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受伤地铁司机(南京地铁司机好不待遇如何要亲身经历过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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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金陵通VIP卡一年 996元 2.高温费 640元 3.安全奖 180元左右∕季 4.周年庆奖每年都有一年一个价 5.年终奖3000左右 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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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月30日南京地铁二号线的司机头部被撞倒后已经昏迷11天了,只是现在有些肢体能够有点反应,是不是快要苏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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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南京"屠夫司机"张明宝 事件... ...

应该判处交通肇事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 《内河避碰规则》 、《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编辑本段]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编辑本段]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编辑本段]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D. 南京地铁司机好不待遇如何要亲身经历过的。。。谢谢

一。税前月工资在3210元至3460元之间 上“大四班” ,也就是但由于夜班司机在本人当日图定出乘任务全部履行完毕后,需回司机公寓休息以备明日继续出乘,而这段在单位休息的时间不算工时的。.
二。2.金陵通VIP卡一年 996元 2.高温费 640元 3.安全奖 180元左右∕季 4.周年庆奖每年都有一年一个价 5.年终奖3000左右 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三。现金福利 1.春节:“过节费”200多元、“家属慰问金”为200元 2.端午节:过节费时有时无,如果有的话一般为200元 3.中秋节:“过节费”200元、“家属慰问金”时有时无。 4.三八妇女节:过节费 100元(仅限女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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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南京地铁事故|南京地铁2(二)号线事故|南京地铁脱轨事故

忠县网 上面有该事故的详细报道

F. 南京地铁上一名乘客晕倒,地铁工作人员做了什么

在这个世界中,总会有一些很暖心的事情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这些暖心的事情,有时候虽然我们自己看不到,但是他的的确确就是出现在我们的身边,的的确确就在我们的身边,有时候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所经历的事情也是不一样的,心里想法也是不一样的,有时候在心里想的就会是一些不美好的事情,但是我们却忘了,我们人的内心最深处还是有美好的,也会有一颗温暖人的人,也会去帮助别人,也会在别人遇到困难的时候挺身而出,所以我们大家要这个世界上无论在坏,也会有一席温暖之地,同时我们也要去帮助别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果你帮助了别人,那么我们的社会也将会变得越来越美好,我们所看到的温暖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多,你要知道,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心里都有美好。

虽然我们有时候有一些事情是做不到的,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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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会 现在新线在大规模招人 人员缺口大 只要不是特别笨的 基本上就要啦!待遇就那样 转正之后一个月拿到手3800左右

J. 8·22南京地铁二号线事故的事故过程

回忆起昨天下午在地铁二号线里的惊魂一刻,家住下马坊的钱大妈仍心有余悸。“真的让人很害怕,关键是还带着孩子,就更担心了。”钱大妈说。2011年8月22日下午2点40分左右,她带着9岁的孙女来到地铁二号线,打算乘车前往江苏省中医院看病。走进靠近车头的第一节车厢,钱大妈和孙女找了位子坐下来,此时车厢内坐满了乘客。
地铁启动后仅仅运行了几分钟,车厢内突然传来“轰隆”一声闷响,车辆在隧道内紧急停下,这让所有乘客惊吓不已。“我就坐在第一节车厢靠中间的位置,当时看到车头前面冒火花,后面车厢也冒出火花。”钱大妈说,从未见过眼前这幕景象,吓得一把将小孙女紧紧搂在怀里。“我就是再出事也要护住孩子啊。”随后,又是“轰隆”一声巨响,一股浓烟开始在车厢里弥漫开来,刺鼻的味道让乘客们慌张,众人赶紧捂住口鼻。而车厢里空调停止工作,气温在逐步上升。
车内乘客看到,位于第三、四节车厢之间的连接部分翘了起来,宽四五十厘米的地板比正常车厢地板高出一截。到底出了什么事?会不会有危险?就在众人紧张地四处打探之时,车厢内的广播响起。“地铁工作人员让大家安静下来耐心等待,不要害怕,不要乱动,也不要开启逃生的按钮。”钱大妈说,虽然没有解释事故原因,但乘警和地铁工作人员在车厢内来回走动安慰乘客,多少让大家的情绪稍稍平复。
然而仅隔几分钟,车厢内的照明一瞬间全部熄灭,四周陷入黑暗,这一度加剧了众人的恐慌。“我们不知道该往哪里走,很多人都在黑暗中打电话跟家里人联系报平安。”位于第四节车厢的邵先生说,四周亮起的手机屏幕成了唯一的光源,他也在第一时间给亲友短信电话联系。有的女孩颤抖着打电话,几乎用哭腔在跟家人说地铁出故障。几名中学生扎堆挤在一起跟老师汇报情况。
一名怀孕六七个月的孕妇更是紧张到吓哭,“我担心孩子啊,我就坐在那边不敢动,看工作人员来回跑。车厢里的烟一直没有散去,我真的害怕死了。”与家人取得联系后,她紧张的情绪才得以缓解。
在这黑暗中熬了五六分钟,车厢内的应急照明系统启用。恢复光亮后,几位工作人员分散在车辆各个位置进行疏导工作,一面安抚乘客们不要慌张,并告知正在排除设备故障,一面让乘客们站起来依次排队往车尾方向走。
“工作人员让老人孩子先走,所以我跟孙女走得快一点,旁边的年轻人也都给我们让路。大家还是很守秩序的,没有人抢路,真的挺好。”钱大妈说,她死死握住小孙女的手跟着大批乘客们慢慢往车尾方向移动,路过第三、四节车厢时,不得不抬起腿才能跨上去,其实第四节车厢也明显翘起,走了一段后才恢复正常。
6节车厢,钱大妈和孙女走走停停,耗时20分钟才从车尾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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