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行社经营体系不够正规(某旅行社既经营入境)

分类: 旅游信息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329070

2、A城某国际旅行社(简称甲社)是一家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大社。旅游旺季时节,甲国际旅行社因为导游员不够

  他们都有错。因为在签订协议时,甲社就违反了规定,与没有接待入境资格的旅行社签订协议,本身就是错的。   出现游客投诉等一系列事情,首先责任在于甲社,不该将团队委托于没有资质的国内旅行社。其次才是乙社的责任,没有资质,是不能够于甲社签订协议的。所以他们都有错。

旅游社因人数不够而取消出团,算违反合同吗?

  旅行社违约。   给你介绍个案例   王先生一家计划去北京度假,就与某国内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在签订合同后的15天以后。合同签订后,王先生的夫人还向单位请了年休假。就在王先生一家积极准备之时,旅行社来电告知王先生,由于人数不够,旅行社决定取消这次旅行,旅行社将全额退还团款。王先生和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认为王先生无理取闹。因为旅游合同已经赋予旅行社拥有合同的解除权。   王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本旅游团需有10人以上签订方能成团。如人数未到,乙方(指旅行社)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5日通知到甲方(指旅游者),解除合同。而乙方解除合同后,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或者和甲方另行签订合同   旅行社解释说这次旅行社只组织了5位客人,没有达到预订的10人,旅行社具备了和王先生等人解除合同关系的前提,旅行社在出团前7天就通知了旅游者,并没有违背上述合同条款,旅行社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所以根据合同规定,旅行社只要把全额团款退还给王先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难以接受旅行社的解释,但又无可奈何。   那么,旅行社的解释究竟能否成立?换句话说,旅行社是否真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种合同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在条件尚未达成之前,合同效力处于暂时停滞状态,既不能说合同绝对有效,也不能说合同绝对无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加的条件是否“成就”。旅游合同也不例外,在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旅游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附加一定的条件,只要满足了附加的条件,旅游合同就可以生效或者解除。   对照上述合同条款,不难看出,由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有此条款,使得该旅游合同成为附条件的合同。具体而言,王先生旅游计划的实现,依赖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得少于10人,或者说旅游团人数是否达到10人以上,是旅游团能够成行的关键所在。旅游团人数达到旅行社的要求,合同就生效,王先生就可以随团旅游。假如旅游团人数达不到约定数,旅行社就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旅游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孤立地看,旅行社可以凭借约定,解除与王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合理,王先生也不应该就此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何事项进行约定,包括对合同附加某些条件,对合同的效力作一些限定,这样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妥。从目前旅游实务看,订立附条件的旅游合同显然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首先,这样的旅游合同不利于履行。   我们说,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其目的在于稳定和鼓励交易行为,顺利履行合同,实现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旅游服务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旅游合同交易不可能采用现货买卖的方式,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有一个准备阶段。旅游者为了按约前往旅游目的地,享受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也许要请假,并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假如旅游合同中有了上述的附加条件,就表明旅游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旅游团也许能够成行,也许不能成行。况且,从上述约定条款的前半部分的内容看,是强制性约定,可以理解为没有达到一定的人数,旅行社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地和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后一部分是任意性约定,可以理解为旅行社既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前后矛盾。但约定非常明确,不论解除合同与否,旅行社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旅行社手里,一切取决于旅行社的收客状态。所以,旅游者在进行各种准备工作的同时,还得为旅游团是否能够成行而担忧。为了确认团队最后是否可以成行,旅游者必须随时跟踪旅行社的收客进展。因为旅游合同的条款已经明确,一旦旅游团人数没有达到约定,旅行社就会行使解除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旅游合同中只要有上述附条件的条款,即使旅游者已经签订旅游合同,旅游者的心仍然悬着,只有踏上旅途,旅游者才可以真正放心。该条款的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因此,为了消除旅游者的后顾之忧,为了稳定旅游交易行为,为旅游合同的履行提供方便,旅游合同的履行不应当附加类似的条款,否则会给旅游合同的履行制造人为的障碍,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其次,这样的旅游合同缺乏平等性。   不论是旅游者,还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这也就意味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担平衡。要保证旅行社和旅游者事实上权利义务的平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具备平等意识,并把平等意识融入旅游合同的条款中,平等地约定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具体到王先生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假如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被赋予了因为组团“人数不足”的原因,旅行社享有合同解除权,且不负违约责任,那么,依据平等原则,旅游者也同样应当享有类似的合同解除权,旅游者当然也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上,旅游合同中没有赋予旅游者平等的合同解除权,相反,旅游合同对旅游者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了严格的约定:只要是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旅游者都必须承担责任,这与旅行社拥有的解除权形成鲜明的对照。概括地说,旅行社拥有合同解除权,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相反,旅游者没有旅游合同的解除权,如果要解除,随之而来的是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明显扩张了旅行社的权利,加重了旅游者的义务,这和民法的平等精神背道而驰,后果是显失公平,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   再次,这样的旅游合同违反协商性。   不论是何种合同,都是平等协商的产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论是取得权益,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加以约定。目前,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形式的合同。所谓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显然,格式合同的协商性已经受到一定的影响,存在局限性。从某种角度说,格式合同部分剥夺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协商权。   尽管合同法认可格式合同,但为了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权利进行限制,对接受格式合同者进行必要的保护,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就上述旅行社的免责条款而言,旅行社既然制订了如此条款,就应当采取措施,提醒旅游者对此条款的理解,陈述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并对条款的可能产生的后果作细致的解释。只有如此,旅行社才体现了合同签订的协商性,保证旅行社做到诚信经营。假如旅行社已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旅游者对此条款仍欣然接受,也就体现了双方的协商一致精神,不应当被判定为损害旅游者的权益。   第四,该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合同法为了体现公平精神,防止合同一方当事人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明显不公,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加以限定。只要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特点,则该条款无效。上述条款的症结所在,就是旅行社在免除其自身责任的同时,加重了旅游者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旅游者免责权利,权利义务分配出现了严重的倾斜。这样的条款是不平等条款,所以,它当然无效。   不过,要主张合同条款的无效,旅游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质疑。因为合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必须也只有得到人民法院宣判才能得到最终确认,旅游者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无权主张。一旦上述条款被确认无效,就表明该条款自签订之日起,就不能对旅游者产生约束力。   第五,旅游者维权之路艰辛。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假如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类似的旅游合同,其权益受损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旅游合同有了上述条款的约定,旅行社按约定解除了旅游合同,旅游者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或者补偿,一部分旅游者自认倒霉。一些较为顶真的旅游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就必须先就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该条款的无效,然后提出赔偿主张。所以,这样的旅游合同纠纷发生后,旅游者往往会处于两难境地:要么接受合同条款,放弃对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追究;要么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前者直接损害了自身权益,后者则增加了维权成本。不论旅游者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对旅游者来说都不是最佳选择。维权仿佛成了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另外,应当指出的是,造成王先生选择维权受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王先生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没有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合同的签订,也许他根本没有仔细看过合同条款,更不用说对旅游合同进行适当的研究了。因此,王先生的权益受损,他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所以,该纠纷再一次证明,如何签订恰当的旅游合同是关键,签订旅游合同决不是履行简单的手续。

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需要的资料

  场地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指拥有相对稳定性及足够的营业用房。     设施要求: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指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设立国际旅行社还应包括业务用汽车等。     人员要求:有经过培训并持有省以上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人员,其中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3名,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1人;设立国际旅行社的,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的,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会计人员。     资金要求:有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社不得少于150万元,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应交纳60万元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交纳60万元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并交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     文件要求:1、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等。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上述条件全部具备以后,就可以将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全部资料送到本地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经过审查后,再上报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果通过审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凭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到质监局办理企业编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四、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五、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八、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十、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感觉连机票费都不够,旅行社报的价格那么低它们都是如何盈利的?

  出门旅行不少人会选择跟团游或者跟旅行社对接,这样能够避免很多的麻烦。而一些旅行社推出的价格低到让人难以置信,甚至连机票费都不够,那么旅行社的价格报这么低,他们究竟是怎么营业的呢?        一、与景区合作。          所谓“无商不奸”旅行社看似非常低廉的价格,目的就在于吸引游客。对于游客来说,这么低的价格,买到就是赚到。而不少人也会疑问,旅行社如何赚钱呢?其实非常简单,不少旅行社和景区都会有合作,游客们来到景区需要衣食住行,也会购买一些纪念品。而旅行社就会从中抽取一些费用。   曾有不少媒体爆料,导游强制性要求大家购买景区的纪念品,让游客们怨声载道。而事实上,这些售卖纪念品的商家大多数都是和旅行社合作的,旅行社报出低廉的跟团游价格,这当中他们确实不赚什么钱,他们所赚的钱大多从景区当中获得。     二、走量。        旅行社之所以推出如此低廉的价格,其实主要还是以走量为主,跟团游是不少游客的选择,跟着团队走也会避免很多问题。一单生意对于旅行社来说利益并没有太多,而一个团队就能够为旅行社带来可观的利益了。因此不少旅行社把价格降低,通过量来取胜,这也是一种经营理念。没有商家会做亏本的买卖,旅行社表面上让游客花低价享受到了优质的服务,事实上旅行社从中获取的高利益,游客本身还被蒙在鼓里。

旅行社因报名人数不足未能成团

  这种情况属于合同纠纷,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解决。   由于合同约定中,有对你不利的条款,即未能成团的解决方案是改期或者改线路。作为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对于不合理的条款有权要求更改、或者有权拒签;否则,如果合同条款对你不利,打官司的话就比较被动。   鉴于合同条款对你不利,虽然打官司时你可以说没有仔细看条款、也可以说这个条款显失公平,但是法官如何认定,还是一个未知数。也就是说,打官司的情况下,旅行社和你都存在败诉的风险(如果没有这个条款,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未能成团,你有权要求退款,如果打官司你赢这个官司是十拿九稳的)。   考虑到合同对你不利,建议尽量与旅行社协商,要求其退款。如果不退款,你就向旅游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由于旅行社本身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如果害怕扯皮,也可能退你款。

国内旅行社能接待入境游客吗

  旅行社按照接待资质分为: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因为其资质的不同,功能和业务也就不一样,国内社主要是以接待国内外客人,不具备组团出境的资质;而国际旅行社除了可以接待国内外游客外,还可以组织国内外游客跨国游,即:出境旅游;入境游客,只要选择了有接待能力(语言沟通、外语导游的安排能力)的国内社也是可以的。但是国内社是不可以组织出境到国外的哦。   旅行社按照业务来划分,分为:地接社和组团社,地接社以接待当地的团队为主,组团社组织客人到外地观光游览,但是这种组团社不一定可以组织客人出境旅游,需要具备国际旅行社的资质才行。

国内,入境业务旅行社设立应该符合哪些条

  一、设立范围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二、设立数量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均没有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数量做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包括在同一区域、同一城市设立分社的数量,由旅行社根据经营服务的需要决定。 三、经营范围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既可设立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还可以设立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的质量保证金分别为5万元、30万元、35万元。 赴台游旅行社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经营赴台游业务,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

2009年国内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是不是涨了,是多少,不够的要补齐吗?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的服务网点,经营范围是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咨询、招徕服务?

  准确的说, 如果你的旅行社不是国际社, 就不能经营国际入境业务,因为国内社没有给外国人签发签证的权利,只有国际社才有,所以这是一个规定问题, 但现在到中国旅游的国际客人很多, 他们都可以在境外很easy 的得到到中国来的签证,如果你招来了国际游客,你的旅行社是可以在国内接待外国游客的。工商局和旅游局还规定了 国内社不可以组织给内游客到境外旅游,但中国很多的国内旅行社都把手伸向了国际,组团后,他们委托国际社接待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