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话他肯定会在其他方面补回来的,明白我的意思吧,他不可能会让自己吃亏啊,所以你要证明的话要么是找人作证,要么是你亲身经历了去取证。望采纳~
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有没有什么骗局,880元两人、昆明、大理、丽江。三飞六日游
这种属于低价购物团, 不建议参加。
六日游三飞不到900元,成本就已经是这个价格的数倍了。
机票就已经不止这个价格了。更别说住宿,景点门票,交通,导游等等费用
报团前需要先看看团费,然后算一下行程中的成本。
如: 交通,住宿,景点门票等等的这些费用。加起来大概多少。
如果团费低于成本的话,建议不要参加。
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只有陷阱
因为别人不可能亏本做生意的。
旅游低价团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背离价值规律、明显低于经营成本就算是“不合理低价”,但在此之前,如何界定并没有明文规定。
国家旅游局发布意见,认定五种行为属于“不合理低价游”,包括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等。
提供“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和责任人都罚
意见还公布了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一是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是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种“不合理低价游”
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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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广场舞大妈低价去旅游违法吗
违规吧,低价旅游的团都是带去强迫买东西的,如果你不强迫别人消费就没事。DJ小站。
如何理解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通俗的比方,去泰国旅游,正常的机票+酒店+门票,成本价在3000元左右
那以远低于成本的999元泰国游,就是低价团,为收回成本乃至有利润,就会在购物及“自费项目”上动脑筋
其结果就会大大压缩景点时间及额外增加游客支出,造成双方矛盾
酒店团队价和团散价有什么区别,一般跟旅行社合作都需要和他们回扣呢还是直接给他们报低价就可以?
这个是根据导游所在的地接或者旅行社而定的。
如果地接导游是自己个人组织的话为了省钱肯定是让酒店报低价。
如果是旅行社指定或者订好的酒店的话,导游感觉价格还有的谈,那就可以跟酒店收一些回扣。
老年人旅游上当受骗的根源是“低价”吗?
目前由于老年人出游频繁,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这个机会,开始专坑老年人。“候鸟式旅游”本应成为撬动“夕阳旅游”和“淡季旅游”的杠杆,为旅游市场带来生机。但是违规违法分子也盯上了老年市场这块“蛋糕”,以“低价”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参团旅游。行程中,服务质量差、强制购物……,老年人本该是“出去享受”,却变成了“出去受罪”。
北京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旅行社发布低价旅游线路或者宣称“尾单”、“淡季”、“促销”等,用低价格吸引游客,组织旅游活动。游客“货比三家”之后,本着价格“低廉”的心理,大多会选择价格较低的旅游产品,尤其是老年朋友。
但是,实际行程中,旅行社往往会通过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游客购物等手段获得利益,使游客“骑虎难下”。同时,如果游客不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便将游客安排在景区门口、大巴车上,游客一等就是几个小时,只能等到同团其他参加了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游客游览结束才可离去。还有的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扬言凭购物小票上车,无奈之下,游客不得不交钱买东西,有时候,买的东西质量差强人意,钱花的也不开心。因此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不要被旅行社以“尾单”、“淡季”、“促销”等字眼蒙骗,要牢记“羊毛出在羊身上”,赚钱盈利才是这些不法商家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