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轨道交通文件81号(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特点)

❶ 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特点

具有快速、便捷、舒适、环保等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在中国发展很快部分大城市相继建成了一批轨道交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城市都充分认识到做好轨道交通前期规划尤其是用地规划与控制的重要性。2003年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明确要求各城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规划与控制工作。
用地规划与控制是对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必要支持和有效延伸,有助于提高线网的可实施性,起到稳定线网的目的。对线网进行沿线土地规划与控制,预留走廊和用地,防止新建建筑物的侵占,可有效降低轨道交通的建造成本,减少轨道交通对两侧建筑物的影响。有条件者还应对线路沿线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并为轨道交通的建设预留开发用地。
结合南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诸线(共计7条线),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及用地规划与控制的实践,并参考深圳、上海等城市的经验,谈一下本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用地规划与控制的几点认识。

❷ 请问包头地铁何时开工修建求真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03〕81号文件),建设地铁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
2.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
3.城市总人口超过700万,城区人口在300万人以上;
4.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每小时3万人以上。
另外,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其城轨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你说说吧,咱们包头能占几条?

1、包头2012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61.9亿元。这条不达标。
2、国内生产总值3500亿元(2013),这条达标。
3、城市总人口273万,不达标;城区人口估算也就是200万左右。这条不达标。
4、无数据,不好估算。

所以,目前包头建地铁,条件除了生产总值达标以外,其他条件不具备。交通高峰公路可以承受。

原则上,城轨交通项目的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40%以上。对社会保障资金有较大缺口、欠发教师及公务员工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规模过大,与其筹资能力明显不适应的城市,其城轨交通项目不予批准。对国产化率达不到70%的项目不予审批。

估计以后城市规模不会扩的太大,包头卫星城建设以后,建设轻轨的条件应该比地铁要好。

❸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新规内容是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新规发布, 明确9类违规行为。

《规定》要求运营单位健全涵盖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建立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王绣春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指导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完善措施,加快推进《规定》的落地实施,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来源:人民网

❹ 城市轨道交通初步发展阶段特征有

一、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城市及其所辖区域范围内供公众出行乘用的、经济方便的渚种客运交通方式的总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地铁和轻轨、出租汽车、轮渡以及索道缆车等客运交通方式。
二、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中的地位
一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动脉
城市公共交通是保证城市居民出行的需要,但其功能成为联结城市各行各业的纽带,担负着城市各类人群流动的集散任务。在线网组织上,有市区与郊区、郊区与郊区、市区与工业区、工业区与工业区各种线路网,并与铁路、长途汽车、航空、水运等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广泛的覆盖网络,四通八达的运营线路构成城市活力的动脉。由于生活和工作的需要,人们一时一刻也离不开公共交通。
二公共交通是社会生产的第一道工序
公共交通服务于乘客,使其实现位移的目的,推动着劳动者与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人的结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它把有生产、工作、学习需要和进行各种经济、政治活动的人们安全、迅遗、方便地送到各个工作岗位,以保证社会生产、政治、文件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使社会生产力的创造和发展得到保证。从这一意义来讲,可以说公共交通是社会生产的?第一道工序?。
三公共交通是城市生活的纽带
公共交通联系着城市的千家万户,沟通着居民的人际交往,为城市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服务。
四公共交通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❺ 地铁申报门槛为何提高三倍

近日资讯,针对包头地铁被叫停事件,国家发改委对国务院2003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81号文”)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申报地铁的城市,将地方财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从100亿元以上大幅提高到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从1000亿元以上大幅提升至3000亿元以上。知情人士近日对《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了上述内容。目前,上述内容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建议。

上述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针对81号文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底形成。2017年9月,国家发改委遵照中央对《关于包头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给出的批示要求对81号文的修改提出了思路;2017年10月,国家发改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和座谈会,征求各方专家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初稿)》(以下简称“《意见》”)。该人士强调,目前形成的文件仅是初稿,在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后,或还会有小范围的修改。

就地铁和单轨项目申报标准指标数据大幅提高,上述知情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解释称,2003~2016年,全国CPI平均涨幅为2.8%,2016年的经济数据大体相当于2003年的1.5倍;城市轨道交通单位造价约为10年前的1.3~1.8倍,根据此测算,现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达到的经济条件为2003年的2~2.7倍。其次,按建设50公里左右、总投资200亿元、资本金比例40%的项目规模测算,在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例不超过5%的条件下,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应达到220亿元左右。据此,国家发改委依照严控债务风险的要求将项目申报标准指标提高到原来的3倍以上。

❻ 国务院办公厅【2008】 81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
(四)政策法规司。
起草卫生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起草部门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司。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司。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十)医疗服务监管司。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三)科技教育司。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8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3名(含国家卫生监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文章来源: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WSGB200810002.htm

❼ 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经历了哪几个阶段,简要说说各阶段的特点

回顾我国城轨近年发展历程,已历经了“快速发展 →审批暂停→审批恢复→高速高质量发展”的过程 。2003年《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即“81号文”,随着全国各地经济水平逐步提升,城轨作为基建主力项目,为地方拉动经济具有巨大贡献,因此随着越来越多 的城市达到“81号文”标准,城轨审批申请也渐成跟风之势。但17年8月包头地铁因自身财政问题被中央叫停,随后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城 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52号文”发布,审批条件更加严格,不仅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区GDP、市区常住人口的审批条件更 加严格,例如地铁申报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由“81号文”的100亿提高到“52号文”的300亿,地区GDP从1000亿提高到3000亿,同时增加 拟建初期客运强度的条件,将地铁、轻轨的城市准入门槛显著提高,这使得项目各方面获得提高(包括项目质量、回款等)。
回顾过去十年期间(2011-2020年),全国城轨运营里程年均新增里程约652公里,其中“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年均新增872公里,为“ 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的两倍以上。截至2020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里程已达7978.19公里(其中地铁6303公里,市域806公里),较19 年增加18.44%,远超过此前的“十三五”规划里程 6000 公里,充分印证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新基建屡超预期,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而且未来快速发展在“交通强国”“都市圈”“城市群”驱动下更为确定,预计到2025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将达到 15000 公里以上,未来五年年均复合增长约13.5%左右。当前城市运营情况中,以上海、北京、成都、广深、南京、武汉、重庆、杭州等大城市为主,集中度较高,CR5 超40%,CR10超61%。18年52号文后,城轨审批趋严,经济实力强、人口流量大的大型城市成为我国城轨建设的首批主力军,因此也进一步助推项目质量提高,同时项目下游回款有保障。

❽ 地铁建设为何停了又启

一年前的2017年8月,全国多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被叫停,国家发改委也暂停了相关审批工作。

时隔一年,今年8月份,以吉林长春通过审议为标志,发改委重启轨道交通建设审批,多地重现建设热潮。

一停一启间,背后有何原因?

到了当年8月份,包头地铁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据媒体报道,该项目所需资金达300多亿元,与当地财政收入不匹配,叫停是出于对地方债和金融风险的担忧。

当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强调,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化解地方债风险成为2018年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

城轨交通作为基建的一部分,因其一次性投入大、运行费用高等特点,成为被关注的对象。

“为了防范地方系统性债务风险,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对原来的‘81号文’进行修改,审批停下来无可厚非,待修订后,按照新的标准重启审批也合情合理。”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如是说。

程世东所说的“81号文”正是发改委2003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一些地方不顾自身财力,盲目上马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有的项目资本金不足,债务负担沉重,运营后亏损严重。

“81号文”的发布正是为了加强城轨交通的建设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15年过去了,中国的城镇化率早已从2002年的39.09%提升到了2017年的58.52%,GDP水平也大幅提升。按照‘81号文’的标准,越来越多的城市达到了申请建设城轨的标准。”财经评论人谢良兵说。

但是,在去杠杆、防风险的背景下,一些城市对实际需求和自身实力把握不到位,存在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债务负担。

因此,今年7月,发改委官网正式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又称“52号文”,严格建设申报条件。

按照原来的“81号文”规定,申报发展地铁的城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30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

按照新的“52号文”要求,申报发展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部分审批条件,提高了3倍。

“新的标准更多考虑城市的财力承受力。长春、苏州等地通过审议,说明这些城市的债务风险符合新的规定和要求。”程世东说。

也有说法认为,上半年基建投资增速有所放缓,在国内外环境下,需要加大基建投资力度“稳增长”。基建投资政策方面的利好是,7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快今年1.35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在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上早见成效,同时有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

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

至于现在的标准是否合理?程世东认为,这是一个权衡的问题。

他解释,目前,中国的一些省会城市,人口几百万,却只有3-5条轨道线,与世界同等规模城市的轨道交通相比是不足的。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改善老百姓出行的角度看,中国建设轨道交通的必要性是足够的。“应该建,但能不能建、有没有财力建是另外一回事。”

程世东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好比一个家庭,4口之家需要一个大房子,但限于收入不高,只能暂且买个小房子。城市也是一样,需要轨道交通,但前提是保持债务水平处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所以,第一要尽力而为,因为需求是迫切的;第二从财力的角度考量,要量力而行。”程世东说,这是一个平衡(度)的问题。也许过几年,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轨道交通建设的标准也会有所放松。

中国城市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东援同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有很强的必要性。因为,中国一些城市面临的交通压力,已经不是简单的车和路的矛盾,而是已经缺少土地资源解决交通问题。“相当城市道路面积率达到20%,已经没地修路。”在这种情况下,交通压力大,建设轨道交通的方向是对的,但也要掌握节奏。“就像2000米的游泳比赛,不要上来100米就把力气用光了。”

本文来源:国是直通车

❾ 求财政部81号令配套文件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
二、一九七○回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高符等院校一九七三年招生工作的意见》国发〔1973〕3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国发〔1973〕81号)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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