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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顺德:政府包车接外地员工返岗
2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后用工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推出包括包车接送企业员工返回顺德,解决企业员工返工难题等多项暖企行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60多名工人安全到家
2月20日上午11点35分,为了降低感染风险,每辆车每排座位只坐一人的三辆50座长途客车,经过门口消毒后,搭载着60多名员工缓缓驶入一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大门,企业卫生防疫人员上车为他们逐一测量体温后,员工逐一依次下车,走过消毒地毯、洗手、领取装有口罩和防疫知识宣传资料的礼品包.。
下车后员工进行消毒、洗手
政府卫生防疫人员随即向他们进行防疫宣传教育,筑牢他们的防疫防线。
企业向员工宣传防疫知识
广西白色市西林县的王明万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两年多了,年初七后他就计划返回顺德上班,但由于西林县至顺德的客运班车已经暂停营运,他只能焦急等待客运班车复开。2月18日他得知顺德区政府与企业一道派出专车来接他们工友回顺德后,显得异常兴奋。
但是回顺德的路上却出现波折。由于顺德派出的大巴车当地不让进入县城,无办法到达员工约定的集中地点接员工。顺德区、镇相关部门与企业马上连夜沟通,最后大巴选择停在靠近集中点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上,由政府与企业协调当地资源,用小车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将员工逐一接上大巴车。
王明万是2月19日早上8点在家出门的,2月20日中午11点35分到达厂区,比正常时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还晚了7、8个钟。略显疲劳的王明万说:“政府、企业这样的行动让他很感动,如果无车接我,我真的不知怎样回顺德、什么时候能回顺德,而且这趟车又不用我给钱,节省了近400元交通费”
企业员工王明万
公司负责人何智亮说,他们得知顺德区政府发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后用工保障工作的通知》后,当日提出用车申请、政府部门当日答复,并马上派出车辆去广西白色市接企业员工回来,政府这样的措施确实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这家公司在顺德有6个厂区,正常生产时有员工约3500人,现在企业已经恢复产能约五成,他们第二批、第三批接员工车队将在明天、后天开出,这些员工回来后,企业基本可以恢复到正常产能了。
顺德推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系列措施
各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区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企业加强复工复产后用工保障工作,经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和企业携手并肩,由区统筹,以镇(街道)为单位,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1日,通过包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等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企业员工返回顺德,并协调当地政府支持我区开展长途运输。包车费用由政府全额负责解决。
二、鼓励企业多途径招录新员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1日,顺德辖区内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顺德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每人1000元生活补贴。
三、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引进职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1日,成功招用首次在顺德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
四、区、镇(街道)两级政府搭建平台,拓宽渠道,主动帮助企业对接各类院校,组织有专业技能的学生到顺德辖区内企业实习。
本通知适用于在顺德辖区内注册的所有企业,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经济促进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各承担50%。
本通知与上级政策如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复工”原则执行。
顺德区交通运输局目前已经联系区内16个客运企业,组织了53辆客运大巴,只要企业有需求、线路协调好,这些大巴车随时可以出发。目前顺德已经有一批企业向政府提出用车申请,其中大良街道有近20家。而第一家受惠企业2月19日已经从广西接回150多名员工回顺德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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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发文:11+17!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网地产讯 20日晚间,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涉建筑行业11条,房地产行业17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其中房地产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给予税收减免支持;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等。
具体措施如下。
一、合理调整监管措施
1.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3个月内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缓缴,缓缴时间自当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9.拓展财政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对住房租赁试点企业予以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且有发展潜力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可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12.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
四、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3.保障土地供应。各地要尽快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大土地供应储备力度,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优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间布局,有针对性地增加住房用地供给。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2020年计划供应且需要整理的土地,在疫情消除后加快拆迁平整进度,确保土地按时供应。适当调整土地公开出让交易方式,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优先采取网上交易,疫情期间原则上不组织现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完善抵押贷款、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线上服务。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安全管理
16.完善履约监管方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房地产售楼处、中介门店、房屋租赁机构等经营场所,复工前要做好防疫预案,强化防控物资保障,严格实行人员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疫情期间不得举办人员集聚性大规模现场促销活动,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加强行业用工保障。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建筑业企业优先就近招用本地农民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人员。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强化疫情风险管控,引导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筑用工市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业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中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凭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函保单的担保机构和格式,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以保函保单替代各类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应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弄虚作假不能履约的保函保单,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担疫情损失。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因疫情导致施工、经营停滞的,停滞期间的项目损失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分担。对于疫情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停工损失和建造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现场的防疫设施改造、防护物资消耗、劳务人员“点对点”包车运输、人员留观隔离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成本,由发包方承担。各地要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场指导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物资材料供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上涨等问题。着力提升省域内砂石等主要建材的产能,优先保障供应省内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顺延时间除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项目获批复工之日止外,原则上还应增加不少于15天的施工现场准备期。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项目招投标支持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且受到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挥部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各地应在今年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专项加分,但在百分制评审中企业最高加分不应超过2分,企业人员最高加分不应超过1分。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包括县级以上防疫指挥部),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公共事业急需、群众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项目可列为应急抢险类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竞争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支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发挥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校企、院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对高端智力资源的引进,各地要在放宽落户条件、提供安居保障、帮助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切实支持。积极推荐我省优秀建筑设计人才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电子证照,缩短审批时间。创新项目监管方式,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尽快实施。完善服务企业机制,搭建诉求响应平台,及时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自身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完善,上一年度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质量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实行精准监管、重点帮扶。实行“互联网+监管”,开展线上监督指导,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点,实现点对点“网上会诊”,确保项目质量、工程安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4、北京市住建委: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或新开工
1月2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为全力做好本市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点复工或新开工,并要求必须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不准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通知指出,北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复工或新开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可提前复工或新开工,同时必须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通知要求,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必须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控制项目之间劳务人员的调配,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备体温检测仪和防疫防护用品,建立人员健康监测台账,对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每日不少于两次的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施工现场要设立专职卫生员,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督促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要严格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加大消毒和通风的频次和力度,保持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清洁卫生。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立即报告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和各区住建委,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医。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劳务人员服务管理:疫情防控期间,不准使用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劳务人员。加强对进京劳务人员的远端筛查,要求各劳务企业招用劳务人员时,在当地进行体温检查,并填写个人健康信息。劳务人员到京之日后,须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接受14日的封闭监督性医学观察。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健康体检和个人防护培训,并建立健康档案。为减轻劳务人员传染风险,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组织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运送。不准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要严肃报告制度,各项目要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疫情防控报送工作。住建系统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每日上午11时向市住建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防控情况。严格落实住建系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应急防疫事件,要第一时间处置,要第一时间报告,对出现瞒报、误报和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5、住建部13条政策推动工程分级复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共计十三条重要举措,其中明确,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同时,要求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通知》指出,要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
而对于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在开复工期间,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需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通知》指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在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方面,《通知》显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同时,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
此外,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通知》亦要求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以下为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6、刚刚,贵阳发布这些措施..外地返岗人员补助交通费用!
为切实缓解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鼓励企业有序加快复工复产,推动贵阳市域外企业员工尽快返筑返岗,贵阳市统筹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企业外地员工返筑返岗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予补助,具体事宜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
贵阳市域外返筑返岗和新应聘上岗的市内建筑工地、工业企业、互联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员工。
二、企业包车
(一)自我市发布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告之日起(2020年2月10日)至2月27日期间,企业通过自行包车或企业间拼车方式组织贵阳市域外员工返筑返岗的,由市级财政根据企业提供的有效凭证给予包车资金全额补助。
(二)企业自行包车或企业间拼车存在困难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排车辆。由所在地安排车辆的,企业负责组织员工乘车,车辆运行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不再向企业发放补助资金。
三、自行返岗员工补助
2020年2月10日至2月27日期间,乘铁路列车、公路客车由贵阳市域外自行返筑返岗的企业员工,凭车票由市级财政提供一次性返岗路费补助(其中:公路客车依据车票票面价格给予全额补助;普速列车,按照当次列车硬座车票价格给予全额补助;高铁动车组列车,按照当次列车二等座车票价格给予全额补助)。
四、兑现方式
(一)企业包车补助及自行返岗员工补助,由各企业收集汇总相关有效凭据后,于2020年3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统一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各区(市、县、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审定后,于3月15日至3月30日期间由各区(市、县、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兑付有关补助资金,相关资金由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三)各区(市、县、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4月5日前将汇总的本地补助资金兑付情况表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定后,市财政局于4月15日前,将相关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区(市、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应当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拨付程序和凭据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据实开展申报工作,在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及其经营者,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二)各区(市、县、开发区)要据实兑付和上报相关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将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各区(市、县、开发区)兑付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全额扣回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本通知相关事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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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陕西复工包车1名务工人员感染汉坦病毒死亡,同车人员如今现状如何?
现在同车人员的情况是被当地的医院隔离。 在感染人员抢救无效之后,当地疾控中心对两名发热人员车上的其他人员进行了这次冠状的核酸检测,这些人都是阴性,而死去了感染者也是阴性,不过感染者检验汉坦病毒核酸却是阳性。总之大家不用产生不必要的惊慌,现在疫情基本上控制了,这个病毒的感染我们也不必担心,因为汉坦病毒世界上是有疫苗的。
汉坦病毒被称为流行性出血热,是一个出血、发热、肾脏损害为特征的传染病,这种病流行亚欧大陆,我国也有这样的病例。我们现在可能没有听说过这种病,但是这种病在80年代就曾经出现过,并且我国也有现在这类病毒的疫苗,所以我们不用担心这种病毒爆发。这种病毒的宿主是老鼠一类的小型啮齿动物,他们通过老鼠的粪便,血液,唾液这种方式排出,我们身边有很多老鼠,所以我们要小心。这种病毒的传播途径有四种:气溶胶感染,进食的食物被老鼠感染,孕妇通过胎盘感染婴儿,被老鼠咬伤,或者伤口直接和老鼠的粪便以及血液接触。这类病毒和我们平常的感冒非常相似,所以我们要小心平时都感冒,如果出现感冒,要及时医治,当然,尽量不要出现感冒症状。而预防这类病毒的最直接方法是就是接种这类病毒的疫苗。当然,我们也要打理好个人卫生和周围环境的卫生,我们要及时清理家里的垃圾和老鼠的场所,如果我们有剩菜剩饭,要加热才能吃,平常防止自己受伤。现在国家的专家组已经前去云南调查,相信汉坦病毒不会爆发。我们要相信专家组,相信国家。疫情的状况正在渐渐好转,我们一定会度过这次灾难。
8、柳州市出台通知 支持全市建设工程有序复工复产
据了解,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关于做好全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柳新冠防指〔2020〕12号)等文件要求,大力支持全市建筑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建筑业发展。
2月17日,柳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印发支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柳建管字〔2020〕9号文件,提出全市各重点工程项目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尽快组织项目复工开工。
资料图
通知提出相关意见如下:
一、全市各重点工程项目及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柳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20〕6号)的要求尽快组织项目复工开工。各监理、检测、招标、造价咨询等生产服务企业也要按要求尽快组织复工开工。
二、各建设单位应积极鼓励本地企业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建设,加快项目的复工开工。
三、参与我市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含农民工及项目管理人员)属柳州市人员,可直接进入各项目工地开展施工,由工地进行封闭管理。对重点疫区来的人员要严格按柳州市防控工作要求集中隔离后方可进入工地复工开工;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寻找场所并报市防控办检查批准后对重点疫区来的人员进行单独隔离。鼓励承包人和监理企业从疫情非重点区域安排包车成建制接回基层班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接联络。
四、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市安委及防控办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及防疫防控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同时各企业应多渠道多方位组织对水泥、沙石等原材料及防疫物资的供应,确保满足项目建设和生产需要。
五、做好疫情期间的招投标服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项目,涉及民生或市政等方面的,招标人可提出申请,经市住建部门备案后,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交易活动,确保疫情期间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六、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复工开工申请线上审批。针对疫情特殊时期,利用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平台及原有建设工程质安管理系统中增加开发的疫情防控模块,各建设项目可通过网络办理复工开工申请,线上完成申请及审批。
七、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费用。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
八、落实工程合理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九、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抓好政策落实。
十、实施项目联络员制度。各级住建部门、项目业主要对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联络员,与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人员一起,对项目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物资准备、疫情防控、施工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