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核定线路与包车线路相同是否要办理包车线路牌
定线,固定线路的 不定是出租车啊 啊a啊 第七条 从事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成都市交委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 成都市交委交通运输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在其已有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经营范围,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硬质线路标志牌和车辆营运证,并参照成交发(2006)414号文件规定核定经营权期限;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包车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对定线县际包车客运的审批应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控制、根据相关运输企业的固定包车业务需求量、科学限制配车量的原则进行。对不定线县际包车客运的审批原则应遵循促其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的营运客车必须是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车辆技术等级二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车型等级中级以上的公路客运车辆,或技术状况良好的公交客车。 第十条 公交客车从事县际包车,必须在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开行公交客运线路条件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不定线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应依托当地旅客和游客集散地,积极开展包车业务,并为我市新兴的各种主题的县际旅游市场发展提供运力保障。 成都旅游集散中心(包括今后建设的旅游集散分中心)和各区(市)县二级枢纽客运站(包括今后增设的具有游客集散功能的乡镇汽车站)要密切衔接各旅行社和景区(点)相关单位,开拓散客包车市场,挖掘新的旅游增长点,逐步形成相互支撑的散客旅游集散网络。 第十二条 从事不定线县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化经营,逐车配备GPS系统(公交客车除外),制订周密的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营运。 运输企业应掌握单车当日运行计划,并实施GPS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并于每月末向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当月客车运行记录。
2、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县际包车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经营区域的区别:
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包车客运申请的经营者根据其经营资质、开业条件及当地的包车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做出的许可。经交通部门批准后运行范围:
1、县际车仅限车辆户籍地运行。
2、市际车辆本省内城市间运行。
3、省际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运行。
(2)县际客运包车许可的办理部门扩展资料:
包车服务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法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的;
(二)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营运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
(二)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
(二)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参考资料: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