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法,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分类: 旅游信息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4384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在哪些情况下不予签发护照

七种申请人不予签发护照

护照法规定了七种情形的申请人若申请护照,护照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

这七种情形分别是: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同时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上述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中国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意义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 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 护照(Passport)一词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证的意思。也就是说, 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所以,世界上一些国家通常也颁发代替护照的通行证件。

《护照法》实施带来哪些好处

有空气里飘逸的丝絮,那是儿时母亲为儿缝衣的落渣,飞舞在弥漫的气息里,不那不是落渣,那是母亲的头皮,那是是母亲在默默肩负着生命的艰辛,渴望希望而付出的代价,似乎正是母亲的这种无怨的劳动,使母亲的头皮,暗留着美丽,称之为,纯清,劳心,贤惠,沁心,复杂的交替吧!应该说着飘浮的,是会意的神色,是领会儿的心灵,是母亲的灵敏,敏锐的搜寻儿内心的心色,洞察每一寸沃土,走过每一片田地,穿越每一霖草木,游过每一汪海水,就连泥土的萌芽,母亲都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护照法,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护照办理是属于民法还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
办理护照,按照护照法规定处理;
如果违反的话,按照护照法规定,列入刑法处理的,按刑法处理.
列入民法处理的,按照民法处理.
你自己对照查查是应该列入刑法处理还是民法?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P类护照: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颁布以前,普通护照分为因公普通护照与因私普通护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因公普通护照并非由公安部签发,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请和签发。封皮为深棕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封皮为暗红色。
中国开始颁布施行《护照法》后,因公普通护照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划归公务护照的范围内,并由原来的浅紫色封面变为深棕色;而因私普通护照则更名为普通护照。

国企单位无视护照法,要求上交因私护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但是,如果你是国有企业的涉密人员,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你出国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要求你上交因私护照是对你私自出境的一种预防手段,在国企、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是很正常的行政手段。

护照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