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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排放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十九类有害物质时,其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出口的崐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mg/L
序号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0.02(按Hg计)
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1(按Cd计)
3六价铬化合物0.5(按Cr6+计)
4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5(按As计)
5铅及其无机化合物1(按Pb计)
6pH值6~9(2)
7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500
8生化需氧量(5天20℃)30(3)
9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50(4)
10硫化物1
11挥发性酚1
12氰化物1(按CN ̄计)
13有机磷0.5
14石油类10
15铜及其化合物1(按Cu计)
16锌及其化合物5(按Zn计)
17氟的无机化合物10(按F计)
18硝酸苯类5
19苯胺类3
注:(1)凡排入流量小,稀释能力较差及供捕捞、养殖用水体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度,跟据当地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2)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3)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4)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500mg/L;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