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误交税款。(如:重复交纳扣缴、错用税率、错用税种、企业误填代码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二、所需材料
1、
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
误征误交税款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3、
退(抵)税款申请表(《企业误交税款退税申请表》)一式四份;
4、
退税申请,须注明申请退税原因及申请退税金额;
5、
发放工资签收单或银行发放单复印件一份;员工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6、
因事务所、网站等原因误交税款的,需附上述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扩展资料
一、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