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六章 事故统计、分析(轨道交通的事故统计表格)

分类: 轨道交通 时间: 2024-11-02 22:30:56 作者:212929

①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六章 事故统计、分析

第七十七条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及基层单位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健全统计分析资料,并按规定及时报送。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七十八条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事故的统计应按照事故类别、等级、性质、原因、部门、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第八十条每日事故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八十一条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非责任事故和待定责事故件数统计在发生单位,相撞事故统计在发生单位。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第八十二条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事故等级的,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第八十三条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按以下规定统计:
(一)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统计。
(二)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
(三)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按死亡统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7日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统计。
(四)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按重伤统计。
(五)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
(六)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不在伤亡人数中统计。
第八十四条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登记簿》(安监统4)和《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分别填记《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并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以上台账长期保存。
第八十五条有关部门、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填写、传送、管理各种事故表报。
(一)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和《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的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分析、总结、报送及保管工作。要及时补充填记“安监报3”各项内容,事故结案后,必须准确填写。
铁路运输企业调度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建立登记簿,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的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安监报1”登记簿,认真统计分析。
(二)安全监管办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管理制度。基层单位按要求做好填记上报。“安监报2”保管3年。
(三)安全监管办于月、半年、年度后次月5日前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报铁道部。“安监报4”长期保存。
(四)安全监管办于月、半年、年度后次月5日前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统计分析表》(安监报5),报铁道部。“安监报5”长期保存。
(五)有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上报安全监管办;一般B类以上事故,安全监管办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上报铁道部。
安全监管办于次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统计报表》(安监报6-2),报铁道部。
第八十六条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每月27日前将本月安全分析总结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系统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单位事故进行分析,并报安全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