车辆废气、土壤流失等问题,这些都会间接地影响植物的生长和健康。   1.大面积移除   这是人类旅游活动对植物的最直接伤害。比如,为兴建宾馆、停车场或其他旅游设施,大面积的地表植被剔除,甚至还从外地搬来其他土壤进行客土,以符合工程上的要求,这无疑是对植物族群抄家灭族的行为。   2.游客践踏   旅游活动对植物的影响中,游客践踏是最普遍的形式。只要游客一踏上公园或绿地,他的双脚就可能施压于植物身上。游客观赏自然风景区后,势必产生植物种群的改变,即使是轻度的使用,有时也会造成重大的变化。游客对植物践踏行为会引起一系列的相关反应。如会影响到植物种子发芽,因土壤被踩实而导致幼苗无法顺利成长;对于已成长的植物,则可能因踩踏而导致其生理、形态等发生改变;步行道规划设计不合理,也可能影响到濒危植物物种生长;游客所搭乘的交通工具常会留下车痕,造成植物组成的改变。   3.采集   采集也是对植物的一种伤害行为。游客最常见的采集动机是想摘下某朵漂亮的花,或想尝尝果实的滋味,或是想带一部分植物回家种植。此外,许多游客迷恋植物的神奇疗效,一到野外看见药用植物就摘,使许多药用植物的天然族群愈来愈少。   此外,由于旅游者不慎或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的森林火灾,致使植被覆盖率下降;任意砍伐树、竹作木屋、竹屋和烧柴等,毁坏了一些幼木,改变了森林树龄结构;大量垃圾堆积,导致土壤营养状态改变,还会造成空气和光线堵塞致使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等。   (三)对动物的影响   旅游区的开发可能会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庇护所。游客到达旅游区后,无论是旅游活动本身或是游客所制造的噪音都会干扰野生动物的生活和繁衍。而且一般游客总喜欢“有吃又有拿”,嗜吃各种山珍海味,又偏爱收集各类野生动物制品,以显示自己的霸气,这样野生动物的生命就受到了威胁。   1.干扰   游客从事户外旅游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对生存其中的动物尤其是较为敏感的鸟类和哺乳动物造成干扰。如西双版纳的象谷,由于大规模游客的进入,影响了野象的生活规律,使经常出没于原始森林溪水旁的野象,现在只是偶尔有一两头到此活动;游客从事水上活动也可能对水鸟族群造成威胁,使水鸟不能好好孵蛋、导致失温,天鹅或水禽还可能对被钓客的钓钩挫伤,或食入钓鱼用的小铅块而丧命。游客使用各种旅游设施时所产生的噪音也是其中的一大影响因素,如手提音响、水上摩托车、汽艇均产生极大的噪音,这对动物的影响相当大;同时,水上各种船舶还可能产生油污污染,从而影响水中生物的生存。此外,游客在沙滩上的活动也会影响动物的生长,如影响海龟产卵行为等。   2.对野生动物的消费   旅游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其中游客对野生动物的消费行为最为严重。我国的游客不仅吃海鲜,更爱吃山珍,各种珍禽异兽只要没有毒,都有可能成为游客猎食的目标,造成这些族群数量的下降甚至绝迹。除了吃之外,游客还喜欢购买野生动物的相关制品,如动物毛皮、象牙等;许多海域原本有各式各类的贝类,但大量供人食用以及被制成各式纪念品后,贝类的数量锐减。   (四)对水体环境的影响   水体环境在旅游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旅游活动对水体环境的影响也是相当广泛而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船舶油污、垃圾污染   旅游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旅游船只所排放的垃圾、油污的污染。如桂林漓江,每逢旅游高峰季节,旅游船只几乎是首尾相接,组成浩浩荡荡的“船队”,不仅破坏了游江意境,而且船舶排放的污物大大超过漓江的自净能力,造成江水污染。很多水边地区,如海滨、泉点、河边等地为发展旅游业而修建度假村、休闲中心,其餐厅、宾馆等排放的污水和垃圾也是水体的污染源。   2.水上运动   随着度假旅游活动的日益兴盛,湖畔、河边、泉点等地水上运动项目,如水上摩托艇、划船、踩水、游泳、垂钓、跳水、潜水、驾驶帆船等,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度假生活内容,同时也给水体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如水上摩托车活动不仅对沙滩及海岸线产生侵蚀作用,而且其产生的涡流也会影响海域生态如珊瑚礁内的浮游生物和鱼类,漏出的油污还会污染水体,甚至会散布化学物质威胁水体生物的健康。   (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随着游客进入旅游区以及供游客乘坐的交通工具蜂拥而至,汽车排放的大量有毒尾气、扬起尘埃和众多游人呼出的二氧化碳,以及旅游区内的宾馆、饭店等生活锅炉排放的废气,都会对旅游区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1.交通工具污染   数以万计的游客使用的私人交通工具,是最没有效率的运输方式,它不但会消耗更多的资源,也会排放出更多的大气污染物。这种车辆所引起的大气污染以光化学烟雾污染最具伤害性,光化学烟雾中存在许多高反应性的光化学物质,不但会影响植物,还会危害人体健康。光化学烟雾严重时会影响视线,降低能见度,造成游客困顿;它所含的某些物质可能会刺激眼睛,造成流泪等不舒适的感觉。此外,交通工具所排放的废气还可能含有有毒物质,威胁地球生态的健康。从全球气候变化的角度来看,废气排放可能导致酸雨,也可能排放使地球增温的温室气体,或是排放诱发臭氧层空洞的物质。   2.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有机含量高,如处理不当,会滋生细菌和病毒,特别是堆放在底层的有机物,因严重缺氧,厌氧菌迅速繁殖,病原菌滋生,并产生恶臭;旅游公厕如管理不善也会产生恶臭,增加大气含菌数。   3.封闭环境中的大气污染   如溶洞、餐厅、娱乐场所等,除受外界大气影响外,还受内部污染物排放影响,如旅游者呼吸释放的二氧化碳、水汽并携带病毒和细菌、吸烟增加的二氧化碳和烟雾、使用电子设备释放出的大量正离子、装修释放的有害物质、取暖散发出来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烟尘等,由于空气流动差,空气污浊,令人头痛、气闷、食欲不振、精神不佳,甚至导致某些疾病传播和发生。   4.旅游设施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旅游宾馆饭店是任何一类旅游形式都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对大气的污染源主要是供水、供热、供能的锅炉烟囱、煤灶的排气、旅游地域小吃摊排放的废气等,释放出来的主要是燃烧煤、煤气和液化气产生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烟尘等,总量虽较工业小,但排放源分散、高度低、距景点近,且多无除尘设施,对旅游地大气质量影响大。   (六)对环境卫生的影响   旅游活动对环境卫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固体废弃物垃圾污染。在很多风景名胜区,人们随处都可见到游客丢弃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垃圾。垃圾污染现已成为我国很多风景名胜地区的一大祸害,是一个十分普遍而又棘手的问题。   我国游客总喜欢将各种食品,如点心、糖果、饮料等带到户外,或是到旅游区附近的土产店、海鲜店里大吃大喝,为当地环境制造出了许多垃圾。南岳衡山每年约有6000吨的经营垃圾、2000吨的旅游垃圾倒入旅游区内的溪流和水体中。某些山地的谷地几乎成为登山游人丢弃杂物的垃圾桶。山谷垃圾难处理,日积月累,臭气熏天。此外,这些垃圾的处理也是一大难题,因为“没有一种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是全然安全的”,如处理设备要耗电、耗能,而且部分污染防治设备会产生二次公害(如焚化炉可能排出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再次威胁环境,甚至损害大众健康。   (七)对环境美学的影响   旅游活动对环境美学的不良影响主要在于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和旅游业的不合理开发建设。   1.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   有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除了眼看、耳闻、鼻嗅之外,还有在古树、碑刻、石头等上刻字画画的不良习惯。刻字留念可以说是最常见的游客恶习,不仅破坏景观,而且会影响一些植物的生长,降低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比如,我国许多风景名胜区的岩壁上,本可欣赏大自然鬼斧神工的雕刻技巧,却常可见到“××到此一游”,或“×爱×”的心型图案,给人大煞风景的感觉。再如,我国黄山风景区非常盛行同心锁,情侣买来同心锁挂在树木旁的铁练上,可怜的巨树身上围绕成串的金属,古木参天的天然意境也全然被破坏了。   2.旅游业的不合理开发建设   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不当或开发过度,会使当地原有的景观环境遭到破坏,即所谓的“开发污染”。旅游开发的实质是在自然山水或原有风景区的基础上添加人工建筑,使之适应旅游活动开展的需要。但现今的很多的旅游开发,只考虑迎合其主观上认定的旅游者的兴趣所在的审美特点,忽视或根本不顾及该项目建设同周围景观环境的协调,从而造成对该地景观环境的侵害。如山东泰山、北京西山、中岳嵩山森林公园等,索道悬空,电线杆插天,严重破坏了山岳风景区的原有神态;浙江普陀山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昔日“见屋皆寺庵,逢人尽僧尼”,现在山上山下,摊店林立,现代化娱乐设施遍布全山,流行音乐已淹没了寺院传来的梵音,洋楼与寺殿争高,摇滚与梵音共鸣,此情景,与佛教圣地相去甚远;黄果树瀑布下游7公里处的天星景区,其内修了一个体积过大、黄色琉璃瓦屋顶的茶室,与景区的一个天然喀斯特盆景公园特色很不协调,破坏了自然美,违反了自然法则   (八)对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   1.对文物古迹的破坏   首先,由于部分游客的文化修养不高,认识不到文物古迹的珍贵和不可替代性,盲目地在文物上刻画或坐卧在文物古迹上拍照等不文明行为,会造成文物古迹不同程度的损耗和破坏。其次,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分,使文物古迹受到侵蚀,特别是一些古老洞穴、佛教石窟中的壁画和雕像等文物古迹表现得非常明显。由于洞穴和石窟中原本湿度就高,再加上众多游客呼吸作用所带来的大量水分,加快了珍贵的壁画和雕像的腐蚀速度。另外,照相机的闪光灯,数以百万计游客的汗水、指印,也会使得壁画和雕像受到腐蚀。如著名的敦煌石窟,因受照相机闪光灯及数以百万计游客的汗水、呼吸(二氧化碳)和指印的破坏和腐蚀,许多壁画的逼真细节已失去光泽,变得暗淡模糊,红色和肉色逐渐变为黑色。   再次,众多游客的脚踏也会损害文物古迹。如我国的万里长城长期以来由于大量游人的攀登,造成挤踏破坏,很多地方已受到严重损害;北京的故宫由于游人川流不息,碰肩抵足,曾将大殿内的金砖踩出凹坑,广场和通道的金砖也损害得很厉害,有人估算,故宫铺地的“金砖”,每年磨损达10~20毫米;颐和园蜿蜒700余米的彩饰长廊,路面的砖,几年就要更换一次。   2.对当地居民的价值观和生活习惯的影响   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旅游者不可避免地会将自己的生活方式带到旅游目的地。具体表现在:有些人通过对来访旅游者行为的观察,逐渐在思想和行为上产生消极变化。他们开始对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感到不满,向往来访旅游者的生活方式,先是在装束打扮和娱乐方式方面盲目模仿,继而发展到有意识的追求,从而使赌博、卖淫、投机诈骗、贪污受贿、走私贩毒等犯罪和不良社会现象增多,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此外,由于受西方自由思想的影响,传统的道德观念、价值标准受到冲击,其结果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增多和离婚率的上升等。   3.传统文化的过度商业化   传统的民间习俗和庆典活动都是在传统特定的时间、传统特定的地点,按照传统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举行的。但是,很多这种活动随着旅游业的开展逐渐被商品化,它们不再按照传统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为了接待旅游者,随时都会被搬上“舞台”,为了迎合旅游者的观看兴趣,活动的内容也往往被压缩,并且表演的节奏明显加快。因此,这些活动虽然被保留下来,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传统上的意义和价值。如傣族的泼水节被搬到昆明“郊野公园”作旅游文化活动项目开发时,却成了“倒水节”:游客各自拿着水桶、水盆,将水从对方的头上浇到脚底,或是将人推到水池中,一圈人围着“泼”,完全失去了“柳枝洒水”,以示祝福的文化意境。   4.诱发主客矛盾   在开展旅游的过程中,伴随旅游者与当地居民接触的日益频繁,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心理上的冲突和矛盾,尤其是对当地居民来说,这种不适和矛盾会更明显。如当一个旅游区出现游客过度拥挤现象时,或者游客行为太过粗鲁以致于对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时,居民就会产生抱怨的情绪,常会听到的抱怨有:个人隐私曝光、停车场不足、塞车、拥挤、噪音、环境变脏、垃圾增多、当地物价上涨、小偷变多等

法律在调整旅游业方面的作用

  游业收益分配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摘要]在旅游业收益分配中,旅游业者和政府间、旅游同业者间、提供不同服务的旅游企业间、旅游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间以及旅游企业和旅游地居民间存在多对矛盾。基于此,本文从税收制度、竞争规范、佣金制度、旅游和合同制度、旅游资源的产权制度等角度,对产生各类矛盾的制度原因及其解决方法作出了分析。   [关键词]旅游、收益分配、税收、佣金、产权   根据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一个社会中的分配关系是决定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因素:如果社会收益的分配在总体上是公平的,那么就会激发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社会生产效率——这样的分配关系就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反之,如果社会收益分配畸形,那么那些认为自己没有得到本应得到的利益的社会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就会受挫。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中,这一理论是同样适用的:要使旅游业不断发展,就必须解决好各个相关主体之间在收益分配上的矛盾。国外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旅游的本质是:继续维持环境系统和文化的完整性。以及对旅游业带来的各种社会效益在目的地区的公平分配。”[1]本文是在实证调查基础上,对建立和完善旅游业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初步探索,希望能为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有所裨益。   一.旅游业收益分配过程中的五对矛盾   (一)旅游业者和政府之间的分配矛盾   在市场经济中,盈利是企业的最根本属性之一。举办企业的目的,就是通过企业的经营来为企业主牟取利益——应该看到,最大化地获得利润是企业发展最直接的动力,它本身是无可指摘的。但是,一些很难取得利润的事业,如公共设施建设事业、社会治安管理事业等,要么投资回报周期十分长,要么根本就不会有统计意义上的利润回报。这些事业,一般企业是不会愿意投资的,但它们对社会的发展又极其必要,举办这些事业的责任,当然就只有由政府来承担了。政府要承担不赚钱的事业,就必须有钱来投资,这些钱从什么地方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谁获益,谁买单”:既然这些事业的最终获益人是社会公众,那么钱自然也要从社会公众这里来拿。这就是国家征收各种税费的原因。如上所述,旅游企业也和其它市场主体一样,把利润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就单个的旅游企业而言,它在经营过程中所赚来的钱,一定是能少缴一分税就少缴一分的,这就是旅游业者和政府间的分配矛盾。   (二)旅游同业者之间因竞争关系而产生的分配矛盾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之所以有竞争,是因为在同一市场中有多个从业者的存在。旅游市场的同业者之间在划分市场蛋糕的时候,自然会产生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在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时,这种利益分配矛盾不甚明显,但当旅游市场中的同业者过多,或者同业者所提供的服务能力大于需求总量时,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就显著化了。   (三)提供不同服务的旅游企业之间的分配矛盾   旅游业最常见的经营模式是:客源地旅游企业负责在本地招徕旅客,签订旅游合同以后,客源地企业将旅客送到旅行目的地,由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企业直接向旅客提供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客源地的旅游业经营者和旅游目的地的经营者之间,就存在旅游收益的分配问题。   由于旅游业竞争十分激烈,所以谁拥有客源,谁就在竞争中掌握了话语权。在这个意义上,处于旅游经营流程上游位置的客源地旅游企业(主要是组团旅行社)便能够凭借他们掌握的游客资源在旅游收益分配的安排中占有优势地位。但这个优势也不是绝对的。由于旅游服务的主要内容还是由目的地的各种旅游企业来完成的,如果他们所获得的收益被上游企业占有得过多的话,他们就只有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来维系自己的生存。服务质量的下降,会直接使游客对组团社产生不满,进而影响组团社的声誉——这对于以招徕为主的客源地旅游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客源地经营者在与目的地经营者进行收益分配谈判的时候,实际上在进行着一场搏弈——既要满足自己收入最大化的需求,又要防止游客的服务被过分地打折扣。   现在,一些地方客源地经营者和目的地经营者的收益分配矛盾已经十分突出,并且已经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以云南省西双版纳地区为例,根据笔者2002年至2003年间在该地区的田野调查,[3]到版纳旅游的客源大都来自昆明、省外乃至国外,版纳本地的旅行社基本都扮演着接待社的角色。在经营过程中,组团社提供给游客的旅游服务价格和接待社所期望的价格差距较大,如果接待社按照组团社的价格进行旅游服务,它们的利润空间就十分小。接待社为了生存,只能通过降低旅游服务质量,克扣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次数来弥补,使得旅游消费投诉增多,进而影响了版纳旅游业的形象。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版纳的旅游业采取了价格同盟的办法,共同确立接团最低价格,甚至统一配房、配车。这就使昆明的组团社利润下降,组团社于是不约而同地采取少推或者不推版纳线路的方法,使前往版纳旅游的游客数量进一步下滑。   除了客源地经营者和目的地经营者之间的分配矛盾之外,旅游接待企业(旅行社)与旅游运输企业、旅游住宿企业、旅游景点企业、旅游商品销售企业等承担不同分工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收益分配矛盾。笔者认为,不同工序的旅游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比较突出,是和旅游业固有的经营模式直接相关的。在传统商业和一般服务业中,消费者只与商品和/或服务的最终销售者发生联系,最终销售者对商品(服务)质量的控制力量较强。但在旅游业中则不同,尽管消费者(游客)只与组团的旅游服务企业签订旅游合同,却和所有工序(分工)的旅游企业都直接发生着联系——只要一道“工序”出了问题,组团的旅游企业(旅行社)都可能承担损失。这样,旅行社(尤其是组团社)便常常会与其他旅游服务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分配的纠纷。   (四)旅游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间的分配矛盾   在理想状态下,旅游企业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应该都是在劳动合同中间早已约定了的。如果事情的确如此简单的话,那么这种在所有企业和雇员之间都存在的分配矛盾便不应该专门在讨论旅游业收益分配的文章中提出。   但现实远非如此简单。首先,旅游业的收益,除了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中的费用外,很大一部分来自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额外消费(extra payment),在对这些额外消费的分配过程中,部分旅游从业人员通过收取回扣的方式(尤其是导游和旅行车司机)直接获得了收益。[4]其次,在旅游企业中(主要是旅行社中)存在着大量的承包关系,尽管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但他们基本是独自进行旅游服务的,他们一般也不从企业领取工资,而是按照与企业的承包合同向企业交纳承包费。在这些情形下,旅游企业与其职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就随之复杂化了。   (五)旅游企业和旅游地居民间的分配矛盾   在云南省,民族风情旅游是主要的旅游产品,这使旅游企业和旅游地居民之间的矛盾也成为在旅游利益分配中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旅游企业(尤其是旅游景点企业)投资数额巨大,需要回收成本和创造利润;另一方面,当地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存在,是旅游地能够吸引游客的重要原因,这些少数民族居民当然也应该从旅游业中获得收益。目前,旅游业产生的利润,大都由旅游企业获得,当地居民作为旅游资源的创造者和所有者,却无法分享其中的利益。[5]如何建立起一套公平合理的机制,使旅游企业和旅游地居民都从旅游业中获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了解这类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曾前往位于西双版纳勐罕镇(橄榄坝)的著名景区“傣族园”进行田野调查。在这里,经营景点的傣族园公司将五个自然形成的傣族村寨划入景区范围,租用村落中的空闲地兴建旅游设施,利用自然村寨的独特风貌吸引游客,收取门票。虽然傣族园被当地政府官员称作“公司加农户”运作模式的典型,但我们在调查中,还是看到了许多企业与园内村寨居民的利益分配纠纷。例如,傣族园的主要收入是门票,但村民并不是傣族园的股东,无法从门票收入中获得利益,村民因此感到吃亏;又如,村民希望修建新式的楼房,但公司认为这会破坏民族风情旅游的风貌,千方百计予以阻止,等等。   当然,在旅游业的收益分配过程中,还有一些其他主体,他们也都各自有自己的利益,这些利益之间也有相互冲突的地方,但比较而言,上述五类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可以说,如果能在制度设计中成功地平衡这五对矛盾,那么旅游业市场秩序就能进入良性循环,而倘若没有平衡好这五对矛盾,那么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就会遇到很大的障碍——一旦某个矛盾在现实中已经形成了畸形的利益分配格局,那么任何改革都会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力阻挠。   二.旅游业收益分配中的法律问题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必须强调的是,就法的作用而言,它“绝不仅仅保障经济的利益”,而且“从最基本的利益——保护纯粹的个人安全,直至纯粹的思想财富”都是法律所关注的东西。[6]但在本部分,我们集中讨论的是旅游业作为一个行业所创造出的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因而我们在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集中在上述几对矛盾的平衡过程中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上。   (一)税收制度:调整从业者与政府间的收益分配   旅游行业是一个分工细密的服务部门,一个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将会与组团社、运输企业、接待社、入住酒店企业、景点经营企业等众多旅游企业发生关系,这种复杂的服务过程一方面让旅游企业有了避税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国家不合理地对旅游企业重复征税的现象。   首先说避税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对各个企业实行的是分别征税的办法。如果一个企业当年亏损,那么这个企业就不需要缴税。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许多总部在旅游客源地的企旅游业都在旅游目的地注册子公司(独立法人),这些子公司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接受客源地公司的团队,这样一来,目的地的子公司始终处于亏损的状态,也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了。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地方分税制度,地方税是被直接用于地方财政——也就是地方公共事业的建设。如果旅游目的地的公司将盈利转给了客源地的关联企业,那么目的地的公共事业就无法获得资金支持。这种情形不但是对旅游资源地来不公平的问题,而且还关系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问题——可持续发展旅游中的环境保护、人文历史遗迹保护等大都属于公共事业,需要政府财政的强力支持才能获得应有的效果。   其次是重复征税的问题。以承担游客交通运输业务的旅游车行业为例,按照我国的税收法律,组团旅行社和作为旅游辅助企业的旅游汽车公司都根据各自财务年度的盈利情况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看似不存在重复征税。但问题在于,根据笔者的调查,旅行车公司大都不真正对其旗下的所有旅行车享有完全的所有权——通常的情况是,一个旅游汽车公司只拥有少部分属于公司财产的车辆,大部分车辆则都属于各个旅行车司机所有(即使在形式上旅行车都是属于公司,但实质上这些车辆都由司机自己出资购买)。这样,旅行车司机对于自己投资的汽车上所获得的收益,不但要承担分摊下来的企业所得税负担,而且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形成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也正是由于有这样沉重的负担,所以旅行车的司机才不得不尽量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乃至谋求获取购物佣金之类的灰色收入。   调整旅游业者和政府间的收益分配,关键是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减少税收漏洞和重复征税,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又不单单是税务部门的事。之所以出现上述旅游运输业者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立法与实际不相适应——一方面,过高地市场准入标准使大量运输业者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获得运营资格,因而就只能“挂靠”在运输企业内;另一方面,运输企业本身也无法完全满足市场的供应要求,因而就只好以出租市场准入资格的方式获取畸形收入。税收制度作为分配手段,其正常运行需要以各项配套法制的合理性为基础,这一点是我们过去在税法研究中常常忽视的问题。   (二)竞争法制:约束同业者之间的收益分配   市场竞争必须要有法律规则的约束,这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看得见的手”的重要部分。客观地说,与保证交易安全的民法制度相比,保证市场公平的竞争法律制度在我国还相当滞后。更另人遗憾的是,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像旅游这样的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我国规范服务业竞争的法律制度却十分欠缺。在我国目前仅有的“法律”层次的竞争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7]规范的主要是货物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像旅游业这样的服务业并没有加以关注(例如,在该法第十一条中虽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却没有规定能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在有关旅游业的规范中,只有《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在这两个效力等级十分低的立法中,列举了“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这些规定大都属于规章层次,效力等级较低,所以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地方甚至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实施违反这些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一些旅游地区以旅行社协会和饭店业协会的名义成立“行程控制中心”、“配房中心”等统一价格的机构,实质上违反了上述规定中有关禁止制定垄断价格的规定。[8]同业者间的收益分配,应该依靠充分而正当的竞争来实现,以抛弃竞争而换取的短暂平衡只会使服务质量差的旅游企业仍然能获得收益,使服务质量好的企业丧失进取的动力,最终以损害消费者为代价来协调同业者之间的矛盾,这必将损害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无异于涸泽而渔。[9]   (三)佣金制度:规范企业与企业从业人员之间的收益分配   旅游业竞争法律问题中,还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回扣(或佣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各种旅游法规都对帐外收取回扣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为什么旅游行业中的回扣行为仍然大行其道呢?笔者认为,既然回扣现象大面积存在,就一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单纯地批判、禁止是无助于解决旅游企业与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的。经过调查,笔者认为回扣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销售旅游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没有受到有效监管。旅游商品的销售,是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严格地讲,这一类经营者所经营的是传统的货物贸易而非服务贸易。因此,在旅游法规中,对这些经营者的活动规范得比较少,但其实这些经营者与旅游业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在我国行政管理条块分割的情况下,他们处于旅游行政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的缝隙中。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的发展,他们大量地采用账外回扣等畸形的竞争策略。而当而当回扣泛滥以后,这种策略不但不起作用,而且还增加了旅游商品销售企业的总体成本——如果不给司机和导游人员回扣,他们就不会推荐游客到商店里进行额外消费——这些成本最终转化到旅游消费者身上,使旅游者在购买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始终与旅游业形成尖锐的利益冲突。   二是旅游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存在弊病。目前我国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十分松散,导游和司机基本都是“挂靠”在某个旅行社或旅行车公司下的个体从业者,他们在旅游企业要么不领取工资,要么只象征性领取很少的薪酬。为了生存,大量司机和导游就只能把回扣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是执法上的问题。由于执法不严,旅游商店给予旅行车司机和导游回扣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如果不给回扣或者举报回扣,反而会被业内看作“不正当竞争”——当初的执法不严导致如今的法不责众。   因为有上述原因的存在,仅仅靠旅游监察部门的检查和处罚,是很难杜绝回扣的存在的。2002年初以来倍受关注的“公对公佣金”制度为解决回扣问题找到了新的角度。[10]2002年2月,广西省桂林市出台《桂林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月,海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购物点、景区(点)、潜水点等旅游经营单位和旅行社之间公对公银行账户往来结算佣金收授制度,并于3月27日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立了由银行、税务机关参与的的旅游经营来往统一结算中心。2002年6月,昆明市也公布了《昆明市旅游行业佣金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允许旅行社选择3至5家商店作为购物场所,与其通过非现金银行往来账户的结算方式来提取佣金,同时规定任何购物商店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形式的佣金。各地的这些新措施目前都刚刚进入实施阶段,具体的执行效果还需要观察。   笔者认为,要真正让佣金制度切实执行,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根据上文的分析,回扣泛滥的原因是深刻而复杂的。因而要解决回扣问题,单靠推行佣金制度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对旅游行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同步改革:   首先,改革旅游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对旅游业的市场准入进行行政干预,是防止由于竞争主体过多而产生恶性竞争的重要手段。之所以旅游商品销售者都要向导游和司机提供商业贿赂,[11]是因为市场竞争过于激烈,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只有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才能生存;之所以导游无法从旅行社得到正常的工资,是因为具有导游资格的人过多,造成导游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进而使旅游企业敢于不按照国家法律与导游建立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如果政府能够建立严格的旅游市场准入机制,那么那些不够资质的企业不会参与到竞争中来;如果有严格的导游司乘人员淘汰机制,取消素质差的导游人员的从业资格,那么真正素质良好的导游就能通过正当的手段实现自己的价值。昆明市的《旅游行业佣金管理暂行规定》中,确立旅行社应该与能够保证90天退货的企业建立佣金合同关系,就是对市场准入机制的一种有益尝试。[12]我们认为,除此以外还应该确立严格的导游淘汰机制,在对导游进行的年度考核中明确淘汰比例,改过关考核为选拔考核,建立动态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   其次,加大对导游、司机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法保护。严格导游执业管理,只有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人,才可以获得导游执业证书。在这一点上,云南省昆明市最近的规定十分及时:旅行社必须保障导游的基本工资报酬,每月不低于省、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必须保证导游参加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及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有关保险。此外,还应根据导游、司机收入结构现状,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细化,制订示范合同,允许企业与员工约定公对公佣金的分配比例。   再次,为保证所有佣金都通过公对公方式到达旅行社,要严格执行当前有关私拿回扣的法律法规,坚决严厉地查处不通过公对公佣金渠道支付给导游报酬的行为,凡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的,都应该进行刑事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佣金都通过公对公的方式进入旅行社账户。   总之,要遏止回扣这一严重危害市场持续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相关机制,在保证导游和司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推进佣金向合法化、合理化的方向变革。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保证行政机关的超然地位,绝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旅游收益的分配中。   (四)旅游合同:平衡不同分工旅游企业间的收益   旅游合同,在一般意义上指的是旅游消费者(游客)与组团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其中规定了旅行服务的时间、内容、标准、价款等内容。无庸置疑,旅游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才能在执行过程中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除此之外,基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我们仍然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研究。   如前所述,旅游合同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游客和旅行社,而实施旅游服务的则是旅游目的地的各种企业。这就形成旅游合同的最显著特点:第三人履行性。对于这种特性,在法律上可以有两种安排:一种是看作合同债务的承担,一种是看作旅行社(而非游客)与各个工序的旅游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如果按第一种安排的话,那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民事合同的义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时候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在理论上,完备的旅游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由哪些主体来实施对旅客的具体服务项目。可是对游客而言,他们是很难获得地接社、目的地旅游运输企业、目的地酒店企业等各个工序的旅游企业的详细资讯的,所以游客事实上还是只能按照组团社的安排来订立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契约。所以在实践中,大多数旅游合同都只能(也只需要)按第二种安排来订立——旅游合同中并不明确指出由哪家企业来具体承担游客的某项服务,只是规定出各项服务应该达到的标准和档次,如酒店的星级、用餐的标准等等。如果游客在行程中感到服务项目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档次,那么他们只与组团社发生违约赔偿的法律关系,然后由组团社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根据其与各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者的委托服务关系来主张责任。   基于这样的制度安排,在旅游服务过程中,组团社为了避免因为下游企业的服务问题而被索赔,普遍采取了后付团款的办法。下游旅游企业事实上都是先提供服务,然后再向组团社收取费用——对接待社和酒店、运输等旅游辅助企业而言,我国旅游法规中的“先交费,后旅游”原则在实践中成了只约束消费者不约束服务提供者的空谈。可是,这种方法虽然保证了上游旅行社的利益,却不合理地增加了下游旅行社及其他旅游辅助企业的风险——一旦组团社因为自己的原因发生亏损,就极有可能占用和拖欠应该付给下游企业的款项——这就是不同分工间旅游企业经常发生法律纠纷的原因。   笔者建议,可以尝试使用“最高额担保”的方式来协调不同工序旅游企业间的收益。具体方法是:各个下游旅游服务企业应该与组团社订立合同(可以是不定量的),约定各个具体标准下的服务价格,并且在合同中设定一个最高额担保(可以自由采用保证、抵押等方式)。有了最高额担保,下游旅行社就可以据此在合同中要求组团社在团队到来前就先行付款。这样,既防范了企业运营中的风险,又保证了各个工序旅游企业正常利润的按时获得,提高了资金流通的速度。   (五)产权确认:解决旅游企业与旅游地居民之间的收益分配矛盾   笔者认为,之所以旅游企业与旅游地居民之间的收益分配矛盾突出化,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制中没有明确旅游资源的权利归属问题。虽然宪法规定了土地、森林、河流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但在具体实践中,人们似乎并没有意识到旅游资源的财产权属性。下面以笔者所调查的“傣族园”风景区为实证个案来讨论这一问题。   傣族园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当年外地投资者准备在此建立公园的时候,与几个村寨签订了长期(三十年的期限,已经超过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用土地的协议。由于是租赁协议,所以五个村寨并不是傣族园公司的股东。这就为公司与农户间的收益分配矛盾埋下了伏笔。几年经营下来,处于傣族园中心位置的曼春满村的居民获得了比其他村寨的居民高得多的收益:游客都集中在他们村游览,村寨中的居民可以通过摆摊、接待游客入住等多种途径获得收益。因此曼春满的居民(尤其是几户“定点接待户”)与傣族园公司的关系十分融洽。但其他几个村寨则不然,因为游客数量并没有想象中多,所以这些村寨的居民除获得低廉的土地租金外,基本没有从旅游业中获得收益。于是它们与公司之间,与曼春满村之间的矛盾潜移默化地积累起来。尽管傣族园公司想了许多办法来提高村寨中居民的收入,但由于游客有限,成效并不大。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发生村民与公司之间,不同村寨之间的矛盾,是因为傣族园在产权安排上没有把旅游资源的创造者和所有者——村民考虑进去。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就采取各个村寨用自己的土地和旅游资源作价入股的方式,那么作为所有者的村民便不再处在和公司对立的位置上,而是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同获得经营利润的主体。在我国的旅游立法中,应该承认旅游资源的财产权属性,使这些资源的传统占有者有充分的权利处置这些资源,才能防止“所有权失位”,让所有者有法可依地在旅游资源上主张利益,从而为法律上协调当地居民与旅游开发者间的收益分配找到依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要处理好旅游业中的收益分配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众多相关学科的系统工程,并不意味着代表单单从法律学的角度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实事求是的做法应该是:集合各种社会科学的方法,

赞 (6)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