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巴士需要什么驾驶证
小型巴士需要什么驾驶证 A1 驾驶证 或 B1、驾驶证 公安部正式发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推出机动车驾驶证分级制,将驾照分为A1、A2、A3、B1、B2、C1、C2、C3、C4、D、E、F、M、N、P共15个级别。
公安部根据不同车型的驾驶难度和安全要求,将目前驾驶证签注的3种准驾车型,即A照(大型客车)、B照(大型货车)、C照(小型汽车)细分为7种,以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针对性。
细化后的C照(小型汽车)将具体细分为C1、C2、C3、C4四种,其中C1为手动挡小型车驾照,C2为自动挡小型车驾照,C3、C4则为小型货车、三轮摩托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等准驾车型。
关于年检:
C照6年,A要年审,B每年交体检表,C就要到驾驶证到期时体检换证就是了.
一. 新驾照分类新驾照被细分为15个类别:
驾照类别:A1、A2、A3、B1、B2、C1、C2、C3、C4、D、E、F、M、N、P,共15个类别
准驾车型及代号如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中型客车 B1 中型载客汽车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等
小型汽车 C1 小型 、微型载客汽车等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 、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等
低速载货汽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注:
1、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
2、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3、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4、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5、重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6、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7、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
8、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
可允许的其他准驾车型:
A1 可 A3、B1、B2、C1、C2、C3、C4、M
A2 可 B1、B2、C1、C2、C3、C4、M
A3 可 C1、C2、C3、C4
B1 可 C1、C2、C3、C4、M
B2 可 C1、C2、C3、C4、M
C1 可 C2、C3、C4
C3 可 C4
D 可 E、F
E 可 F
今后,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满12分,交管部门将换发有效期达10年的驾驶证。在此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再次未满12分,将换发长期有效驾驶证。驾驶证的有效期限将与驾驶员的表现直接挂钩。在换领新的驾驶证时,交管部门将对驾驶证进行审验。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一个周期内记分累加达到12分的,就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关考试,考试合格的,原记分予以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二. 根据新的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9417-89)就可方便地区分车型
中国汽车划分为8大类:
1.载货汽车:
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微型货车(GA≤1.8吨)
轻型货车(1.8吨<GA≤6吨)
中型货车(6.0吨<GA≤14吨)
重型货车(GA>14吨)
2.越野汽车:
依越野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轻型越野汽车(GA≤5吨)
中型越野汽车(5.0吨<GA≤13吨)
重型越野汽车(13<GA≤24吨)
超重型越野汽车(GA>24吨)
3.自卸汽车:
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轻型自卸汽车(GA≤6吨)
中型自卸汽车(6.0吨<GA≤14吨)
重型自卸汽车(GA>14吨)
矿山自卸汽车
4.牵引车: 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5.专用汽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棚式汽车、
特种结构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依车长(L)划分为:
微型(L≤3.5米)
轻型(3.5米<L≤7米)
中型(7米<L≤10米)
大型客车(L>10米)和特大型客车;
中大型客车又可分为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
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和双层客车;
7.轿车:依发动机排量(V)划分为:
微型轿车(V≤1升)
普通轿车(1升<V≤1.6升)
中级轿车(1.6升<V≤2.5升)
中高级轿车(2.5升<V≤4升)
高级轿车(V>4升)
8.半挂车:
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轻型半挂车(GA≤7.1吨)
中型半挂车(7.1吨<GA≤19.5吨)
重型半挂车(19.5<GA≤34吨)
超重型半挂车(GA>34吨)
三、新旧驾照的差别
新机动车驾驶证与老驾驶证外观及大小尺寸基本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除将驾驶证正证、副证改为驾驶证主、副页,并增加签注栏英文注释等。
原来拿C驾照的除可换到C1、C2驾照外,还可换到B1驾照;持B驾照的除可换到B1、B2驾照外,也可换到A2驾照。但现在新学车者要想拿到等级更高的车型驾驶证得一级一级地往上考!
新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启用后,原持有的驾驶证正、副证和行驶证副证还在有效期的,仍可继续使用。驾驶证到期后需要换发新证的,可以到各车管所换证中心办理。
按照新规定: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7准驾车型的驾驶员;60周岁以上的驾驶员。
以上两种情况需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每年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他们需向交管部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现行的准驾车型及代号会有一次大的变更,也就是说我们手中的驾照种类要变脸了。
单分为A、B、C等的种类,而在这三个大类中作了细分。其中A字打头的有A1大型客车,A2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A3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B字头的则包括B1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B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C字头的包括C1小型、微型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C2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C4三轮汽车(原三轮家用运输车)。
变化二:出现新的种类。新的准驾车型中添加了N无轨电车,P有轨电车,M轮式自行机械车。
原有的D普通三轮摩托车、E普通两轮摩托车和F轻便摩托车基本未变。 -----zhuosn2
2、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和小公共汽车管理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公共汽车是指按照固定线路行驶,7座以上、20座以下的营运性客车。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负责本市小公共汽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远郊区、县小公共汽车管理机构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小公共汽车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卫生、公安、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小公共汽车进行管理。第四条 小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组成部分,是大型公共汽车在线路、运力、档次上的补充。小公共汽车营运应当统一管理、按需适量、方便群众。第五条 本市小公共汽车采用固定站点上、下车和非固定站点上、下车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第二章 营运线路和经营资质管理第六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的发展计划,应当根据北京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审定。第七条 本市对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推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上应当设置停车站点,并放置统一样式的站牌。第九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规定的车辆停放场地;
(四)有营运线路和合理的营运方案;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第十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身体健康;
(二)经市公交办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
上;
(三)驾驶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并连续2年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须经市公交办审核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在取得营业执照、车辆牌证,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市公交办发给线路准运证、驾驶员准驾证和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第十二条 市公交办对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的资质和营运车辆状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和服务。第十三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应当报市公交办核准;变更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管理人员等,应当向市公交办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公交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车型、车身颜色和车内设施符合规定;
(三)装有统一制式的标志灯、行车线路牌;
(四)车身上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车辆编号和定员;
(五)车内明显位置张贴价目表、监督卡、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止吸烟标志等;
(六)车容整洁卫生。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十五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二)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承包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服务方式营运;
(四)保持营运车辆性能完好和车内各种设施及营运标志齐全有效;
(五)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费凭证;
(六)执行小公共汽车管理机关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七)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市公交办如实报送营运报表,接受市公交办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八)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应当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
(九)不得擅自转包、转租营运车辆;
(十)不得转让、出卖、涂改、仿造营运资格证件;
(十一)不得使用无营运资格证件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
(十二)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向市公交办缴纳管理费。
3、青岛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小型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小型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小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六座以上、二十座以下(均含本数)小型客车沿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路线、站点运行,按站点计费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方式。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经营(含兼营,下同)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交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青岛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小公共汽车客运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客管处)。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城建、城管、交通、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公交主管部门进行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 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第六条 市公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公共汽车营运路线、站点方案,编制小公共汽车年度运力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小公共汽车年度运力控制计划应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公路开设的小公共汽车营运路线,其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由市公交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七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设置安全技术管理机构,有完善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担保。第八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序,具有正式驾驶员资格及两年以上安全驾驶资历,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第九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及与开业有关的证明材料向市客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市客管处审查后,对符合开业条件及运力控制计划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城市营运许可证;
(二)凭城市营运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
(三)持上述证件到市客管处按注册营运车辆数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按市管处批准的车型、数量配备车辆,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机动车号牌手续。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分立、合并、迁移及变更其他有关登记事项的,应提前10日向市客管处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因故需暂停营业的,应提前十日向市客管处申报,按规定将有关营运证件、票据、服务标志交市管处封存,并到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客管处申报,按规定缴销城市营运许可证、营运证、票据及服务标志,并到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小公共汽车易主经营的,买卖双方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五条 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及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收费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第十六条 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应当调离直接为乘客服务的岗位。
个体小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接受担保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及路线内经营,按市物价、公交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市客管处统一印制的小公共汽车客票。第十八条 小公共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身两侧标有经营者名称、营运编号,贴有运价标签,按指定位置悬挂市客管处统一制发的营运路线标志牌。车辆按规定应当报废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报废,并由市客管处收回营运证件及服务标志。
4、跨城巴士5座是什么车
小型巴士。跨城巴士是来往两个城市之间的大巴客车,其根据所可以承载的人数进行类型划分,其在只有5个座位的巴士属于小型巴士,该类巴士是专门解决城市和城郊运输而设计及装备的商用车。
5、大巴中巴小巴有什么区别吗,就车的大小不同开的地方范围也不同这样吗
有区别。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车身与座位不同、车身与座位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不同
1、大巴
为大型公共汽车,相对于中型公共汽车和小型公共汽车之间而言。
2、中巴
中型巴士,泛指介于大型公共汽车和小型公共汽车之间的公共汽车。
3、小巴
公共小巴(全称公共小型巴士),是指一些载客量比较少的大众交通工具。
二、车身与座位不同
1、大巴
车身:一般为9米以上。座位:20座以上。
2、中巴
车身:6-9米。座位:10-19座。
3、小巴
车身:6米以下。座位:10座以下。
三、应用不同
1、大巴
主要应用于公共汽车、通勤、长途旅游或单位组织集体外出行动。
2、中巴
多用于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团体客车等。
3、小巴
在城市中运营的公共小巴多为大巴的辅助,路线与大巴相同或与大巴互补。
6、大巴,中巴,小巴各指几个座位的车?
大巴是指车厢内设有20个座位以上的大型客车,中巴是指车厢内设有10-19个座位的中型客车,小巴是指车厢内设有10个座位以下的小型客车、轿车。
(6)城市小巴士扩展资料:
大型客车:
大型客车通常在9米以上。需要驾驶人持有A1驾驶证,申请年龄需在26-50岁之间。世界上比较出名的大型客车品牌主要有:大宇,沃尔沃,丹尼士,世冠,金龙等。
大型客车通常的行驶路程高达数百公里,部分大巴车厢内全部设有座位;部分大巴车厢内全部设有铺位,且有存放乘客随身行李的行李架或行李仓,俗称“卧铺车”。
中型客车:
中型客车通常为6-9米。需要驾驶人持有B1驾驶证,申请年龄在21-50岁之间。世界上比较出名的中型客车品牌主要有:宇通、金龙、丰田考斯特。
因为中型客车座位较少,空间较充裕,所以一般都作为公共汽车使用,也有一些中型客车在改装后被用作机场的摆渡车。
小型客车:
小型客车通常在6米以下。小型客车、轿车,需要驾驶人持有C1驾驶证,申请年龄需在18-70岁之间。
小型客车一般包括:跑车、轿车、微型面包车等。由于体积小,所以通常适合家庭与公司出行。相较于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的优点为价格较低,油耗较低且速度较快。
参考资料:网络——大型客车
7、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200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和小公共汽车管理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公共汽车是指按照固定线路行驶,7座以上、20座以下的营运性客车。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公共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卫生、公安、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小公共汽车进行管理。第四条 小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组成部分,是大型公共汽车在线路、运力、档次上的补充。小公共汽车营运应当统一管理、按需适量、方便群众。第五条 本市小公共汽车采用固定站点上、下车和非固定站点上、下车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第二章 营运线路和经营资质管理第六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的发展计划,应当根据北京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审定。第七条 本市对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推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上应当设置停车站点,并放置统一样式的站牌。第九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规定的车辆停放场地;
(四)有营运线路和合理的营运方案;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第十条 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身体健康;
(二)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注:本项中关于“核发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三)驾驶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并连续2年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小公共汽车经营的,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在取得营业执照、车辆牌证,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线路准运证、驾驶员准驾证和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
*注:本条中关于“核发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小公共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第十二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管理人员等,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注:本条中关于“小公共汽车增加、减少车辆核准”、“小公共汽车更新车辆核准”、“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停运、歇业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第十三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车型、车身颜色和车内设施符合规定;
(三)装有统一制式的标志灯、行车线路牌;
(四)车身上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车辆编号和定员;
(五)车内明显位置张贴价目表、监督卡、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止吸烟标志等;
(六)车容整洁卫生。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二)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承包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服务方式营运;
(四)保持营运车辆性能完好和车内各种设施及营运标志齐全有效;
(五)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费凭证;
(六)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七)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营运报表,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八)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应当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
(九)不得擅自转包、转租营运车辆;
(十)不得转让、出卖、涂改、仿造营运资格证件;
*注:本项中关于“核发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十一)不得使用无营运资格证件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
*注:本项中关于“核发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8、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的城市小公共汽车管理,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城市小公共汽车,应加强宏观调控,坚持以国营客运部门为主,严格控制总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执行本办法。第四条 抚顺市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小公共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小公共汽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客运管理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公共汽车规划,对营运线路、车辆、站点、停车场的审批和管理;
(二)对经营者申请开业、停业和歇业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制发有关证件和标志;
(三)配合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办法和票价,制发票据;
(四)征收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和客运建设基金;
(五)处理乘客投诉和群众举报;
(六)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七)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对小公共汽车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城建、公安、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身着统一服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处理违章时应填写《违章处罚通知单》。第六条 申请经营小公共汽车的单位和个人,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客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客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审查同意,领取《小公共汽车营运审批表》,确定营运线路后,方可购置车辆;
(三)凭《小公共汽车营运审批表》,分别向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准驾证及保险等手续;
(四)雇用驾驶员须经劳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签订雇工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五)凭上述核准证件,到客运管理部门领取《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办理票据、服务标志,缴纳营运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第七条 经营者持有的证件、票据严禁自行转让、出租、买卖、涂改和伪造。第八条 营运线路的分配,由公证部门采取公开抽签方式决定,每年由客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一次换线。第九条 小公共汽车实行定线、定点、定车辆台数、定首末车时间的营运方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第十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财务制度,按章缴纳有关费用,按期上报营运报表。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按照安全第一、文明服务的原则,做到以下事项:
(一)以路建队,设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设一名领导和调度,负责安全和营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四)服从统一调度,完成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第十二条 个体运输业劳动者协会应会同客运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 参加营运的小公共汽车,除须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前后标明“小公共汽车”字样,车前脸右方标明线路号及起止站点名称,驾驶门两侧标明小公共汽车经营单位、性质、车辆号及乘客投诉电话,车顶安装统一式样、标有“小公共汽车”字样的标志灯;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运行公里实行强制保养制度;
(三)车辆应有十三至十九个客位、六只轮胎,车内附属设备完好,车内明显处设有票价表和乘客须知,车容整洁;
(四)按车辆额定定员载客,严禁超员营运。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各种有关营业、行车证件;
(二)佩带有本人照片、工作单位和统一编号的服务胸卡;
(三)按审批线路运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
9、小巴,中巴,大巴的定义是什么?
巴是三十五座以上的,三十五座以下的是中巴
公共小巴(全称公共小型巴士)是指一些载客量比较少的大众交通工具,一般载客量约9至24人不等。在城市中运营的公共小巴多为大巴的辅助,路线与大巴相同或与大巴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