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原来在铁路局辞职了 现在很想回去 怎么办
服装 证件有屁的用 已经辞职了 路局就没有你的档案资料了。
1. 询问 你的辞职是否专已经被批准了。 没有批属准 找领导托关系。。。。。你懂了噻
2. 已经和路局没任何关系了,这就麻烦了。 不清楚你的学历 背景关系等。 反正一句话有关系就能进去。没得关系 老火。
3. 如果我是你,就打死也不回路局做一累死累活的铁路职工。没出息的。我也是辞职出来再也不想回铁路局干那养路工了。
B. 铁路局乘务员辞职了之后,如果想再回去铁路局还会不会要
铁路局乘务员辞职了之后,如果想再回去铁路局不会要的。
因为,铁路局进人都是要通过正规途径。符合要求才可以进的。不是随便谁想进就进,什么时候想进就能进。
C. 铁路职工辞职了如果想回去还能回去吗
要认识人啊,不然等招工的时候再招。有后台的话想怎样都行。
D. 我从铁路辞职出来,现在在家休息两个月了😔😔当时太冲动,现在后悔了,
兄弟,同道中人,供电的,我辞职有半年了,也后悔了,现在随便找了一份工作,工资和以前差一大截,社保也没有!后悔的不行行
E. 铁路正式职工辞职很难吗
不难啊,直接辞职就好了,不可能说单位强迫不让你辞职,但是你如果干了几年,岗位也较重要的话,领导肯定会找你谈心,问问你辞职原因什么的,因为再招一个新人肯定又要从一些铁路基础知识教,又要安全教育各种的重来一遍,肯定希望尽量挽留你
F. 从中铁十局地铁项目辞职后悔怎么办
我的建议是,你可以再回原单位真诚的向领导解释一下,就说自己当时真的是太冲动版了,而且要保证现在权如果给了工作机会,会比以前还要努力的工作,等等。表明一下自己的决心,如果原单位真的不想再次接纳你,那你就在选择别的单位了啊,不要纠结在这。
G. 在铁路工作五年了,现在失去了斗志,该辞职吗
先这么说吧,我有认识的朋友,入职铁路后,有考验后继续在铁路工作,也有辞职转行的,但是都是个例。有一个大专生辞职了,前提是他考上了律师证,选择了律师。但冷暖自知,工作好不好只有他自己清楚。工作5年,对你所在的岗位及职业应该有一定的认识了。每年到手7万,月均到手6000多,加上每月公积金也有小8000元。对于刚入职五年的大专生来说,这份工作着实不错。成年人的生活没有对错,如果确实不喜欢这份工作可以选择辞职,当然你要做好一切打算。其实,我不建议你去辞职,倒是建议你可以选择门副业。
H. 铁路辞职后悔的多吗
从铁路公司辞职,其实我觉得还是很多人都感觉要后悔的吧,因为铁路公司的工资待遇还是很高的,虽然说上班的时间基本上是三班倒,大家上过班的人都知道,但是整体而言他工资待遇很高,这也是很多人愿意在铁路上面干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你特别是有些铁路公司路段比较好的,
那么每年发分红的时候花的也比较多,所以说大家还是比较喜欢的,但是铁路工作总体而言是比较辛苦的,因为从路程上来说,除非你是在做行政班,那么大部分的人的工作都是三班倒。
I. 中铁辞职了有后悔的吗
你这个私企多半应该是不接受你档案的(这个你问下私企人事部的),所以按这个来看,你的档案应该直接退到中铁所在地的人才中心(这个中铁可以直接的,档案不能退到你个人手里这个就麻烦了)。也就是中铁退到丙省的人才中心。你和私企签合同后,私企如果可以接受你的档案,可以调你的档案过去。如果不能,就放在丙省的人才中心。重点注意:你自己不能带走档案袋。
J. 在铁路局辞职难吗,会出现哪些不利情况
劳动者随时都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