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日游文件,北京发改委266号文件

分类: 旅游信息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46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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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北京发改委文件内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荧光原位杂交基因检测(FISH)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06〕1376号 2006年8月16日)
根据《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的相关规定,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同意设立荧光原位杂交基因检测(FISH)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附件中有编码的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项目;无编码的项目为本市新增项目,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二、通知附件中凡公布新项目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其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上浮为零(见附件1);未公布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核算试行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见附件2)。

三、医疗机构开展已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开展新项目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6年8月2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我想请问北京市有出台过关于人工费的文件么?是什么文件?

京造定【2008】4号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五)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六)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等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日期: 2007年1月10日 【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京造定[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

日期: 2006年7月18日 【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京造定[2006]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明确了“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部分发承包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顾市场实际情况一味地不合理的压低造价。当前,尤其以不切实际的压低人工价格的情况较为突出。个别招标人在招标时仍要求投标人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人工费基价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有关主体的计价行为,现再次提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如下:
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二、对已签订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工风险和调整办法、范围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前人工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进行调整。
三、对尚未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质量、承包范围及工期等内容,充分考虑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其相应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四、对于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文件精神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北京哪里提供销毁文件服务的地方?

这个我知道,在丰台区有一家公司,就是做文件销毁的,叫做北京索亚普新技术有限公司。我前阵子就在这家公司做过一些保密文件处理!具体的,你可以去百度一下这家公司

北京发改委 266号文件

关于公布制霉素等94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7-24 实施日期:2002-07-24
(京价(医)字〔2002〕26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的规定,现将我局转发上述两个通知的通知中未列剂型规格的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凡在本市销售表列药品的,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之前,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格。原在我局备案价格高于表列零售价格的一律废止。
二、附表中未明确特指剂型规格的,统一按表列剂型规格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不高于规定价格执行;低于的仍执行临时零售价格。
四、《北京市物价局转发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价格最高零售价格表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450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35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478号)、《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文件的通知》(京价医字〔2002〕220号)和本通知中均未公布零售价格的383种药品的其他剂型或规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未经我局重新核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
五、今后,对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品种中的未列剂型规格,在本市销售上市前,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报我局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企业在本市销售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未经国家计委和我局核定价格的,按擅自定价处理。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7月2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38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2、56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最新规定北京婚假几天?求相关文件。

北京婚假还是10天,国家法定3天,北京增加7天
3月24号新修改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请问哪里可以下载北京市的地标文件呀

没找到

北京银监局文件如何查询

一般情况下,地市监管部门上报下发的文件只能到发文机关或发文机关网站查询,能够在网络强搜索到的很少。
但是地市监管部门的文件一般都是转发银监会的文件或通知等,或按要求上报的总结报告。所以要领会地市银监局的文件精神,重点领会银监会的文件精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